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运营商的系统漏洞进行虚假充值构成盗窃?
关键词:天翼 系统 漏洞 虚假充值 盗窃
裁判主旨:行为人利用通信运营商系统漏洞进行虚假充值,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3日下午16时,天翼公司系统平台新增上线“银联在线”大额支付充值通道,该通道可为翼支付账户提供资金充值进行网银支付。但该系统存在技术漏洞,表现为账户持有人充值无须实际支付对价。2014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告知谢某(另案处理)天翼公司的翼支付平台存在技术漏洞,让谢某提供电信手机号码,利用该漏洞进行虚假充值。谢某将四个电信手机号码以及收到的操作动态验证码告知被告人卢某甲。从2014年10月15日晚上至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向六个账户虚假充值人民币59999元。被告人卢某甲在虚假充值成功后,在天翼商场购买11××8电话充值卡计人民币20050元。
法院观点:
新罗法院:被告人卢某甲明知被害单位天翼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翼支付平台存在系统漏洞,利用该漏洞在其个人控制的翼支付账户上虚假充值人民币59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甲自愿当庭认罪,且积极退缴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冻结的翼支付账号133××××7700、189××××1052、133××××9508、180××××6896余额合计人民币39949元,予以归还被害单位天翼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三、扣押的手机、路由器等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款人民币6万元,其中20050元予以归还被害单位天翼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5000元予以折抵本判决第一项罚金,余款34950元予以归还被告人卢某甲。
龙岩中院:上诉人卢某甲明知被害单位天翼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翼支付平台存在系统漏洞,利用该漏洞在其个人控制的翼支付账户上虚假充值人民币59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犯罪对象实际上是财产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可以构成盗窃罪。盗接线路、复制号码不可能实现对他人线路、号码占有,其犯罪对象亦是财产利益。因此,现行的司法解释认可盗窃罪的对象包含财产利益。
本文摘录于福建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建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建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刑终46号“卢某甲犯盗窃罪一案”,见《卢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审判长刘文福,代理审判员詹文富、陈瑜皓),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16)。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26c3059-30e9-4372-a975-472b6e9e9c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