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舞美设计,住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9月12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被长春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寄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月27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3年7月5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由连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传坤、段孝钢,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由连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子辉,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长伙,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出庭支持公诉,胡某某等19人的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雄、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二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发展唐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发展陈某乙,陈某乙发展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发展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又发展其他下线人员在连江地区组织传销活动。他们借美国ABCD公司名义,以www.abcdu.com网站为依托,以投资ABCD农业项目为幌子,介绍购买“ABCD财富网”的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ABCD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农业固定商品投资项目股票型合约(每单3万元,月息9分,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牲畜合约(每单2万元,月息6分,每3个月可收取红利3600元)等农业合约,要求参加者以参与投资获得加入资格,以代理受益即推荐人发展下线时即可获取隔代下线投资总额的5%作为提成和高额投资返利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在连江县某咖啡厅等地,通过投影仪播放“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的相关资料等宣传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取得发展下线资格,按照发展下线人员资格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引诱他人参加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项目,参加投资的下线人员直接或间接按被告人林某甲、杨某甲等人要求将投资资金存入被告人陈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23余万元。至2012年2月份,ABCD财富网突然关闭。导致下线人员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1、其没有介绍、发展唐某某进行投资,更不存在发展下线的事。2、ABCD项目及网站并不是他设置的。农业合约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注册的农业合约,一种是中国注册的股权合约,不能定性为同一种合约。3、其只是受邀到连江与人分享其参加第一届农商论坛的情况及其本人投资ABCD项目的事,不存在引诱的事实。4、ABCD集团国内帐户在网站上有显示,投资人投资后也取得相应的农业合约或股权,其没有要求投资人将投资款存入其指定的帐户。其只是把其所知的帐户给部分投资人,投资人有无将款存入该帐户,其并不知情。5、本案的损失是ABCD公司非法传销造成的,与其无关。其也将房屋抵押贷款后投资,不能以此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1、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系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发展下线人员,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实施了组织、领导活动,更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主观目的和动机。因此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不能成立。2、被告人陈某甲并没有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没有实施骗取他人财物行为,没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客观行为。本案涉及的所谓美国ABCD公司农业投资项目及原始投资操作,也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特征。因此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本案张某某、陈某丙、周某某等9名犯罪分子打着境外投资、高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站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帐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是一种典型的集资诈骗行为。而公安部经侦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张某某、陈某丙、周某某等人的集资诈骗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存在争议和不同观点,且未经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最终司法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或判例作用。同时被告人陈某甲在张某某等人集资诈骗中也是属于被害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人,应当同本案其他被害人一样,向犯罪分子控告起诉。因此,本案美国ABCD公司骗取投资款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告人陈某甲也是集资诈骗犯罪的中受害者,其行为根据本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无罪。
被告人林某甲辩称:其没有发展下线,只是听说可以投资该项目,便和杨某甲去了解,后就参与投资,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1、本案只是整个案件中被骗的环节,整个案件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2、被告人林某甲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投资,没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的态度,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被告人林某甲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更无诈骗的故意。3、被告人林某甲不是为发展下线而介绍他人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没有考虑介绍下线获取提成的事情,且客观上没有获得提成。从客观上来看,被告人林某甲也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某甲辩称:其只是听了陈某甲等人介绍ABCD项目,觉得不错,就参与投资。其没有引诱、强迫他人投资,更没有发展下线,没有参与传销。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1、ABCD财富网涉嫌传销是一个全国的犯罪组织,但并不意味所有参与这个项目的人员都是传销人员。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知道的最大“领导”就是陈某甲,对北京团队一无所知,其不可能是“直接三级下线人员”。2、到案证明的29个“受害人”及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在案发前均认为“是进行一项投资”,没有任何人明知这是参加传销组织,在相互介绍投资过程中及决定参加投资的理由,均认为“投资回报高”,没有“拉人头”的传授和意愿。没有欺诈、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没有骗取财物行为。本案所涉及的所有钱款均汇往北京帐户,被告人杨某甲没有收取任何一名受害人的钱款,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甲从“下线”人员有获取任何报酬。3、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缴纳入门费”的情节,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投资人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目的,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明显的层级关系,本案没有固定的传销窝点和传销手段,本案是否存有30名以上传销人员事实不清及本案还有待查明的事实。因此,本案涉案三人的行为与非法传销组织的构成要件有诸多不符之处,部分环节事实不清,依法不能认定。4、即使本案认定为传销组织。被告人杨某甲没有参与确定传销形式、制定规则、发展下线、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其只是在听完陈某甲等人介绍后参与投资。在传销实施中,被告人杨某甲并没有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仅是自己参与听课活动。