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贩卖毒品 甲基苯丙胺 冰毒 重大立功
裁判主旨:虽然尚未认定行为人是否该批毒品的所有者,但侦查机关根据行为人提供的线索,客观上查获到数量巨大的毒品,防止了毒品流入社会,且行为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阻止了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毒品犯罪,因此,行为人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行为,符合立功的成立要件。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井才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体训酒店610房间卖给杨某某(已判刑)9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每克15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013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井才为贩卖毒品而向他人购入甲基苯丙胺,后藏匿在租住的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厦鑫瑞景小区21幢221房内。2013年3月8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赖冬凌的揭发,在张井才租住的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厦鑫瑞景小区21幢221房内,查获张井才藏匿在该处的二袋甲基苯丙胺,共计1150克。
被告人赖冬凌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下午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大豪酒店门口、2013年2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新罗区荣顺国际大酒店20楼走廊、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和2013年3月5日23时许在东方凯悦商务酒店1308房以每克130元的价格贩卖给温某5克、5克、5克、10克甲基苯丙胺,共计25克。
2013年3月7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东方凯悦商务酒店1308房抓获张井才、赖冬凌,并在房间的床头柜查扣甲基苯丙胺734.14克、电视柜及电脑边的抽屉内查扣60.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赖冬凌蓝色挎包内查扣39.84克甲基苯丙胺,及从张井才身上查获4.1克甲基苯丙胺。
张井才归案后表示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带领公安人员到新罗区曹溪镇东山村二组路边一民房内查扣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九袋共计8855克、六袋麻黄素疑似物共计5735克。经鉴定,该九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均超过70%;六袋麻黄素疑似物均检出麻黄素成分。
法院观点:
龙岩中院:被告人张井才、赖冬凌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中张井才贩卖甲基苯丙胺1252.1克,赖冬凌贩卖甲基苯丙胺798.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0.87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赖冬凌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予以从轻处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井才检举的犯罪行为属实,不符合立功条件。张井才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井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赖冬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三、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龙岩市禁毒委员会处理。苹果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系物证,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福建高院:上诉人张井才、原审被告人赖冬凌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张井才贩卖甲基苯丙胺1154.1克,数量大,鉴于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赖冬凌贩卖甲基苯丙胺798.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0.87克,鉴于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除了认定张井才贩卖给杨某某98克甲基苯丙胺部分证据不足以外,其余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张井才及赖冬凌的犯罪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赖冬凌的量刑适当,但对张井才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张井才及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部分诉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对被告人赖冬凌定罪处刑及没收违禁品、犯罪工具的刑事判决;
二、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张井才定罪处刑之判决;
三、上诉人张井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241号 “张井才、赖冬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见《张井才、赖冬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李风林、审判员何文燕、代理审判员黄奇水),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27)。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cdb91c2-57e0-4894-9910-44691d370a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