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现住闽清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闽清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坛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申请及公诉机关的建议,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9月2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9月2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甲成为福州谊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百分百返利网”的代理商,并积极为谊生公司发展下线加盟商和会员。会员向所谓的“百分百购物商场”加盟商购买商品,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中层级达三级。截止案发,被告人黄某甲发展了下线加盟商有包某甲、黄某乙、俞某甲、詹某某等4户加盟商,发展了有陈某甲、黄某丙、罗某甲等共183名会员,会员共交款5955961元,被告人黄某甲按照会员交款的1.6%收取佣金,共收取佣金95952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在犯罪事实方面辩解,只发展下线30多人会员,会员交款金额、实际佣金收入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具体的也记不清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是2012年2月13日经过登记注册成为谊生公司返利网区域代理商,只能对以代理商身份发展加盟商和会员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依据层级结构表认定被告人以代理人身份实际发展的加盟商、会员人数、会员交款数额及被告人实际获取佣金额。结构表所列会员绝大部分登记注册成为会员时间早于被告人成为代理商的时间,被告人成为代理商后新注册会员与其他代理商有交叉重叠,特别是与黄某丁、黄某戊、刘某甲三个代理商,新注册的会员中多数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系以上三人所发展。层级结构表中统计的代理商名下会员交款人数、金额、代理商收取佣金额,是对会员在返利网平台消费情况的统计,不能因此推算被告人作为代理商期间实际发展的会员数、会员交款额及佣金额;司法检验报告只是对谊生公司返利网整体运营模式及运营情况的电子数据测定,不能从中体现或推算被告人以代理商身份发展加盟商、会员情况;证人指证被告人宣传发展的时间绝大部分在其成为代理商之前,即使有宣传,甚至为证人代注册,也只是以普通会员身份,其余部分证人自承是通过其他渠道听到宣传后自行注册登记或是由其他人发展的。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主体应局限于组织者、领导者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组织建立、组织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被告人仅作为一个区域的代理商,代理的时间又非常短暂,对谊生公司返利网传销活动的实施,及返利网这一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不到关键作用,故不应是本罪的适格犯罪主体;即使按层级区分,由于加盟商均没有缴交保证金,加盟商在层级中不是利益层级,不能作为独立层级计算,因此,被告人作为代理商其层级实际未达三级;返利网这一传销组织是由谊生公司组织、策划、并领导操控的,运营模式及操作规范均由谊生公司制定,并由谊生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宣传,会员的款项也是直接汇付谊生公司,返利和代理商佣金也是由谊生公司直接支付,被告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在谊生公司的宣传、鼓动下参与的,在参与过程中始终处于被组织、操控的地位。3.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已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使对部分事实提出了辩解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的自首法定从、减轻情节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与福州谊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生公司)签订《区域代理试合作协议》,并于当日申请注册,成为该公司“百分百返利网”的广西防城港港口区和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的代理商,开始为谊生公司发展下线加盟商和会员。按照谊生公司的规定,传销的层级为代理商、加盟商和会员。投资者只需向谊生公司的“百分百返利网”支付虚拟交易金额的l6%返利保证金,即可成为会员,投入资金后,每日可获得虚拟交易金额的0.2%的返利,500日后得到消费金额等额的返利回报。截止案发,被告人黄某甲经发展了下线会员30多人,层级达三级。2012年5月间,谊生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甲是她的老公,她成为会员是到康颜美容会馆黄某丁店里消费时,她提供了身份证号、建行卡号及手机号码,店员通过网络注册好后交给她一个会员号。具体下过多少单忘记了,总金额大约16万左右,没有盈利。她的消费一部分是真实的,另一部分有存在“下空单”的情况。
2.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小舅子黄某甲于2012年的时候参与“百分百返利网”并成为其公司的代理商,涉嫌犯罪了,他和詹某某一起带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3.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他找康颜美得老板黄某丁,让她帮注册成为了加盟商。他递交了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相片、以店为背景的几张照片、还有他自己的身份证相片、银行卡号。加盟商商户取名为阿寿水暖店,作为加盟商没有收取佣金。他也作为会员向谊生公司交纳返利保证金,一共交纳了大约7万多元,收取返还金额八万多元。
