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其侵犯的客体不同
2013年1月,陈小青和徐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朱某某欲购买一套房子,遂对朱某某谎称其租住漳州市芗城区房东吴某某准备将该房出售,吴某某已收取其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0元,并表示在收取等额定金后可将该房购买权转让给朱某某,后被告人陈小青伪造《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骗取朱某某的信任,于2013年1月28日在漳州市芗城区内与朱某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骗取朱某某计人民币20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归还朱某某。但是,本案的涉案人员陈小青等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陈小青表示其本非案件的策划者,其系收徐某某安排实施的。其在案件中分赃较少,所起的作用也较少。陈小青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公诉机关所起诉的罪名错误,案件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陈小青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案件已经全部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对陈小青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被告人陈小青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青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本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归还给被害人朱某某,对被告人陈小青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犯罪行为未侵犯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未侵犯到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所侵犯的仅是被害人朱某某个人财物的所有权;被告人陈小青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客体范围,该协议书不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仅是被告人陈小青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因此被告人陈小青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综合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已全部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情节,判决被告人陈小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并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另外,诈骗罪作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多发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而合同诈骗罪则仅见与经济活动中,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