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幼女的行为应从严认定 性器官接触即可构成强奸
2014年9月28日23时许,罗泉辉从登记入住的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吉星旅社出来至华汀招待所购买香烟时,遇见离家出走的曹谋(女,2001年7月17日生)因未携带身份证而无法办理旅馆入住。在旁人的怂恿下以可以帮曹谋联系地方住宿为由,将曹谋带至长汀县汀州镇紫云宾馆,并在未登记住宿的情况下,将曹谋带入该宾馆303房间。尔后,罗泉辉以认曹谋为干女儿为名,获悉了曹谋的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并在明知曹谋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以“干爹就是要搞干女儿”为由,于9月28日晚至10月1日上午的住宿期间,先后多次以“打飞机”、“口交”及性器官接触等方式,强行与曹谋发生性关系。
2014年10月1日11时许,曹谋趁罗泉辉在紫云宾馆房间熟睡之机,未穿内裤及拖鞋,哭着从宾馆房间逃跑至附近的中医院妇产科,并用医院科室的电话报警。罗泉辉在宾馆老板曹某某甲告知曹谋已经报警的情况下,逃离现场。随后罗泉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当地的检察机关以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罗泉辉辩称,曹谋向公安机关的陈述系编造而来,其并未对曹谋实施强奸行为。事发原因是曹谋为报复罗泉辉的说教行为而实施的报复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的物证及鉴定意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和采信。罗泉辉的无罪辩解与情理不合,不予采信。被告人罗泉辉明知被害人曹谋可能系未满十四周岁之幼女,在同宿期间,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依法应以强奸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泉辉犯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多次奸淫同一幼女,且归案后毫无认罪、悔罪之意,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判决被告人罗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认为:为了加强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奸淫幼女行为不要求犯罪分子实施插入行为,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阴部有接触,即为视为奸淫幼女的既遂。行为人就需要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幼女的生理、心理等尚处于发育阶段,因此,法律推定其不享有自决权,故而幼女对性行为系自愿意思表达,在刑法上皆被认为不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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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