被告人杨某甲不是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仅是参与投资。被告人杨某甲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者的身份特征,即使本案构成传销活动罪,依法也不应认定被告人杨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定罪处罚。5、被告人杨某甲于2010年2月查出胆管癌,术后三年多长期服药化疗并到医院复查。综合以上意见,应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借美国ABCD公司名义,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冒用ABCD公司名义设立www.abcdu.com网站进行投资农业产品的虚假宣传,以www.abcdu.com网站为依托,以投资ABCD农业项目为幌子,介绍购买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ABCD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农业固定商品投资项目(以下简称ABCD项目),要求参加者以参与投资获得加入资格。投资者除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即到期后取回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获得代理收益(即推荐人发展下线之后,这个下线是推荐人的第1代,1代再继续发展的下线成推荐人的第2代、第3代、第4代下线,以此类推,推荐人按照推荐关系计算,从第2代开始提取自然三代投资总额5%的提成)、组织收益(即推荐人推荐2个或3个下线,每个下线称为区,所有区中总投资额小的区称为小区,推荐人可以获得小区的总投资额的10%作为回报,回报总额不超过3万美元)、保荐收益(即推荐人如果推荐2个1代,可以获得1代组织收益总额的5%,如果推荐4个1代,可以获得1代和2代组织收益总额的5%,以此类推,如果推荐12个1代,就可以获得1、2、3、4、5、6代组织收益总额的5%)。
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经杨某乙介绍、推荐,加入“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活动。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多次到连江县凤城镇某咖啡厅、马祖商务酒店宣传“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活动。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推荐发展唐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推荐发展陈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乙推荐发展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推荐发展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又推荐发展其他下线人员在连江地区组织“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项目活动。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等人通过投影仪播放“ABCD财富网”农业投资的相关资料等宣传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该组织取得发展下线资格,按照发展下线人员资格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引诱他人参加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项目。参加投资的下线人员购买了股票型合约(每单3万元,折合4500金币,月息9分,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牲畜合约(每单2万元,折合3000金币,月息6分,每3个月可收取红利3600元)等农业合约,直接或间接按被告人林某甲、杨某甲等人要求将投资资金存入被告人陈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2012年2月份,“ABCD财富网”突然关闭,导致下线人员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672人次(含自己2人次),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2633万元(含自己的32万元),层级为16级。其4个注册号共返利216423金币(1金币折合人民币6.67元)。被告人林某甲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169人次(含自己2人次)。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753万元(含自己的14万元),层级为11级。其3个注册号共返利82991金币。被告人杨某甲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132人次(含自己2人次),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577万元(含自己的20万元),层级为10级。其3个注册号共返利73880金币。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1、证人吴某甲陈述,证实2000年左右她在购买天狮产品时认识杨某甲,后经杨某甲介绍认识林某甲和杨某甲妻子林某乙。2011年9月,杨某甲在连江县凤城镇凤都花园天狮店内多次找她,问她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人民币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杨某甲说他是连江县水利局的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叫她放心投资,并对她说可以到某咖啡厅内听课。起先她不想投资,但杨某甲一直要她投资,她听后就心动了。约在同年11月2日就到某咖啡厅内听了3次课。平时都是杨某甲在讲课,每周周末讲课一次,期间有聘请讲师讲课一次,对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进行讲课,她听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她于2011年12月13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甲,她将现金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甲。这次投资她只收回2次分红计18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2011年12月18日她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她将现金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乙。本次投资她收回1次分红9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她共投资6万元,只收回分红2700元。
杨某甲等人收取投资款后没有出具收条,杨某甲当初承诺在投资后40天内给她股权证和投资发票,但直到案发都以各种借口不给她。杨某甲也没有与她签订相关投资书面协议。
2012年1月起,她投资的股票型合约后均没有收到分红,她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说网站正在升级,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但至案发都没收到本息。后她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她参加ABCD项目投资的推荐人是杨某甲。她作为推荐人有推荐陈某丁、林某丙、林某丁、孙某甲、翁某某、陈某戊等人,但这些人报案时都说是杨某甲介绍进来投资的。杨某甲推荐她参加ABCD项目时,说除了她投资有收益外,如果她再去发展介绍别人参加投资,还会取得抽成,但具体多少抽成她不知道,至今也没有得到抽成。她不认识陈某甲、曾某某、唐某某、陈某乙,但当时有福州下来的几个人,一个男的来讲关于ABCD项目课程,另外三个女的在接待投资人。杨某甲有发展陈某己、郑某甲、她和“美珠”等人,郑某甲有发展胡某某及其他人员投资,胡某某有发展刘某甲。美珠有发展陈某庚和“余贞”。
她不知道ABCD项目网站的报单等电脑操作是如何进行的,都是由林某乙操作的。杨某甲还写了一张她和她作为推荐人发展下代的陈某丁、林某丙、林某丁、孙某甲、翁某某、陈某戊等人投资数额。吴某甲提供的一张字条,内写有陈某丁、林某丙、林某丁、孙某甲、翁某某、陈某戊等人投资数额。
2、证人倪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7月,她听说杨某甲在某咖啡厅内搞ABCD项目。她到某咖啡厅看了2次,看见杨某甲在讲课,对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进行介绍,并说凡是参与投资的人员,每投资1单就有金项链奖励,每投资2单就有笔记本电脑奖励。她怕被骗,就没有参与。同年9月份,她经朋友介绍才真正认识杨某甲。后杨某甲就经常找她并积极邀请她投资该项目。杨某甲说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并说他是连江县水利局的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们,叫她放心投资。她看到某咖啡厅内的投资者每人均有高额回报,就心动了。她于2011年12月31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甲,她将现金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甲。本次投资她只收回分红4次计36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2012年1月19日她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2单6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她将现金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乙。本次投资她只收回2次分红计36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2012年2月5日她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她将现金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乙。本次投资她只收回分红1次9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她共投资12万元,只收回分红8100元。杨某甲收她投资款没有出具收条,当初杨某甲承诺在投资后40天内给她股权证和投资发票,但至案发都以各种借口没有给她,也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协议。
