传销组织人员采用言语威胁、体罚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
词:传销 体罚 言语威胁 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
裁判主旨:行为人为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用言语威胁、体罚等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8日、11月26日,被害人贺某某、汪某某分别被非法传销窝点的人员以谈恋爱为由,骗至位于闽清县梅城镇贵坑一民房五楼套房内,被告人冉某某伙同张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贺某某、汪某某以殴打、体罚、看守等手段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贺某某直到2015年12月12日以老家出事为由才离开传销窝点,被害人汪某某直到2015年12月25日被民警解救才离开传销窝点。
法院观点:
闽清法院:被告人冉某某与其同伙为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用言语威胁、体罚等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非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补充。目前实务中,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笔者认为,根据该规定24小时的时间点可以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予以参照。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州市闽清人民法院(2016)闽0124刑初107号“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见《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员黄勤鑫),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