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彩”活动的行为人是构成非法经营还是赌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原创
“六合彩”博彩活动发源于香港,在香港是种面向公众的博彩活动,它是香港奖券管理局委托香港赛马会经办的一种奖券游戏。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合法的博彩活动只有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因此,“六合彩”活动属于非法活动,相关行为人实施“六合彩”活动将受到我国刑事法律所制裁。
非法“六合彩”活动的法律性质
一、六合彩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大陆彩票的发行、销售具有国家专营性、垄断性的特点,彩票是国家专卖的,由国家指定的机构统一经营。彩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香港“六合彩”彩票不能在大陆地区发行、销售。因此,“六合彩”活动在大陆地区的代销行为违反了我国大陆地区的有关彩票发行、销售管理规定,其性质上就是私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按照我国大陆现行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这种私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是“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根据2005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此,非法进行六合彩活动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六合彩”活动构成赌博罪
“六合彩”活动,行为人每期“六合彩”开奖前,接受他人下注竟猜。实务中“六合彩”活动实际上与香港“六合彩”经营机构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本质上只是利用香港“六合彩”竞猜信息的模式,为自己和投注买码者之间的赌博提供一个判断输赢的衡量标准,因此,对于内地的“六合彩”活动的行为亦会被认定构成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福州地区法院对“六合彩”活动的司法定性
作为办理刑事案件多年的福州刑辩律师,笔者查询裁判文书网中关于福州市鼓楼区、仓山区等各区法院的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发现,目前福州地区法院对“六合彩”案件如何定性,仍存在差异。但是,福州各区法院所遵循的审判思路则与前文阐述的观点大致相同。即福州各区法院对“六合彩”活动涉案人员的定罪处罚,会结合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主观要件予以具体分析而进行定罪量刑。即案件的行为人利用“六合彩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赌博行为,行为人具有以小博大的内心追求,则此时对行为人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而若行为人具有印刷“六合彩”图纸,或接受他人投注,具有类似代销“六合彩”性质的行为,则对行为人常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cai64.com/?p=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