2012年2月份后,她均没有收到分红,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三人就说网站正在升级,并说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但直到案发都没收到本息。她一直找杨某甲,杨某甲说资金还在运作,网站还在升级。至案发她都没有得到所谓的金项链或笔记本电脑奖励。后她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2011年7月,郑某甲叫她去某咖啡厅看ABCD项目投资,是杨某甲的老师在讲课。约一星期后又遇到郑某甲,郑某甲说投资这个项目好。后她又听了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课程,就决定投资该项目,郑某甲是她的推荐人,向杨某甲投资。她不认识陈某甲、曾某某、唐某某、陈某乙等人。
3、证人胡某某陈述及辩认笔录,证实2011年9月初,杨某甲多次找他,问他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说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他,说其是连江县水利局的国家干部,不会去骗他们,叫他放心投资。并说可以到某咖啡厅内听课。他听后就心动了,到某咖啡厅内约听了4次课。杨某甲聘请讲师对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进行介绍,他听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他于2011年9月13日投资ABCD项目牲畜合约1年期1单2万元,到期后会拿到4.4万元,月息12%,但至今未收回任何本息;2011年11月26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他只收回2个月计5400元的分红,其余本息未收回;2012年1月18日他投资ABCD项目农业投资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本息均未收回。他每次投资都是将投资款以现金形式交给林某甲,有的投资人有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杨某甲收取投资款后没有出具收条给他。当初杨某甲承诺在投资后40天内给他们股权证和投资发票,但至案发都以各种借口不给他们,也没有与他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因他不懂得操作电脑,具体都是林某乙、林某甲帮他在电脑上操作投资。
2012年1月起,他投资股票型合约均没有收到分红,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三人就对他们说网站正在升级。2012年7月份,杨某甲还给他出具一份网站升级的说明,并说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但直到案发都没收到本息。他们一直找杨某甲,杨某甲说资金还在运作,网站还在升级。后他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他不认识陈某甲,但知道陈某甲是杨某甲从福州聘请下来的ABCD项目讲师,他多次听陈某甲讲课,每次陈某甲都带陈某乙、唐某某、曾某某一起来授课。
2011年9月份一天,他遇到郑某甲,郑某甲说其已参加投资ABCD项目,赚到钱,还说连江地区是杨某甲夫妇和林某甲负责,叫他去某咖啡厅听讲解。他到某咖啡厅看见杨某甲在接待客人,有人在讲解ABCD投资项目,他听了3次课后就参加投资。郑某甲是他的投资推荐人。刘某甲、刘某乙也参加这个投资项目,他是刘某甲的投资推荐人,刘某甲是刘某乙的推荐人。2012年1月,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甲一起去香港、澳门旅游后,刘某乙也参与投资。
胡某某提供了投资证书及告全体合伙人书复印件。
4、证人陈某己陈述及辩认笔录,证实他是连江县水利局退休干部,是杨某甲多年的同事。2011年11月初,杨某甲多次找他,问他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他。并说可以到马祖商务酒店会议室内听课。起先他听了不想投资,但杨某甲一直要他投资,他听后就心动了。2011年11月26日上午他到某咖啡厅内听了1次讲课,平时都是杨某甲在讲课,每周周末讲课一次,期间有聘请讲师讲课一次,对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进行介绍,他听后就投资该项目。2011年11月26日他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5单(每单3万元)15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他只收回70天计31500元分红,因杨某甲叫他扣除100美元(当时他与杨某甲约定100美金兑换660元人民币算)做股权证,实际上他收取红利3084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
2011年11月26日下午,因他手头上没有现金,杨某甲叫林某乙跟他去敖江信用社去取款,分两笔取出17万元,将其中15万元现金交给林某乙。林某乙没有给他收条。杨某甲当初承诺在投资后40天内给他们股权证和投资发票,但至案发都以各种借口不给他们,也没有与他们书面签订投资协议。
2012年2月份起,他投资股票型合约均没有收到分红,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就说网站正在升级,并说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期间,杨某甲还陆续给他关于ABCD农业投资的资料,以说明该网站将要重启,但至案发都没收到本息。他们一直找杨某甲,杨某甲说资金还在运作,网站还在升级。后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他不认识陈某甲,知道陈某甲是杨某甲从福州聘请下来的ABCD项目讲师,他听过多次陈某甲讲课。
5、证人陈某庚陈述,证实2011年底,杨某甲多次找她,问她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并说其是连江县水利局的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们,叫她放心投资。让她到某咖啡厅内听课。刚开始她不理杨某甲,但是杨某甲一直告诉她这个项目有多好,后来她就心动了,就到某咖啡厅内听了几次课。其中有一次请一个讲师讲课,之后周末都是杨某甲对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进行介绍,她听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她于2011年11月17日在凤城镇北岳大厦对面的农业银行通过ATM机将六万元现金存入林某甲的银行账号内(户名:林某甲,卡号:622848006294375XXXX),投资ABCD项目6万元,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林某乙在中医院对面的工商银行内给她ABCD项目分红5400元。又过了20天左右,林某乙在某咖啡店内又给她ABCD项目分红5400元。她于2012年2月6日在北岳大厦对面的农业银行通过ATM机又将6万元现金存入林某甲的银行账号内,投资ABCD项目6万元,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两次共投资12万元。
她在购买天狮保健产品时与杨某甲、余某某、如珍、淑珍等人认识。2011年11月份一天,他们问她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并叫她去听课。她听了3次投资课不想投资,但杨某甲、余某某一直要她投资。于是2011年11月17日她就将6万元存到林某甲银行账户,林某甲就帮她在电脑办理投资注册,余某某是她的推荐人。2012年1月底,林某甲通知她去香港、澳门旅游五天,回来后她又投资6万元,也是存到林某甲银行账户。她没有推荐其他人参加投资项目,杨某甲有告诉她如果再去发展介绍别人参加投资还会有抽成。她听说杨某甲是林某甲介绍的,所以杨某甲是林某甲的下线。吴某甲、郑某甲是杨某甲的下线。
陈某庚提供两份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分别于2011年11月17日及2012年2月6日各存款6万元于林某甲账户。
6、证人黄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11月,她听杨某甲说其在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0天可以分红900元。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并说他是连江县水利局的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叫她将银行卡给他,他会直接将钱打入她的银行卡内。后她在某咖啡厅通过视频、或者杨某甲本人给她上课,还有一次请一个福州的老师下来上课。她于2011年12月31日投资3万元。她在某咖啡厅内直接交现金。杨某甲等人没有出具收条给她,也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协议。2012年正月初一,她发现她的银行账户里没有转入所谓的ABCD项目分红,就与杨某甲联系。杨某甲说晚点会汇到。2012年2月开始每隔10天她会收到ABCD项目分红900元,约拿了3次后就没有收到分红。之后杨某甲以电脑升级、放假等各种理由推拖投资事情,所以她才知被骗了。杨某甲负责拉人投资、讲课,林某甲负责收投资款。
7、证人林某丙陈述,证实约在2011年12月11日,她遇到吴某甲,吴某甲说杨某甲在某咖啡厅内讲授投资ABCD项目,她就去听了2次课。杨某甲说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如果投资1单3万元,可以得到金项链奖励,如果投资2单6万元,可以得到一部笔记本电脑,说其是连江县水利局的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们,叫她放心投资。她听了2次课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她于2011年12月15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4单3万元,其中2单6万元是她哥林某丁寄她投资,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她计收回分红36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林某乙就写了一张字条,要她将12万元现金存入陶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她在北岳大厦对面的农行将12万元投资款存入陶某甲的账户。她投资股票型合约后均没有收到分红,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就说网站正在升级,并说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但她还是没有收到本息,也没有收到金项链和笔记本电脑奖励。证人林某丙提供存12万元到陶某甲帐户的存款回单、写有陶某甲农行帐户号码的字条。
