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与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1. 直系亲属间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构成故意杀人罪——邓明建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生命权不可自由处分,经被害人承诺而杀人的,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自杀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对死亡结果具有较大的原因力,即帮助自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权。被告人明知帮助行为会造成被害人伤亡,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客观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6辑
2. 帮助具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夏锡仁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帮助已有自杀意图的被害人自杀,其主观上明知会出现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仍故意为之,客观上积极主动地帮助被害人自杀,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号:(2004)乌中刑初字第219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
3. 诱发并帮助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邵建国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明知他人有轻生的念头而为其提供自杀的工具,并在言语上激怒对方,在客观上对他人自杀起了诱发和帮助的作用,在主观上对导致他人自杀的结果持放任态度,以致发生他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3年第2辑
4. 帮助没有自杀能力的人自杀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陈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故意杀人后出于让其母用自杀来为自己开脱罪责的目的,利用母子亲情迫使其没有自杀能力的母亲提出自杀,并帮助她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法律适用》1987年第7期
5. 为企图自杀者提供农药致其自杀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郑治国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有自杀意图且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应被害人要求购回农药交由被害人实施服药自杀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鉴于该行为发生于亲属之间,且行为人没有积极实施杀人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属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案号:(2015)禄刑初字第145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1-12
专家观点
1.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由于非特定情况下的自杀行为在我国是非罪行为,所以,帮助者非共同犯罪的从犯。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自杀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较小,危害也不大,可以不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多是应请求在物质上为自杀者提供了帮助,如将毒药递给自杀者,对于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发生具有较大的原因力,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自杀与否是自杀者本人的意思决定,可对帮助者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虽然是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得承诺杀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处罚可以考虑从轻。但对特定情况下的帮助自杀行为,应当按照一般故意杀人罪决定刑罚。
(摘自《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2.教唆、帮助自杀的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对自杀的作用及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等来定性
所谓教唆自杀,是指他人无自杀意图,而通过刺激、挑拨、煽动、怂恿等教唆行为,引起他人产生自杀欲望,最终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的行为。帮助他人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应自杀者之邀而帮助其实施自杀行为,如提供自杀工具,或亲自动手予以帮助,给自杀者系好悬梁绳索等而致人死亡等。从主观上讲,行为人有杀死他人的故意,如教唆者有希望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帮助者也明知会出现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而仍故意为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具有与自杀者自杀行为结合而成共同致自杀者死亡的行为,如教唆者有教唆行为,帮助者有帮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与自杀人的自杀行为结合一起而成为他人死亡的共同原因,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自杀、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就教唆自杀而言,在生与死之间自杀者有选择生与死的自由,他完全可以不接受教唆;就帮助自杀而言,自杀者已无求生意志,只不过是借他人帮助来实现自己的自杀愿望,因此,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人虽然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科刑,但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3.帮助自杀行为系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的行为,可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
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他人有自杀意图的前提下,为他人自杀准备工具、提供条件;二是他人没有自杀意图,教唆他人自杀并提供帮助。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行为人都是明知自己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能够起到引起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自杀者仍然能够对自己的生命充分支配,其死亡也并未违背自己的主观意志。因此,对于帮助他人自杀者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
(摘自《刑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王然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
4. 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与共谋自杀的行为的界限
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张“安乐死”的同志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上)》,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文章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