4.证人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的时候,她到闽清康颜美养生馆消费,那里的老板跟她讲要加入一个叫“百分百还利网”消费更合算,所以她就加入成为会员。会员是康颜美养生馆帮她注册的,她下了6、7个单,一共交了3万多元。每单还利多少记不清,总体亏2万多元。
5.证人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在康颜养生馆汗蒸,老板有推荐为买一百还一百的产品,这样成为谊生会员,是康颜美老板帮他注册的,用过两个户名。每次下单都是交代给康颜美老板刘某甲、黄某丁和黄某戊,基本上是虚构消费。总共买了20几万元,总体亏了1万多元。
6.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她在广西玉林市开一家美容、茶叶店,客人来店消费时经常向她提议加入返利网,他们才来消费,她要帮他们将消费额的16%汇入返利网,然后公司将16%返还给客户。她听后觉得这样可以招揽顾客就去网上查询,最后用她的身份证作登记加入了谊生公司,成为“百分百返利网”的代理商。加盟商和会员的钱通过网银转到谊生公司账户,顾客在她商铺消费的金额16%及明细清单传给公司,会员在她商铺有用身份证登记一个账号和一个银行号,公司每天将0.2%返还给会员的银行卡上。谊生公司宣传说将消费者的消费16%用来投资,赚到的钱慢慢分红。她代理了两个地区,一个是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但代理合同上签的是她婆婆刘某丙的名字,另外一个是广西北流县,因为她发展人数不够,公司取消代理商资格。挂在刘某丙底下的加盟商共有八个,分别是陈某乙、黄某丁、黄某甲、黄某戊、梁某某、刘某乙、严某某、张某乙。在刘某丙底下消费的都是她的会员,谊生公司发给她的佣金都打在刘某丙那张卡上,是以代理商下面会员消费总额的1.6%发给代理商佣金的。公司的返利模式她理解是交1600元,500天后就能拿到10000元。闽清这家店铺是公司帮她成为加盟商,她用了两个加盟商的商户名,会员都是客人到她店铺去真实消费后,成为她的会员。不知道她名下发展了多少会员和收取的返利金额,会员在加盟商处的消费前期都有来真实消费,后来会员都是自己在网上操作了,公司也允许下空单。会员及加盟商每天收取的返利款金额是网站系统自动生成的,直接把返利的钱打到会员的账户上。
7.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谊生公司是通过购物返利的形式进行对外宣传,拿会员的钱去做一些高回报的项目,并将赚的钱返还给会员,但实际无论消费是否真实,加盟商只要通过“百分百购物商城”网站订单系统下单,会员只需向公司支付虚拟交易金额16%的返利保证金,就可以按日收取返利。她是从2012年1月4日和谊生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的,代理的区域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谊生公司、代理商、加盟商和会员的利润分配方式:谊生公司是以购物返利的形式进行宣传,会员购买完东西后每天可得到返还购物价格的0.2%的钱,大约在500天内就可以全部返还购物的钱,相当于购物不用钱。加盟商将会员消费金额16%返利保证金的钱汇给公司,公司再将加盟商上交的钱按0.2%的比例返还给会员,区域代理商可以提成加盟商上交的会员的16%的返利保证金的2%为佣金。谊生公司向代理商支付佣金的比例:一般以代理商名下的会员和加盟商交纳的返利保证金总额的2%,作为该代理商的佣金,但谊生公司从中扣除20%,作为所谓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代理商实际取得的佣金比例是1.6%,并且只支付一次,当月结算。她收取佣金1.5万多元,具体也记得不清楚。佣金归她一个人所有,没有和加盟商分成。2012年2月间,她电话叫弟弟黄某壬将身份证和银行卡发给她,用来开个服装店做“百分百返利”。后来她在闽清街上随便找了家服装店拍下照片,用弟弟黄某壬的身份证在“百分百返利网”上注册加盟号,并传上她拍的服装店相片,公司通过审核通过她的加盟商的注册。到了3月份她以同样的方式用弟媳叶某甲的身份信息在“百分百返利网”上也注册了个加盟商。康颜美的股东有刘某甲、黄某丁和她。
8.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经康颜美老板黄某丁帮注册成为福州谊生公司的会员,她提供了身份信息、银行账户,钱也是交给黄某丁,交了4万8千元,前面是正常消费,最后一次是下空单,都亏了。
9.证人黄某己的证言,证实是如何成为福州谊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某甲代理商属下的加盟商他不知道,可能是妻子黄某庚将他的身份证号及建行卡交给其姐姐黄某戊注册的。他没有开办实体商铺。
10.证人钱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她去闽清县台山一家洗脸店洗脸时,该店的一位女员工向她推荐一个洗脸的套餐,一个季度交1500多元,这个季度她洗12次脸,且每天可以返利几元钱,她同意了。这位女员工向她要了身份、银行卡等信息,然后在电脑上帮她注册登记。
1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她经常在台山康颜美养生馆消费,小妹说加入谊生公司就会返利,500天就会将你的消费的金额全部返回来。她将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建行卡号交给做美容的小妹注册成为会员。
12.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号交给康颜美养生馆老板帮注册,成为百分百会员。总的下单金额5、6万元,大部分都亏了。
13.证人俞某甲的证言,证实黄某戊是她女儿,注册成为谊生公司会员是黄某戊帮做的。
1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的时候,她到闽清康颜美养生馆消费,那里老板叫她加入“百分百返利网”消费更合算。康颜美养生馆帮她注册会员,她有2个会员用户名,一个下了三个单,一共5万多元,一个下了6个单,一共3万多元,总体亏3万多元。她将钱交给康颜美养生馆叫她们帮下单,都是给现金。之前是真实消费,在养生馆买了很多产品,后面几次都是下空单。