8、证人陈某丁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2日,杨某甲问他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投资3万元每10天分红900元,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他。他认为杨某甲是国家干部,不会去骗他们。杨某甲说他可以到某咖啡厅内听课。他到某咖啡厅内听了一次,看见杨某甲对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进行讲课,他听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他于2011年12年15日投资6万元,从杨某甲处收到两次分红,一次是2700元,一次是1800元,之后就再也没看见该项目分红了。他一直找杨某甲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说网站正在升级要他等等,但他还是没收到分红。杨某甲说资金还在运作,网站还在升级。后他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被害人陈某丁提供的二张字条,一张内写有“2011年12月13日股权30000元、吴某甲12月18日30000元、陈政秋12月15日60000元、陈爱琴12月18日30000元、孙某甲12月19日60000元、翁某某12月22日30000元、林某丙12月15日60000元、林某丁12月15日60000元;及写有一次收8150元、二次收10400元、三次收12258元计30800元;吴某甲2700元2月4日,总计12单,总金额14480元。吴某甲签字盖章。一张内写有各林某丁等投资人的帐号及“币值”等内容。
9、证人孙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5日,她遇到吴某甲,吴某甲说杨某甲在某咖啡厅内讲授投资ABCD项目,她就去听了2次课。杨某甲说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如果投资1单3万元,可以得到金项链奖励,如果投资2单6万元,可以得到一部笔记本电脑,说其是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们,叫她放心投资。她听了2次课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她于2011年12月19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2单6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她只收回2次分红计18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
2011年12月19日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她以现金形式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乙,当时杨某甲就在旁边。杨某甲没有出具收条,也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协议。
10、证人翁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0日,她遇到吴某甲。吴某甲说杨某甲在某咖啡厅内讲授投资ABCD项目,她就去听了2次课。杨某甲说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如果投资1单3万元,可以得到金项链奖励,如果投资2单6万元,可以得到一部笔记本电脑,说其是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们,叫她放心投资。她听了2次课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她于2011年12月22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她只收回1次分红计9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她当天以现金形式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乙。没有出具收条给她。她投资股票型合约后均没有收到分红,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就说网站正在升级,并说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但她还是没有收到本息,也没有收到金项链和笔记本电脑奖励。后她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11、证人陈某辛陈述,证实2011年11月,杨某甲多次找她,问她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并说其是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们,叫她放心投资。让她到某咖啡厅内听课。刚开始她不想投资,但杨某甲一直要她投资,后来她就心动了。她到某咖啡厅内听了3次课。平时都是杨某甲在讲课,每周未讲一次,期间有请讲师讲一次课,对该项目情况、收益等进行介绍,她听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2011年12月8日,她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她只收回6次分红计54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2011年12月28日,她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她只收回3次分红计27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第一次投资款是杨某甲叫她交给林某甲,她以现金形式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甲。第二次投资款杨某甲叫交给林某乙,她以现金形式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乙。上述两次分红都是由林某乙以现金形式在某咖啡厅内分给她的。2012年1月份起,她均没有收到分红,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就说网站正在升级,并说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但她还是没有收到本息。杨某甲说资金还在运作,网站还在升级。后她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12、证人陈某壬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日,他遇到吴某甲,吴某甲说杨某甲在某咖啡厅内讲授投资ABCD项目,他就去听了3次课。杨某甲说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如果投资1单3万元,可以得到金项链奖励,如果投资2单6万元,可以得到一部笔记本电脑,说其是国家干部,不会去骗他们,叫他放心投资。他听课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他于2011年12月8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她只收回6次分红计54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2011年12月18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她只收回6次分红计54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杨某甲都是叫林某乙收投资款,没有出具收条。林某甲在电脑上报单。两次投资都是以现金形式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乙,当时林某甲就在旁边报单,杨某甲也在场。2012年1月后他均没有收到分红,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就说网站正在升级,并说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但他还是没有收到本息。杨某甲说资金还在运作,网站还在升级。后他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13、证人赖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12月25日左右,她在某咖啡厅内看到杨某甲在讲授投资ABCD项目,杨某甲说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说其是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们,叫她放心投资。她听了2次课后就决定投资该项目。她于2011年12月29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她只收回30天分红计27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杨某甲叫她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收,没有出具收条。林某甲负责上网操作。两次投资都是以现金形式交给在某咖啡厅的林某乙,当时林某甲就在旁边报单,林某甲就写了一张ABCD网站用户名和密码给她。2012年2月后她均没有收到分红,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就说网站正在升级,并说2013年1月1日0点保证开网。但她还是没有收到本息。杨某甲说资金还在运作,网站还在升级。后她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证人赖某某提供写有网站用户名和密码的字条复印件一张。
