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是否应当重新出具起诉书?
作者:薏米
一、问题的提出
近来,有同仁问到这样一个问题:甲检察院将乙法院管辖审理此案,改变管辖后对应的乙检察院是否应重新出具起诉书?
与之类似的一个问题是,甲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甲法院发现需要回避,改变了管辖到乙法院,之后对应的乙检察院是否应重新出具起诉书?还是要使用原来甲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
二、观点分歧
我将此问题抛出去,形成了两派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乙检察院不需要重新制作起诉书,理由是:
该案并非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而是在审判阶段改变管辖,程序不能倒流。如果将案卷退回给乙检察院,案件也并非从审判阶段退回到审查起诉阶段,乙检察院只是因为开庭而必须熟悉案情。既然程序不能倒流,那么乙检察院无权制作起诉书。在开庭时,乙检察院应当宣读甲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乙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写明诉讼过程,即甲检察院起诉到甲法院,后经指定管辖,甲法院移送乙法院,乙法院开庭审理,由乙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等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起诉书。理由是:
该案虽然在审判阶段改变管辖,但是该变管辖后,乙法院审理,对应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乙检察院。乙检察院不能宣读甲检察院的起诉书。因此,乙检察院应当重新出具起诉书。
记得,在2014年春天,本人也曾经办理了类似的案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因为法院需要回避,而改变管辖到其他法院。
这确实是一个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三、正确答案
经过查阅相关资料(在此感谢文水法院吴凡同志协助),找到三个依据:
依据一:
2003年《人民检察》杂志第11期关于“发回重审案件改变管辖的,应否重新制作起诉书?”这一问题的答复: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一般是在一审阶段,在二审阶段改变管辖的情况比较特殊,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般来说,对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原参加一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即可。对你们来信提到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并指定管辖的案件,由于二审法院改变了管辖,不能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这就导致参加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管辖改变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要将案件材料退回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再由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重新进行审查,提起公诉,这种情况下,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改变了,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改变了,如果不重新制作起诉书,仍使用原起诉书显然不符合变化了的公诉主体和审判主体。因此,对发回重审并同时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当重新制作起诉书。”
依据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七条: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依据三: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从这两条规定来看,貌似和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是互相呼应的。
那么第二种观点应当是正确的。
四、实务操作问题
笔者记得在2014年春天,本人也曾经办理了类似的案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因为法院需要回避,而改变管辖到其他法院。之后,北京市高法、北京市检召集两方法院、检察院刑庭负责人、立案庭、公诉部门、案管部门都进行了协调,当时争议的焦点有两大问题,一是换押主体问题,二是起诉书制作问题。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还出现一个问题:期限问题。
1.换押主体问题
之前争议的是到底是应该由法院来换押还是由检察院换押。法院的观点是法院系统文书中没有换押证,因此应当由检察院换押。检察院的观点是,在审判阶段改变管辖,应当由法院负责换押。那么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答案就有了,也就是说甲检察院起诉到甲法院后,甲法院改变管辖的话,一是将案卷退回甲检察院,犯罪嫌疑人也要换押回甲检察院。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系统要多设计一种文书,就是换押证。
之后,甲检察院负责将被告人换押至乙检察院,再由乙检察院换押给乙法院。这才是正确的换押流程。
2.起诉书制作问题
不再赘述,甲检察院移送给乙检察院后,乙检察院重新制作起诉书。
3.期限问题
这里涉及到三个期限:
一个是甲法院受理后至退回甲检察院的期限,这个应当不超过甲法院的最基础审限。
第二个是甲检察院接到案卷后移送给乙检察院的期限,应当遵守刑诉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关于期限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 那么相应的,甲法院将案件退回甲检察院后,甲检察院要重新受理该案件。设计统一应用系统的技术人员注意了,这里需要设计一个新的受理案件流程。
第三个期限是乙检察院收到案件后的审查期限。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那么乙检察院也要作为新受理案件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乙检察院也应当将其作为新案件录入统一应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