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百公斤运毒案主犯死刑改判死缓—蔡思斌毒品犯罪辩护成功案例
【以案释法】男子示爱致女子溺亡 不施救获刑11年,冤不?
案件回放
张某及其家人十分不解,小殷自己掉入水库溺水死亡,张某只是没有救小殷而已,怎么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说法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因为其负有对小殷的救助义务,这是其先前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张某试图拥抱小殷,导致其落水,就应该对自己先前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对于落水者实施救助。即使自己不能下水救人,也应该呼叫别人施救。张某不履行这种义务,见死不救,就会构成犯罪。
很多人认为张某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故意是个刑法术语,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结果的发生。张某明知小殷落水有生命危险,而持放任态度,一走了之,是对小殷生命的漠视、轻视,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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