14、证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7月,杨某甲多次找他,问他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国家政府扶持,投资回报非常高。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并说其是国家干部,不会去骗他们,叫他放心投资。杨某甲说其投资已赚了十几万,让他到某咖啡厅内听课。他到某咖啡厅内听了2次课,就决定投资该项目。2011年12月15日,他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她只收回40天分红计36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2011年12月31日,他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约定每10天可收取红利900元,月息9%,本次投资他只收回30于分红计2700元,其余本息未收回。后他就一直找杨某甲等人要分红,杨某甲等人就说网站正在升级,还出具了系统升级的说明。但他还是没有收到本息。杨某甲说资金还在运作,网站还在升级。后他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上述网站,才知道被骗了。
杨某甲主要负责拉人投资、向他们宣传、讲课,林某乙和林某甲负责收钱投资款。
证人刘某甲提供了系统升级公告。
15、证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1月5日,杨某甲问他要不要投资ABCD项目,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由政府引进的,投资回报非常高,投资一单后每10天分红900元,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他。如果他没带钱杨某甲可以先借给他钱投资,于是他就同意也做1单3万元,钱是杨某甲先垫的。2012年1月10日他就将投资款交给林某甲。他投资起始日期是2012年1月5日。林某甲每隔10天给他分红900元,他有收回共30天分红2700元。后因没有分红,他一直找杨某甲等人要分红,杨某甲说网站升级推迟了。但后来还是没分红,杨某甲说已和公司内部协调,资金还在运作,网站还在升级。
16、证人郑某甲陈述及辩认笔录,证实2011年8月起,杨某甲多次打电话让她去某咖啡厅,说有好事要告诉她。8月21日她到某咖啡厅。杨某甲就拿了ABCD项目视频给她看,说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国家政府扶持,投资回报非常高,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并说其是国家干部,不会去骗她们,叫她放心投资。杨某甲说其投资已赚了十几万。她听完就心动了,决定投资该项目。她于2011年8月21日至2012年2月24日期间共投资六十四万元人民币,分别是:1、2011年8月21日投资ABCD项目三年期合约1单2万元;2、2011年9月22日以她丈夫阮某甲的名义投资ABCD项目农业项目1年期合约1单2万元;3、2011年10月14日投资ABCD农业项目三年期合约1单30万元。4、2011年10月20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5、2011年10月29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6、2011年12月2日以她女儿阮某乙名义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7、2011年12月2日以她弟弟阮某丙的名义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8、2011年12月4日以她弟弟阮某丁的名义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9、2011年12月8日以她儿子阮某戊的名义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10、2011年12月21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11、2012年2月6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12、2012年2月24日投资ABCD项目股票型合约2单,每单3万元,共计6万元。
杨某甲叫她投资ABCD项目的。她共投资64万元,有收回分红23万元左右。她不认识陈某甲,陈某甲是杨某甲从福州聘请下来的ABCD项目讲师,她多次听陈某甲讲课,每次陈某甲都带陈某乙、唐某某、曾某某一起来授课。
她投资的30万元那一单是林某甲和她一起到银行柜台转账的,她在县政府对面的工商银行内在柜台通过黄某乙的卡号,将30万元投资款转入林某甲提供的账户中,转账的过程是由林某甲操作的。其他的投资款均是通过现金的方式,在某咖啡店内交给林某甲或林某乙。
证人郑某甲提供工行业务凭证。
17、证人黄某丙陈述,证实2011年9月上旬一天,她遇郑某甲。郑某甲告诉她其在投资ABCD项目,这个项目如何如何的赚钱,让她当天下午去某咖啡厅内听课。当天下午她去某咖啡厅内听课。当时是杨某甲在讲课,杨某甲说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听完后她很激动,第二天就以陆经国名义投资了2万元,投资款交给林某甲。由林某甲拿着投资款到楼下的农业银行内进行操作。她的介绍人是郑某甲。
18、证人洪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左右,郑某甲告诉她其有参加ABCD项目投资,很赚钱,让她也参加投资,并让她将身份证交给其去报名注册,郑某甲先帮垫钱投资2万元。后来她跟她儿子说后,她儿子不同意她参加,她跟郑某甲说不参加,郑某甲同意。原来她名下投资2万元就算是郑某甲的投资。
19、证人余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8月份,她在某咖啡厅听杨某甲讲授的ABCD项目如何的赚钱,听了三次课后,就决定投资项目。杨某甲说ABCD项目是美国芝加哥民间四大粮商,中央新闻2套有播放投资新闻,是合法的,温家宝提倡民间农业投资。他们夫妻都在做,他是党员不会骗她的。她于2011年9月10日左右投资2万元1单,本金已收回。2011年10月18日左右投资3万元1单,本金未收回,分红10期左右,每10天分红900元。2011年12月2日左右投资3万元1单,本金未收回,分红3期左右,每10天分红900元。2011年12月5日左右投资3万元1单,本金未收回,分红3期左右,每10天分红900元。共投资11万元,收回本金2万元,分红14000多元。第一次投资款在某咖啡厅交给林某甲,第二次至第四次都是在某咖啡厅交给唐某某等福州来的工作人员,分红也是在某咖啡厅内由林某乙分给她。
杨某甲是她的介绍人。她没有介绍别人投资这个项目,但杨某甲有叫她做代表,将陈某癸、黄某丁、黄某戊、陈某子、陈某丑、陈某庚、郑某乙等人记在她名下。杨某甲的工作人员有陈某甲、唐某某、陈某乙、曾某某、林某乙。陈某甲负责讲课,唐某某、陈某乙、曾某某、林某乙负责接待、电脑报单,有时她们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和林某甲,有时她们按杨某甲、林某乙、林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出去,她记得有个账户名字叫陶某乙。
20、证人陈某癸陈述,证实2011年9月上旬,她和陈某子听说某咖啡厅上面很热闹,什么ABCD很好赚钱,于是也到某咖啡厅看一下。她看见有人在讲课,她也去听课。这些人说什么ABCD项目农投资原始股票,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她和陈某子听了两次课后就决定投资。她于2011年9月18日投资了2万元1单,2011年9月27日投资了2万元2单,2011年10月19日投资了3万元2单,2011年11月14日投资了3万元2单,2011年11月21日投资了3万元1单,2011年12月13日投资了3万元1单,2012年2月5日投资了3万元2单。七次共投资了30万元,共拿回分红4万元。大部分投资款都是交给林某甲,其中林某甲有提供唐某某、党某某的银行账户给她,她将部分投资款用现金汇入林某甲给的上述两个账户。2012年2月5日那笔投资是她和陈某子一起到县政府对面的工商银行内将6万元投资款及陈某癸投资款3万元一起存入林某甲的账户中。
余某某是她和陈某子的介绍人。她不知道该项目发起人是谁,最早看见杨某甲和林某甲在做ABCD项目。杨某甲宣传ABCD项目时的工作人员有:杨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唐某某、陈某乙、曾某某。杨某甲负责讲解ABCD项目,有时负责接待投资者,有时杨某甲会邀请陈某甲向她们讲解ABCD项目,林某甲负责收取投资者的投资款,曾某某一般帮忙陈某甲演示课件,陈某乙和唐某某接待投资者。
证人陈某癸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党某某、唐某某的农行帐户。其中于2012年2月5日汇给林某甲工商银行帐户83700元,2011年9月25日存入党某某农行帐户40000元,2011年10月19日存入唐某某农行帐户30000元。
21、证人陈某子陈述,证实2011年9月上旬,她和陈某癸听说某咖啡厅上面很热闹,于是也到某咖啡厅看一下。她看见有人在讲课,她也去听课。这些人说什么ABCD项目农业项目投资原始股票,该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她和陈某癸又听了两次课,讲课的是杨某甲,有时邀请陈某甲讲课,林某甲负责收取投资者的投资款。她于2011年9月21日投资了2万元1单,2011年10月13日投资了3万元1单,2011年12月14日投资了3万元1单,2012年2月5日投资了3万元1单。四次共投资了11万元,有拿回分红1万元左右。第一次是林某甲给她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她将2万元投资款存入林某甲给的账户中;第二次3万元投资款是在北岳大厦的农业银行内交给杨某甲;第三次投资款是在某咖啡厅内交给杨某甲;第四次林某甲给她和陈某癸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户名是林某甲),她和陈某癸将3万元投资款及陈某癸投资款共8万元现金存入林某甲的账户中。每次分红都是林某甲给她们银行账户,她们到银行内将分红取出来的。
22、证人陈某丑陈述,证实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她听说有连江有人投资ABCD项目很赚钱,于是也到某咖啡厅,看见杨某甲在接待客人,有人在讲解ABCD项目。杨某甲说投资这个项目很好赚钱,并说其自己也有投资,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党员,不会骗人。她听了讲课后,就参加了ABCD项目。杨某甲都在咖啡厅讲解投资项目,劝她们参加投资,杨某甲妻子和林某甲负责收取投资款,林某甲帮忙投资者办理注册会员手续。福州也有派人下来参加讲课,其中有陈某甲和唐姐。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她投资了2万元1单,3万元2单,两次计投资了8万元,分红1万多元。她是从林某甲手上取得分红。她的投资款交给林某甲。陈某癸也有投资,她和陈某癸合在一起投资。
23、证人孙某乙陈述,证实他和杨某甲、杨某丙是战友。2011年杨某甲叫杨某丙参加ABCD项目后,杨某丙也介绍他参加。杨某甲说ABCD项目是美国芝加哥民间四大粮商,中央新闻2套有播放投资新闻,是合法的,温家宝提倡民间农业投资,不会骗他的。2011年9月,他在某咖啡厅听陈某甲、杨某甲讲授ABCD项目如何赚钱,听了二、三次课后,就心动投资了。他于2011年9月中旬投资2万元1单,本金2万元已收回,分红3600元;2011年11月12日投资2万元1单,本金2万元未收回,没有分红;2011年12月14日以他妻子陈某寅名义投资3万元1单,本金3万元未收回,没有分红;2012年1月20日以他妻子陈某寅名义投资3万元1单,本金3万元未收回,没有分红;2012年1月20日以他妻子陈某寅名义投资3万元1单,本金3万元未收回,没有分红;五次投资计13万元,收回本金2万元,分红3600元。但他又把3600元投进去了。他有介绍颜某甲投资,颜某甲有投资了3万元3单(其中1单以颜某乙名义)。杨某甲的工作人员有陈某甲、唐某某、陈某乙、曾某某、林某乙。