1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去康颜美养生馆消费时听里面的人介绍,只要参加百分百返利网的会员,就可以在消费后一定的时间内返还所消费的钱,她听说后觉得划算就同意参加了。申请注册会员是黄某戊帮操作的,钱直接在康颜美养生馆刷卡给她们,除了返利的钱有亏了几千元。
16.证人黄某辛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参加返利活动,身份信息是被妻子黄某戊拿去登记的。
17.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到康颜美养生馆做美容时,老板介绍购买她们的产品,再加入谊生公司的“百分百返利网”,每天会返利,几天后就会收回所消费的金额。她会员是黄某戊帮注册的,一共下了4次单,一共是15000元,返利5000元,亏了10000元,下单的时候是把钱交给黄某戊和黄某丁她们。
18.证人黄某壬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姐姐黄某戊打他电话,叫他将身份证信息和建行卡号短信发送,登记服装店做返利用,并说将欠他的1万余元钱也参加返利活动,并每天按百分比的钱打入他的银行户头,500天就可以将钱拿回来。他听到这是高额回报,就将身份证号码和建行卡号短信发送给姐姐。3月份黄某戊又叫将他妻子叶某甲的身份信息发送给其使用。
19.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她去年年红饭馆吃饭,老板向她介绍百分百返利网,后她在康颜美那里注册了一个号码,康颜美小妹给了她一个号,回家申请了一个百分百返利网会员。我只有一个用户名,没有使用他人身份证申请成为百分百会员。
20.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她和黄某戊、黄某丁都是朋友关系,是黄某戊帮她注册一个用户名,没有把自己的身份证给别人去做百分百。他一共投入十几万元,直接将钱交给黄某戊帮下单,开始的时候是真实消费,后来都是下空单。
21.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她和黄某戊在一个医院上班,在闽清有开了一家美容院,她是在黄某戊开得美容院消费时,黄某戊叫她加入百分百返利网更合算,她才同意加入这个公司的。会员是黄某戊帮注册的,没有把自己的身份证给别人去做百分百,一共投入几万元,直接将钱交给黄某戊让她帮下单,开始的时候是真实消费,后来都是下空单。
22.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是姐姐刘某戊叫人帮她注册成为百分百会员,没有把自己的身份证给别人去做百分百,一共投入15000元,直接将钱交给刘某戊下单。
23.证人包某丙的证言,证实女婿黄某甲有用她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注册成为谊生公司的会员。她没有发展会员,返利方面的事情不知道。
24.证人黄某庚的证言及对黄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0月,当时闽清县很多人在做百分百返利网,而且可以赚钱,于是她自己回家在百分百返利网上申请注册会员,加入黄某甲在网站上的商铺成为下线。她有用母亲俞某甲的身份证注册会员,丈夫黄某己的身份信息是她拿去注册百分百返利网会员的。
25.证人涂谋谋的证言及对黄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0月,当时闽清县很多人在做百分百返利网,而且可以赚钱,于是她自己回家在百分百返利网上申请注册会员,加入网站上的商铺成为下线,具体是谁的下线不大清楚。
26.证人黄某癸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他在闽清康颜美美容会所消费时,听讲注册成为百分百返利网可以消费返利,回家在百分百返利网申请注册的会员,注册在黄某甲的名下,黄某甲是他的侄儿。
27.证人许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闽清很多人都在做这个百分比返利网,她就用老公张某戊的身份证注册了会员加入网站上所开的商铺,具体在是谁的下线不清楚。
28.证人黄某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她将身份证给亲戚黄某戊注册的会员,她没有借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会员,或将身份证借给别人注册会员。
29.证人卞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他在百分百返利网申请注册的会员,注册在黄某甲的名下,黄某甲是他的侄儿。他没有借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会员,或将身份证借给别人注册会员。
30.证人许某丁的证言,证实她成为谊生公司的会员,是弟媳妇黄某丁拿她的身份证注册的。
31.证人黄某丑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她是用老公刘某己的身份证注册了会员,自己在网站下单,发展成为这个网站代理商的下线,具体在谁的下线不清楚。
3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成为谊生公司的会员,是女儿黄某丁拿他的身份证注册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33.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她认识黄某甲,2012年2月她投资百分百还利网想赚点钱,就自己在网站上注册了会员,注册后就自己在网站上下单。她没有借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会员,或将身份证借给别人注册会员。
34.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她叫别人帮在网站上注册了会员,注册在黄某甲名下。钱是交给黄某丁的,黄某丁也有做这个还利网,知道怎么汇款。
35.证人王某甲、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她俩在闽清城关康颜美美容会所消费,那里的老板和员工告诉她俩加入百分百还利网所有消费可以返还,而且还会有钱赚,她俩就叫她们帮注册会员。她俩没有借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会员,或将身份证借给别人注册会员。大部分是真实消费,主要是在康颜美美容会所消费。
