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成功办理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吸毒人员周某某因为贩卖、运输毒品行为,被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诉。案件中,周某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海洛因180克,运输毒品海洛因148克,《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周某某不服上诉到福建高院,蔡思斌律师接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周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
从一审判决看,被告人周某某贩毒案的涉案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蔡思斌律师第一时间内前往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全案,复印相关材料。作为执业多年的毒品辩护律师,蔡思斌律师深知涉案毒品数量是法院定罪量刑的关键,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同时,在证据问题上,毒辩律师有一定的辩护空间:(1)毒品犯罪案件通常没有被害人,缺乏被害人陈述作为定案证据;(2)毒品犯罪活动隐秘,导致证据偏少;(3)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不规范,例如对毒品包装袋等现场扣押的物品,没有及时提取指纹、气味等生物痕迹材料移交检验等,或者很多侦查人员不注意妥善保管毒品及其包装物等原始物证,在被告人对毒品种类的鉴定意见或毒品数量的称量有异议、由于原始物证已灭失、损坏。围绕毒品数量的证据问题展开辩护,仍有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余地。
在多次审阅全案卷宗并会见了当事人之后,蔡思斌律师发现了一个重要的情节,即上诉人周某某所贩卖的毒品中,相当大部分是海洛因含量极低的。找到案件突破口后,蔡思斌律师大量查阅了福州及周边地区法院相似贩毒判例案,总结法院量刑标准;通过分析毒品鉴定报告确认贩毒成分和数量;反复整理提审笔录,寻找能够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和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以及各级法院、检察机关的办理毒品案件的规定,蔡思斌律师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
一、一审中上诉人周某某出售给李某的180克毒品,但根据鉴定结果,其中的海洛因含量纯度极低,其中含量最低仅8.1%,最高为17.7%,最高法《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4款:“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鉴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按此规定,如按照25%这算的,海洛因大约仅81.8克,考虑到该因素,与其他毒品数量合计的,则周某某贩卖毒品数量为291.5克,
周某某第一次出售给李某的100克海洛因,公安机关并没有查获,也无从定性定量,仅是根据周某某及李某的口供约略计算出来。而且,周某洪在审讯中及庭审中,一再说明是帮李某勇代购的。虽然代购同样构成贩卖,并不成为脱罪的理由。但该代购行为与纯属谋利贩给不特定的吸毒者其社会危害是有显著区别的。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人周某某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地步,并不一定需要死刑立即执行。
二、由被告人陈某某从深圳带回来的148克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诉人并未实际获取该毒品,该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该部分毒品系本案查明的毒品中,海洛因含量最高的一部分,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可依法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自己也有吸食相当大部分毒品,属于以贩养吸,泉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另有55.4克海洛因被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共同吸食”,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因此,周某某以贩养吸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与长期通过贩卖毒品谋取暴利的职业毒贩有着本质的区别,属于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四、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上诉人周某洪从被公安机关抓获及至二审,认罪态度一贯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上诉人案发前曾主动回四川老家戒毒,充分说明了他主观上是想要摆脱毒品,被抓后悔罪态度较好,主动承认其吸毒、贩毒的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上诉人周某洪的认罪、悔罪表现,二审检察官也是予以当庭认可的。
综观本案,上诉人周某某所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规定,特别是,本案超过一半以上部分毒品中海洛因含量极低,无论是考虑上诉人的主观恶性,还是其犯罪情节和手段,以及危害后果,都不是特别大,都没有达到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度。
生命是神圣而宝贵的,一旦失去了便将再也无法重来。蔡思斌律师在庭审中对上诉人贩卖毒品含量极其低的事实进行了重点强调,并建议合议庭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贩卖的毒品含量进行折算。
开庭之后,援助律师再次前往省高院与本案主审法官沟通交流,着重阐述了毒品含量问题。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蔡思斌律师的辩护意见,上诉人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