他共投资五次,第一次投资款在某咖啡厅交给唐某某,第二次到第五次投资款都在某咖啡厅内交给林某甲或林某乙。他取得的分红是林某甲帮他电脑操作取出重新报单。他投资没有收据,但有将投资情况记录在一张纸上。被害人孙某乙提供记录自己投资情况的字条。
24、证人柳某某陈述,证实他和杨某甲是战友。2011年11月20日左右,杨某甲说ABCD项目如何的赚钱,ABCD项目是美国芝加哥民间四大粮商,中央新闻2套有播放投资新闻,是合法的,温家宝都提倡民间农业投资,不会骗他的。后他就心动投资了。他于2011年11月20日左右投资2万元1单,本金2万元未收回,没有分红。他将投资款交给杨某甲在某咖啡厅内的工作人员。杨某甲有交给他一张ABCD农业投资证书。
25、证人陈某戊陈述,证实2012年1月底,吴某甲告诉她投资ABCD项目很赚钱,叫她也去试试。于是她也到某咖啡厅听课后认识杨某甲,当时陈某甲在讲课。杨某甲说ABCD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后她投资3万元1单,将投资款交给林某乙,收回分红2700元,分红是吴某甲以现金方式交给她的。她的介绍人是吴某甲。
26、证人郑某乙陈述,证实2011年9月的一天,她听说有人在某咖啡厅参加ABCD项目投资,有人在讲课。于是她也到某咖啡厅。看见杨某甲在接待客人,有人在讲解ABCD项目。杨某甲在咖啡厅讲解投资项目,劝她们参加投资,杨某甲妻子和林某甲负责收取投资款,林某甲帮忙投资者办理注册会员手续。福州也有派人下来参加讲课,其中有陈某甲和唐姐。她听了2次课后,就参与投资。她于2011年9月18日投资2万元,2011年9月26日投资2万元,2011年10月26日投资3万元,2011年12月14日投资3万元,2012年2月5日投资3万元,共投资13万元,共计分红13500元。她是从林某甲手上取得分红。余某某是她的投资推荐人。该项目连江地区是杨某甲夫妇、林某甲负责。
27、证人卢某某陈述,证实她和杨某甲、林某乙夫妻是邻居。2011年10月30日,她听林某乙说ABCD项目属于全球联网,投资回报非常高,月息可达0.1元左右,如果投资股票型合约1单3万元可以赠送股票1.8万股,还可以去香港、澳门、韩国等地方旅游,投资之日起40天内还会颁发股票证和收款发票给她。她听后当晚就到某咖啡厅内听课,第二天就投资,投了2万元2单,投资款交给林某乙,没有获得分红。她的介绍人是杨某甲,杨某甲有给她两张ABCD农业投资证书。
28、证人郑某丙陈述,证实2011年9月下旬,她在某咖啡厅内遇到杨某甲、郑某甲等人,告诉她ABCD项目如何的赚钱,让她去听课,因此她也去听课。后她参加ABCD项目投资,2011年10月10日投资2万元1单,2011年10月23日投资3万元1单,2011年11月15日和郑某甲一起投资15万元(其中她投资6万元,郑某甲投资9万元),2012年2月6日投资3万元1单,2012年2月19日和倪某某、郑某甲一起投资15万元(其中她投资6万元、郑某甲投资3万元、倪某某投资6万元),五次共投资了20万元。2012年2月6日投资款和2012年2月19日投资款都是交给林某乙,其他三次都是交给林某甲。2011年10月23日、2011年11月15日这两次投资共拿回分红22000多元。她们一般每周都在某咖啡厅内听陈某甲和杨某甲讲课。陈某甲自称文化厅干部。陈某甲负责讲解ABCD项目,杨某甲有时负责讲解ABCD项目,有时负责接待投资者,林某甲、林某乙负责收取投资者的投资款。
证人郑某丙提供证实其投资数的字条、投资证书及网页的复印件。
证人颜某甲陈述,证实他和孙某乙是朋友。孙某乙说其有参加ABCD项目投资,网上有宣传这个项目很好,投资很容易赚钱,高利润,每10天分红一次,一个月有三次分红。他就同意投资。2011年9月起陆续有投资6万元(含分红20000元在内,其中一笔以他儿子颜某乙名义投资)。投资款都是交给孙某乙。
30、证人苏某甲陈述,证实林某甲是她表妹。2011年11月份林某甲告诉她ABCD项目很赚钱,ABCD项目是美国芝加哥民间四大粮商,中央新闻2套有播放投资新闻,是合法的,温家宝都提倡民间农业投资,不会骗她的,她就投资了。她于2011年11月投资3万元2单,本金未收回,分红约6000元。林某甲故她注册、登陆ABCD项目以后就成为会员,投资款都是交给林某甲。与她一起投资的还有她哥哥苏某乙,投资了9万元,分红约8000元。
31、证人林某戊陈述,证实2011年12月的一天,他大姨子陈某卯(林某甲母亲)告诉他ABCD项目很赚钱,让他去找林某甲。林某甲给他一些ABCD项目的材料并介绍了情况。2011年12月,他投资3万元1单。后林某甲告诉他投资ABCD可以去香港、澳门旅游。他跟着林某甲去香港、澳门旅游。回来后又于2012年2月6日投资3万元1单。第一次投资款交给陈某卯,第二次投资款交给林某甲妹妹,是林某甲叫他交给她们的。他共分红3826元,都是陈某卯交给他的。他的推荐人是陈某卯。
32、证人陈某巳陈述,证实2011年11月的一天,她姐姐陈某卯(林某甲母亲)告诉她ABCD项目很赚钱,让她去找林某甲。林某甲介绍了ABCD项目的情况。2011年11月13日,她投资3万元2单,因钱不够,陈某卯帮她垫了1万元。她将这事告诉林某戊,林某戊也投资了。后林某甲告诉她投资ABCD可以去香港、澳门旅游。她就跟着林某甲去香港、澳门旅游。投资款以现金交给陈某卯,由林某甲帮她操作。她的推荐人是陈某卯。
33、证人罗某某陈述,证实她是林某甲的舅妈。2012年1月的一天,陈某卯(林某甲母亲)告诉她ABCD项目很赚钱,让她去找林某甲。林某甲介绍了ABCD项目的情况。2011年1月30日,她投资3万元2单,但没有分红,她就一直去林某甲家闹。陈某卯同意将她投资的2单转给陈某卯。2013年1月30日陈某卯将3万元现金给她,并出具一张2万元欠条,约定于2013年还清。但至案发前均未归还。她的投资款交给陈某卯,由林某甲帮她操作。她的推荐人是陈某卯。
证人罗某某提供由陈某卯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张。
34、证人吴某某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她于2010年起在凤城镇某咖啡厅工作。2012年左右,陈某甲有来过咖啡厅几次,杨某甲经常来,陈某乙也经常来。杨某甲、陈某乙平时有向别人介绍做小麦、玉米投资项目。杨某甲还向她介绍做玉米、小麦、油项目,说投资3万元,每月可分一、二千元,说其每月可分一、二千美元。还说原本只允许投资2万元,现升级为可投资3万元,做这个很好。她问有没有公司法人等情况,杨某甲说没有。她想没有这么好的事,也就没放在心上。
35、被告人林某甲提供的照片,证实当时授课的现场情况。
36、倪某某、胡某某17人具名的“控告状”,控告杨某甲、林某乙、林某甲涉嫌集资诈骗110万元。附举报人的签名及联系电话。
37、ABCD农业投资证书及该投资项目的宣传材料,证实该投资项目规定的投资方式、分红比例和投资收益、直购代理收益、荣誉收益的相关提成。部分投资者收到投资证书。
38、写有银行账号、户名的字条,证实各投资者汇款的银行账号、户名。
39、银行账户查询明细、银行凭证、存款回单,证实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的相关银行帐户进行查询。证实了下线人员所述的部分投资款交由陈某甲、林某甲汇往上线及直接汇往上线的事实。其中郑某甲于2011年10月4日由黄某乙账户汇入陈某甲账户30万元。陈某癸于2012年2月5日汇款83700元到林某甲账户,于2011年9月25日与10月19日分别向党某某账户存入4万元、向唐某某账户存入3万元。
40、办案说明,证实经侦查人员查证以下事实:(1)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是芝加哥交易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网址(www.cmegroup.com)与本案被告人陈某甲所提供宣传的abcd农业投资项目的网站(www.abcdu.com)不是同一个网站。(2)芝加哥商品交易所(www.cmegroup.com)没有任何有关abcd农业投资的项目。(3)通过网站域名定位查询abcd农业投资项目(www.abcdu.com)和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www.cmegroup.com)两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向福建省公安厅及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相关部门查询只有服务器位于国内的网站才需要在我国的电信部门进行备案。登陆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内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内查询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www.cmegroup.com)和abcd农业投资项目(www.abcdu.com)两网站,未查询到这两个网站备案信息。
41、连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关于迅速对北京ABCD财富网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取证和核查的通知》,证实该通知于2012年3月26日福建省公安厅发出。证实2012年1月19日北京公安局经侦总队对张某某等人借用ABCD公司名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2月13日至2月29日抓获该团伙传销骨干共9名核心成员,冻结涉案资金2.4亿余元。经查,该犯罪团伙自2011年2月起,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冒用ABCD公司名义设立网站进行投资农业产品的虚假宣传,允诺投资人高额返利,通过在多个省市区成立团队的形式大量发展下线,在境内进行传销活动。截至案发时,该犯罪团伙已在全国(除西藏、青海外)发展传销人员7万余名,涉案金额达10亿余元。经查发现ABCD公司在美国租用服务器,通地网络进行投资农业产品的宣传,投资和返利模式均具有传销犯罪的典型特点。该公司分别在2011年5月、8月、10月和2012年1月多次在北京和澳门举办由1800余名传销骨干人员参加的宣传活动和年会,并且以奔驰车等作为奖励。传销金额已达10亿余元。现已查明,该公司白总的真实身份为张某某,其伙同陈某丙(化名陈一搏)共同以ABCD公司名义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经对后台服务器数据进行梳理,上述传销人员主要分布为11个团队,其中白某某团队(whc888)。ABCD公司营销模式:(1)静态收益。分为五档投资,可获得不等高利。(2)动态收益。分为代理受益即对发展的下线亨受三代收益,组织收益即推荐人形成的区内10%回报。(3)保荐收益。
42、办案说明,证实2012年1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对张某某等人借用ABCD公司名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同年3月26日公安部发起关于迅速对北京ABCD财富网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取证和核查的通知,并下发ABCD农业投资网后台数据光盘至涉案各地公安经侦部门。本案的ABCD农业投资网后台数据光盘由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提供。
