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后交通肇事,又发现手提包内有毒品,被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4年3月18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陈兰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闽E×××××号轿车,自平和县往漳浦县绥安镇方向行使,途经山旧线漳浦县石榴镇象牙村路段时,遇况处理不当,轿车左前角碰撞交会方向由吴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头,造成吴某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当场死亡。被告人陈兰兰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陈兰兰立即报警,并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后民警在被告人陈兰兰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计52.3089克(含2个红色茶叶包装袋中所藏毒品)。
被告人陈兰兰辩解称其不清楚其手提包内2个红色茶叶包装袋所藏毒品的来源情况,该部分毒品不应认定为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
霞浦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兰兰因本案交通肇事从案发现场被漳浦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带回接受调查后,办案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发现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及片剂计52.3089克(含2个红色茶叶包装袋中所藏毒品),认定其非法持有上述毒品的犯罪事实有漳浦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过程的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兰兰虽辩解称其不清楚其手提包内2个红色茶叶包装袋所藏毒品的来源情况,该部分毒品不应认定为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但其所称部分的毒品来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对该部分毒品是“应当知道”而非法持有,应以认定。因此,被告人陈兰兰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陈兰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等。
福州刑事律师、擅长毒品案件辩护律师蔡思斌认为: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若执法人员对行为人进行检查时,行为人具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行为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可认定其明知。但如毒品相关包装袋不能直接认定为系被告人所有或者携带的,则案件应该存疑,不能直接追究当事人非法持有毒品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