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残疾人作为诈骗对象,从重处罚
关键词:诈骗 残疾人 诈骗对象 从重处罚
裁判主旨:行为人以残疾人作为诈骗对象,酌情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底,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预谋要实施诈骗后,3人租住丰泽区东湖街道温陵北路盛达花园为诈骗据点,由黄某乙通过网络购买作案手机、电话卡及3800余条残疾人的个人信息,黄某乙、黄某丙负责按照上述信息拨打诈骗电话,黄某甲负责打扫租房、煮饭等保障工作,亦少量参与拨打诈骗电话。2015年4月以来,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在上述租房内,冒充财政局、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残疾人补贴为由,向云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等地的被害人拨打电话,要求被害人持银行卡到ATM机上接收补贴款,并指示被害人按照步骤将卡中的存款转至指定账户。经查证,2015年4月2日至24日间,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共拨出诈骗电话计1986人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50元。2015年4月2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丰泽区盛达花园将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抓获归案,并查获了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1台、诈骗剧本及残疾人信息等物品。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50元。
法院观点:
丰泽法院: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发放残疾人补贴的方法,向他人拨打诈骗电话累计1986人次,应当认定具有其它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在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以残疾人为作案对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三被告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黄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将被告人黄某甲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5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五、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1台,上缴国库。
泉州中院:上诉人黄某甲、原审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发放残疾人补贴的方法,向他人拨打诈骗电话累计1986人次,应当认定具有其它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黄某甲、原审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在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分别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黄某甲、原审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甲已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甲、原审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以残疾人为作案对象,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某甲、原审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结伙实施电信诈骗,经预谋后分工配合,共同通过犯罪活动获取收益并维系生活开支,应共同对犯罪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诉人黄某甲提出仅拨打少量诈骗电话,诈骗数额少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处罚过,仍不思悔改,共同预谋并参与电信诈骗活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管理秩序,且以残疾人为作案对象,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甲请求宣告缓刑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有10种情形,法院还应酌情从重处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终200号“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犯诈骗罪一案”,见《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判长黄生计、代理审判员王莹、陈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21)。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862ca1e-f8a1-4966-821d-507d4fded8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