43、审计材料、传销集团小区图,证实(1)被告人陈某甲系统注册号user034045、user023236、user08550075、user091702。主号user034045、上线为user221426(杨某乙),账号创建人为user221426(杨某乙);登录号user023236,上线为user031338(吴某甲),账号创建人为user040444(吴某乙)。主号user034045,注册日期2011年3月23日,4个号共购买产品57000金币,主号user034045发展下线点位672个(含自己2个号)。经计算主号user034045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2633万元(含自己的32万元)。层级为16级。4注册号共返利216423金币,主要用于注册新用户和转入其他账户。(2)同案人陈某乙系统注册号user042445、user043708、user044210、user01082043、user033745、user094015、user034706、user035316、user03320721。主号user042445、上线为user223705(唐某某),账号创建人为user223705(唐某某);主号user042445,注册日期2011年4月16日,9个号共购买产品45000金币,主号user042445发展下线点位208个(含自己8个号)。经计算主号user042445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920万元(含自己的26万元)。层级为13级。9注册号共返利95328金币,主要用于注册新用户和转入其他账户。(3)被告人林某甲系统注册号user234348、user094144、user07312168。主号user234348,上线为user043708(陈某乙),账号创建人为user223705(唐某某)。主号user234348,注册日期2011年7月28日,3个号共购买产品27000金币,主号use234348发展下线点位169个(含自己2个号)。经计算主号user234348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753万元(含自己的14万元)。层级为11级。3注册号共返利82991金币,主要用于注册新用户和转入其他账户。(4)被告人杨某甲系统注册号user052226、user03074762、user03164511。主号user052226,上线为user234348(林某甲),账号创建人为user223705(唐某某)。主号user052226,注册日期2011年8月5日,3个号共购买产品36000金币,主号use052226发展下线点位132个(含自己2个号)。经计算主号user052226共吸收投资资金人民币577万元(含自己的20万元)。层级为10级。3注册号共返利73880金币,主要用于注册新用户和转入其他账户。
4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类案件的处理情况。
45、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系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身份等基本情况。
47、同案人林某乙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2011年9月,杨某甲说有一个很好的投资项目叫ABCD项目,让她也去听听。同月的一天,杨某甲的战友杨某丙也叫她去听听投资ABCD项目。当天她就去连江城关某咖啡厅。当时福州下来的陈某甲、曾某某、唐某某、陈某乙等人和林某甲都在场,由陈某甲向在场的人介绍ABCD项目,一种是投资2万元,三个月的回报利息3600元,三个月后可收回2万元的本钱及3600元利息。第二种是农业固定商品投资项目股票型合约,投资额是3万元,每十天返还900元,月息9分。她听后也投资,以杨某甲作为她的推荐人投资五单共计11万元,其中以自己名义投资2万元4单,以女儿杨某丁名义投资3万元1单。这些投资款本息均未收回。
陈某甲负责讲解宣传这个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唐某某、陈某乙负责接待投资者、电脑报单和收取投资款,曾某某是陈某甲的助手,协助陈某甲演示这个项目的电脑资料给投资者看,林某甲有在报单。她有帮吴某甲等人写关于投资ABCD网站内的注册号码、投资返利电子币、兑换成电子币的人民币金额的字条。2012年8月,她有为郑某甲写投资ABCD网站内的投资日期、注册会员号码、投资ABCD项目类型等记录在纸张上。她知道ABCD项目在网站上有抽成,但不知具体怎么抽。
48、同案人陈某乙在侦查阶段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4月,唐某某告诉她有个项目很好叫她一起投资。唐某某带她到陈某甲的工作室。陈某甲向她介绍ABCD项目。ABCD项目有两种投资方式:一种是投资2万元,三个月的回报利息是3600元,到三个月后可以收回2万元的本钱还有3600元的利息,月息6分;第二种是股票型合约,投资额是3万元,每十天返还一次900元,月息9分。于是她就投资了。陈某甲、唐某某叫她去介绍其他人参与ABCD项目,这样她可以赚取分红。她和林某甲说起ABCD项目,林某甲听后说想了解一下,当时她说什么时候叫唐某某讲一下。后唐某某叫她一起到连江找林某甲,唐某某就在林某甲母亲家中向林某甲介绍ABCD项目的情况,并开了ABCD项目的网站给林某甲看,林某甲就答应也参与ABCD项目,接着林某甲就介绍杨某甲参加。后唐某某、陈某甲、曾某某和她四人一起到连江的某咖啡厅帮忙对连江投资者介绍投资ABCD项目情况。
唐某某作为推荐人介绍她参加投资,她作为推荐人发展林某甲,林某甲发展杨某甲,杨某甲又发展其他人。陈某甲、唐某某告诉她作为推荐人,发展团队,按照公司的制度,作为推荐人,推荐第一代投资者,就可以抽取第一代投资者的投资额的5%作为抽成。她不记得获得多少抽成,不过所获得投资抽成均没有兑换成现金,而是继续投资。
陈某甲负责讲解宣传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唐某某负责接待投资者、电脑报单和收取投资款,曾某某是陈某甲的助手,协助陈某甲演示项目的电脑资料给投资者看。她在听课,偶尔也会和其他投资者分享自己的投资情况,地点都在某咖啡厅,偶尔有在某商务酒店内。上述场所都是杨某甲联系的。陈某甲有参加“21世纪农商论坛”,还是ABCD项目投资公司“凤凰会”的成员之一,“凤凰会”全国只有三十名成员,都是ABCD农业项目投资公司成员。2012年2月,陈某甲还去济洲岛开会,所以她们比较相信陈某甲。是陈某甲把ABCD项目带到福州。她通过唐某某介绍,以自己和丈夫何崇国的名义投资20万元,投资款至今均未收回。她是将投资款汇入陈某甲提供给她的农业账户内。
49、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07年认识杨某乙。2011年4月,他遇到杨某乙。杨某乙介绍ABCD项目很赚钱,并打开网站给他看。他看见ABCD项目资料。杨某乙告诉他投资这个项目效益很好,称投资2万元1单,月利率6%,三个月的回报利息是3600元,到三个月后可以收回2万元的本钱还有3600元的利息,杨某乙给他看杨某乙的投资保单,杨某乙网站上的昵称也叫阳光。他回家登陆研究这个项目,根据杨某乙给的账户,将自己的2万元投资款打入该银行账户内,随后杨某乙的ABCD项目投资网站的账户内就会有他的项目投资电子币,接着杨某乙作为推荐人帮他建立账户(投资人第一次投资都需要一个推荐人来建立投资人的账户),之后的利率和抽成会以电子币的形式放在该账户内,他们可以使用该电子币转换成现金,投资公司会将该现金汇入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因他的利率和抽成都没有兑换成现金,而是继续投资,都没使用过该银行账户。2011年4月底,杨某乙叫他一起去北京参加商业部、农业部、ABCD公司合开的农商论坛会,凤凰卫视主持人许戈辉、龙永图也参加了。通过会议他更深的了解到中国农业投资具有很大的前景。他们回到福州后,他的朋友曾某某和唐某某听说他有参加ABCD项目而且还去北京开会,就问他这个项目怎么样。他就告诉她们这个项目挺靠谱的,可以投资。于是曾某某和唐某某二人也以他为推荐人对ABCD项目进行投资。曾某某没有推荐其他人参加投资,唐某某作为推荐人又推荐了陈某乙,陈某乙作为推荐人又推荐了林某甲,林某甲作为推荐人又推荐了杨某甲,杨某甲作为推荐人又推荐了郑某甲等人,随后他们各自又推荐了其他人。唐某某和陈某乙邀请他到连江和投资者说下投资的情况。2011年7月左右,他、陈某乙、唐某某三人就到某咖啡厅内,当时林某甲、杨某甲也在,他就通过电脑播放ABCD项目,向他们解释说明该项目投资情况。之后林某甲、杨某甲等人两、三周都邀请他到连江讲课,几乎都在某咖啡厅讲课,偶尔一、两次在马祖商务酒店讲课。场所都是杨某甲联系的。一般都是他、曾某某、唐某某、陈某乙四人一起来。他主要负责讲解宣传这个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陈某乙、唐某某负责接待投资者、电脑报单。
按照公司的制度,他作为推荐人,推荐第一代投资者,他就可以抽取第一代投资者投资额的5%作为抽成。他获得投资抽成均没有兑换成现金,而是继续投资。
ABCD项目有两种投资方式:一种是投资2万元,三个月的回报利息是3600元,到三个月后可以收回2万元的本钱还有3600元的利息,月息6分;第二种是股票型合约,投资额是3万元,第十天返还一次900元,月息9分。
投资者的投资款都打到银行账户,这些账户是阳光给他的投资账户,有的是阳光直接给唐某某、陈某乙。账户有党某某、金某某、白某某、陶某乙、陶某甲、丁某某,都是户名,都是投资者自已去汇款,他没有收取这些人的投资款。郑玉仙投资ABCD项目,郑玉仙叫他帮忙转给公司人员投资款30万元,他通过平安银行转账汇入公司的指定账户。
他的推荐人是杨某乙,杨某乙的推荐人是白某某。白某某是他在北京开农商论坛时认识的。
该项目网上注册是这样的:进入ABCD项目的网址“”、,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投资类型进行注册,获取一个注册号码,用这个注册号码就可以登陆。投资种类有1份2万元和1份3万元,每份在网上折算成美元,变成电子币,每个电子币就是1美元,折算美元与人民币比率按1:6.99换算。如果投资人懂电脑就自已操作,如果投资人不懂操作电脑,就由唐某某、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谁有空谁帮忙操作。
