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中的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危害性予以认定
关键词:非法持有 情节严重 毒品 危害性
裁判主旨: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可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予以认定。案件中行为人曾经因吸毒被二次行政处罚,在遇到公安机关排查时驾车逃离,不顾他人安危造成车上人员受伤,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可认定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将闽A72S55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停靠在平潭县潭城镇“华尔街”酒吧门口,着便装的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车内人员涉嫌毒品违法行为,欲对该车进行排查。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后,即驾车载着陈某、林某等人快速离开,行驶上在建的渔平互通高架桥断桥处时,陈某甲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便弃车逃跑,导致闽A72S55号轿车继续前行从断桥口处掉落,造成车内人员受伤。随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从轿车内查获陈某甲持有的47袋共净重36.51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淡黄色晶体。经鉴定,疑似“冰毒”的淡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观点:
平潭法院: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6.5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魏文禄提出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不属情节严重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毒被二次行政处罚,案发时又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6.51克,遇公安机关依法排查时驾车逃离,并在危险路段不顾他人安危弃车,致车上人员受伤,社会危害性较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并无不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一定要和犯罪相称,即罚当其罪。换言之,决定刑罚的轻重要与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当,重罪适用重刑,轻罪适用轻刑”。因此,在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