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取后视镜向车主索财是故意毁坏财物还是敲诈勒索?
关键词:撬取 后视镜 车主 毁害财物 敲诈勒索
裁判主旨:行为人虽有拿取后视镜片的行为,但若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敲诈勒索,且连续数次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到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和漳州市,抠撬并盗走多辆高档轿车、越野车后视镜片,并在被盗走镜片的轿车上留下“132××××5251请联系”字样的字条,失主按该号码与其联系后,李某即提供“户名王某甲,账户:62×××3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汇款信息,要求失主汇款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至3000元到该账户内,以赎回被盗走镜片。
法院观点:
芗城法院:被告人李某多次撬取汽车后视镜片向失主索要现金,同时损坏他人财物,价值1013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当庭否认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一般,但部分赃物已追回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将赃物折价退赔给被害人(单位)许某人民币9630元、张巧珠人民币9630元、黄某人民币9372元、黄某甲人民币12902元、厦门耐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人民币8186元、张某人民币8960元、厦门磊峰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人民币8186元、薛来国人民币736元;三、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漳州中院: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取他人机动车后视镜片,并向车主索要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李某撬卸他人机动车后视镜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李某认罪态度一般,但部分后视镜片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维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判决。二、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判决。三、上诉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评析: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其一犯罪为目的,但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包括手段牵连和结果牵连两种情况。本案中行为人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在方法上又危害到其他法益的行为。对于牵连犯,由于存在着数个行为牵连,我国刑法在处理时从一重罪处罚。这一重罪处罚是指刑法法定刑的轻重,而且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情节在定罪时的轻重予以考虑衡量,何种罪名判处重刑,就依何罪处罚。
本文摘录于福建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建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建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刑终字第220号“李某犯盗窃罪案”,见《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庄永明,代理审判员林秀美、杨健),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