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法院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先期归还的本金不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关键词: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 本金 犯罪金额 扣除
案情简介:
从1990年开始,被告人黄峥以投资房地产、露天铁矿石等项目需要资金的名义,通过其邻居、同学等人相互介绍以及自己发展客户等方式,以年利率15%-30%不等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连某某、林某某等21人大量集资,集资总金额达人民币10675300元。另,199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黄峥通过林婉珍向被害人叶某某介绍,以其丈夫林某己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给予年利率18%的回报,多次向被害人叶某某集资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2009年11月份之后,因还不起巨额的借款本息,被告人黄峥逃往外地。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了部分欠款。
法院观点: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被告人黄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总金额计人民币1147.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金额有误,应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黄峥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绝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峥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峥犯罪金额认定有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等。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于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若行为人在案发前将部分本金归还给投资人,因其归还行为证明行为人并未对该部分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而其归还的部分应从集资诈骗罪认定的数额中予以扣除。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信贷管理秩序,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只要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就构成犯罪既遂,即使行为人案发前将部分本金予以归还,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不因其归还行为而改变,故归还的部分不能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刑初字第178号“黄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见《黄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郑卫真,人民陪审员林建勇、王茂林),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