50、被告人林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底的一天,陈某乙打电话叫她第二天到北岳大厦对面的某咖啡店,说有一个投资项目可以赚钱。第二天他就联系杨某甲一起到某咖啡店。陈某乙向他们介绍了福州来的老师,分别是陈某甲、曾某某、唐某某。陈某甲拿出一些有关ABCD项目资料,曾某某在电脑上演示ABCD项目资料,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唐某某告诉她和杨某甲投资这个项目效益很好,并称投资2万元三个月的回报利息3600元,到三个月后可以收回2万元的本钱还有3600元的利息,叫她和杨某甲参加投资。她和杨某甲就回去考虑这件事。几天后陈某乙打电话叫她和杨某甲去福州东街口附近陈某甲的保健品工作室,当时还有十几个人也在那边,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工作室内向她们介绍ABCD项目有关情况以及投资回报等。她从福州回连江的第三天,就投资了2万元。通过唐某某给她的农业银行账户汇了2万元。她在电话里将身份证号报给唐某某,唐某某帮她办理了2万元的投资手续,她的手机上还收到短信提醒注册成功。几天后,杨某甲也投资ABCD项目。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唐某某每个月都会来连江几次,每次都是在北岳大厦对面的某咖啡店聚集,她们也有去福州陈某甲的办公室。2011年11月份这个投资项目又增加了股权投资,一单是3万元,每十天返还900元。她和杨某甲参加投资后不久,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唐某某叫她和杨某甲在连江发展团队,按照公司的制度,第一代介绍第二代投资,如果第二代又介绍第三代参与投资,第一代就可以按投资额的5%抽取利润。第三代介绍第四代参与投资,第二代就可以按投资额的5%抽取利润,只能隔代享受利润抽取。由于杨某甲在连江从事天狮保健品推销有认识一些人,后杨某甲有介绍了一些人来投资ABCD项目。她也介绍身边的亲人朋友参加投资,她的家人后来也参加了投资。于是她和杨某甲就变成连江团队的第一代,连江地区的群众有来投资,她和杨某甲有时也有帮忙网上注册和办理投资款转账等手续。到2012年2月份,ABCD项目网站被关闭,投资者的投资款无法收回。
投资者有的将投资款直接存到陈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有的存到她农行账户或者是杨某甲的银行账户内,通过她和杨某甲的账户将投资款转到陈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投资款按照美金与人民币的汇率转换成“币”,就是投资者的投资款。
陈某甲负责讲解宣传项目的有关情况,陈某乙和唐某某负责接待投资者,唐某某有时也有帮忙投资者注册投资手续;曾某某是陈某甲的助手,协助陈某甲演示项目的电脑资料给投资者看。杨某甲妻子林某乙有参与接待杨某甲介绍的投资者,帮忙这些投资者进行投资款的银行存款转账。杨某甲有介绍一些人参加投资项目。连江地区的投资者大概有十几个人,起先是杨某甲介绍的,后来那些人又介绍其他投资者参加进来。她之前有介绍一些亲戚朋友参与投资这个项目,后来他们退出去了,她就用家里人的身份证注册参与投资,大概有投资了十七、八万元。
参加ABCD项目的地点都是在某咖啡厅三楼,偶尔有在某商务酒店内。某咖啡厅是陈某甲临时租的,某商务酒店是杨某甲临时租的。陈某甲作为推荐人,发展曾某某,曾某某发展唐某某,唐某某发展陈某乙,陈某乙发展她,她发展杨某甲,杨某甲发展林某乙、陈某己、郑某甲、吴某甲,郑某甲发展胡某某,胡某某发展刘某甲,刘某甲发展刘某乙,吴某甲发展陈某丁、林某丙、孙某甲、翁某某、林某丁等人。她自己有投资赚取分红,没有得到发展下线的抽成。
ABCD项目福州地区发起人是陈某甲,陈某甲上线是白某某,她是陈某乙介绍的。杨某甲还有发展余某某、杨某某等人,余某某发展陈某癸、陈某子等人。她除了发展杨某甲外,还发展苏某甲、苏某乙、林某己,林某己还用儿女林某庚、林某辛名义投资,她还发展陈某巳。她取得回报和抽成后又将这些钱再投入。
平时都是听陈某甲讲课,大家在讨论时,陈某甲就和其他投资者分享自己的投资情况。陈某甲因之前有参加“21世纪农商论坛”,还在会场拍了照片。陈某甲还是ABCD项目投资公司“凤凰会”的成员之一,该“凤凰会”全国只有三十名成员,都是ABCD项目投资公司成员,陈某甲还去韩国开过会,所以他们比较相信陈某甲。
经她辨认,她所登录的ABCD项目官方网站与侦查人员所提供的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www.cmegroup.com)不是同一个网站。
51、被告人杨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11年7月底在某咖啡厅经林某甲介绍认识陈某甲、曾某某、唐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向他和林某甲介绍ABCD项目。后他和林某甲又到陈某甲在福州的工作室听取陈某甲、曾某某、唐某某、陈某乙四人对该项目的介绍。四人让他和林某甲参加ABCD项目投资,并让他和林某甲在连江地区发展连江团队。2011年8月5日,他在某咖啡厅将2万元现金交到陈某甲手上,由陈某甲帮他办理投资手续。在2011年11月份左右,他按陈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3万元进行投资,之后陆续追加投资约30万元。林某甲、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唐某某等人每半月左右都有来某咖啡厅,有人来投资就给人办理投资手续,一直持续到2012年2月份。后ABCD项目网站关闭了,投资者就没法收回投资款。
有关ABCD项目是陈某甲告诉他们,陈某甲有去北京开会听报告并带回宣传材料。当时陈某甲给他们讲解美ABCD项目具体情况。这个项目投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2万元,三个月的回报利息是3600元,到三个月后可以收回2万元的本钱还有3600元的利息;第二种是2011年11月份出现的投资股权,投资额是3万元,每十天返还一次900元。陈某甲和曾某某负责向投资者讲解ABCD项目情况,陈某乙、唐某某接待投资者。林某甲会懂得电脑操作,有时帮忙投资者注册登记。某咖啡厅内的聚会场所是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唐某某提供的,一般都是他们付款,他和林某甲也支付几次。陈某甲因之前有参加“21世纪农商论坛”,还在会场拍了照片。陈某甲还是ABCD项目投资公司全国投资者三十名领导之一,还去韩国开过会,所以他们比较相信陈某甲。
连江地区参加ABCD项目的投资人有三、四十人,有林某甲、林某乙、郑某甲、余某某,胡某某、杨某丙、孙某乙、陈某庚、吴某甲、郑某丙、倪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丁、林某丙、孙某甲、柳某某、陈某子、颜某甲、陈某癸、林某壬、陈某午夫妇等人,余某某有发展几个人。他是林某甲的下属,他的下属人员有陈某己、吴某某、郑某甲、余某某、林某乙、杨某丙、孙某乙、颜某甲、何某某等人。陈某己没有发展下属人员;郑某甲发展郑某丙、胡某某、倪某某、黄某甲等人;胡某某发展刘某甲;刘某甲发展刘某乙;吴某甲发展陈某丁、林某丙、孙某甲等人;林某乙发展杨某丙、何某某;杨某丙发展孙某乙;孙某乙发展颜某甲;余某某发展陈某癸、陈某子、陈某庚等人。平常他在这个项目中接待投资者,林某甲、林某乙都在帮忙收取投资款,清点投资款后拿去汇款,但林某乙不经常去,林某甲还有帮忙投资者投资注册手续。他们没有截留投资款,都汇给上线人员。他介绍别人投资,会按投资人投资额的2%到5%进行奖励,这些奖金汇入他的投资会员号内。林某甲应该也有获得奖励。这个项目他有回报和奖励奖金约9万元,但他又将这些钱投资,没有收回。
投资者没有与陈某甲签订投资合同。投资者投资后,公司会在投资者的网上账户内发放ABCD农业投资证书。不是所有投资者都有收到ABCD农业投资证书,只有投资二万的才有收到投资证书,但是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需要投资证书,所以有的人有,有的人没有。投资三万元的人没有投资证书,公司说会给投资者发放股权证,但是他们均未收到公司发放的股权证。
他从2011年8月份至2012年2月份,投资ABCD项目30万元。他按照陈某甲提供的银行账号:北京市农行新源里分理处(户名党某某);农行石家庄市石门支行(户名白某某);工商银行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支行(户名陶某乙);农业银行南京市大明路支行(户各陶某乙);农业银行北京松榆南路分理处(户名金某某),将投资款汇到这些账户上,陈某甲就在网上帮他办理了投资手续。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核,可以确认。结合以上的事实与证据,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1、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2、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入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3、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以上二罪都有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并没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而是直接骗取投资人的投资款。结合本案的情况,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并没有直接骗取下线人员的投资款,从证据上看,下线人员的投资款都已汇往最上线人员,这从各下线人员的账号情况可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通过宣传、鼓动、引诱行为,使下线人员信以为真,参与投资,他们自己也参与投资。他们除了为获得投资收益外,还通过他们的行为,获得代理收益、组织收益、保荐收益,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该农业投资项目活动对于参与方式、红利分配及代理收益、组织收益、保荐收益的获得条件有明确规定,并具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特征,这些均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在传销活动中实施宣传等行为,系对传销活动在连江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因此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在上线组织者的指挥下,组织、领导以提供投资理财机会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在该传销活动中积极引诱、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670人次,层级为16级。被告人林某甲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167人次,层级为11级。被告人杨某甲在其本人及其使用的系统注册号下共计发展下线130人次,层级为10级。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的行为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杨某甲在上线组织者的指挥下进行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林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个月6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个月7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四、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何吾勇
代理审判员: 卞丹郦
人民陪审员: 林日光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