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辩护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起诉阶段翻供,庭审中又如实供述的,仍可认定构成自首
关键词:翻供 庭审 如实 供述 自首
裁判主旨: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自愿向林业局交纳了生态恢复补偿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9日21时34分许,民警卢某某、姜某某和协警张某某、姚某某等人驾驶闽GXXXX警车在三明市梅区列西巡逻。当巡逻至列西街与溪边“丁字”路口处时,民警发现闽GMXXXX车在斑马线上处于半停不停状态,遂将警车拦停在闽GMXXXX车前方,并下车用手势示意闽GMXXXX车驾驶员被告人陈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警察已示意其停车检查,却为逃避检查驾车将闽GXXXX警车撞开后逃离现场,造成闽GXXXX警车修理费损失1555元。
法院观点:
梅列法院: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又翻供,但在庭审中又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帮助赔偿警车损坏修理费,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故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在法律上有时间要求,应当在一审判决前,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则不能认定自首。即行为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翻供,只要其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的,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
本文摘录于福建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建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建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刑初39号“陈某某被控妨害公务一案”,见《陈某某被控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员吴为满),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202)。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7c1ef94-b0fe-4662-ab0e-bb15cdc693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