36.证人黄某寅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她在康颜美美容会所消费,那里的老板和服务员向她介绍百分百返利网,说只要注册成为会员可以消费返利还可以赚钱。后自已回去注册会员,在网站上下单,是下空单。会员没有保证金,没有借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会员,或将身份证借给别人注册会员。
37.证人傅某某、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闽清街上都在说百分百返利网很赚钱,就注册加入成为会员。没有交纳什么保证金,没有借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会员,或将身份证借给别人注册会员。
38.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黄某甲是他的女婿。2011年12月,黄某丁、黄某甲姐弟俩向他介绍百分百返利网,说成为百分百返利网的会员消费是可以返利。后黄某丁、黄某甲姐弟帮注册的会员,没有借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会员,或将身份证借给别人注册会员,没有交纳什么保证金。
39.区域代理试合作协议两份,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与谊生公司签订协议,作为广西防城港港口区和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的代理商。试合作期限为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5月12日。结算方式:加盟商营业扣点比例为16%,其区域代理商提成是加盟商营业额的2%;,谊生公司每月与黄某甲结算一次代理提成,时间为本月末。
40.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证实黄某甲的银行账号款项交易记录情况。
41.《代理商黄某甲层级结构表》、关于层级表制作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名下的加盟商及会员的数量等情况。
42.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福州市公安局送检的硬盘中,检出“百分百”网站源代码,检出“百分百”网站的数据库,该网站的注册用户共计53999个,其中普通会员46684个,加盟商692个。福建中证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从数据库中导出关联的数据,并依据时间段分别统计了购买订单的会员的数量(同一会员购买多次算一次)、订单数量和返利保证金额。
4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他听说“百分百返利网”很赚钱,就自己上网查询并拨打谊生公司电话,后去考察看到营业执照是国家正规的。客服小姐说要是做代理商的话,必须是没人代理的地区才行。他发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和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的代理没有人做,就和谊生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试合作协议。谊生公司没有对他进行考察,他刚成为代理商不久谊生公司就崩盘了,只收了一点的佣金,如何分成佣金也记不清楚了。他没有发展加盟商和会员,都是他自己做的单,自己都是“下空单”,因为只有“下空单”才会赚钱。所谓的加盟商都是他的一家人,包括父亲黄某乙、妻子詹某某、岳母包某丙、干妈余某乙。谊生公司返利网差不多是在2012年5月中旬的时候,网站打不开,问客服说是网站升级维护。一直到后来,才知道公司被查封了。他层级下的会员,大部分会员是他们自己通过网站申请注册的,他们注册后在他代理下的加盟商商店内下单购买东西,还有一部分会员是闽清地区其他代理商所发展的会员,会员在不同的加盟商下单,一个会员会成为多个代理商的会员,比如黄某戊的会员也是他的会员,他知道的有高某甲、黄某壬、黄某己等人,还有一些代理商也是他的会员,如姐黄某丁和黄某戊。这样情况的会员有十几人。层级里面的会员有的会认识,有的不认识,会员人数确实不清。他自己也有下单,具体情况记不清了,他和妻子詹某某大概投资了20万元左右,只还利部分其它亏了。银行交易明细中福州谊生公司通过银行汇给的工资是是他下单后每天还利的钱。2012年初,他和谊生公司姚建清合股在南平开饭店,后租的地方不让经营饭店就没有开了,扣除开销,他还剩7万多元,2012年3月7日,姚建清通过转账的形式会给他76857元人民币。在庭审中,他认可属于其发展的会员有30多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除以上证据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到案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发展了4户加盟商、发展了183名会员,会员共交款5955961元,共收取佣金95952元,无相关的证据佐证,且现有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能体现他们当中有的是自己注册、有的是亲友的名字被借用注册、有的会员是他人发展的,会员人数与其他代理商互相交叉重叠。被告人黄某甲注册成为代理商后发展的会员人数只能依据公安机关侦查所认定的30人以上,结合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中认可的30多人,从而对其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拟的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中层级达三级,下线会员达30多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为谊生公司的区域代理商,在共同犯罪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故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黄某甲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顺周
人民陪审员: 黄立兴
人民陪审员: 郑铭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