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诈骗辩护律师:行为人诈骗行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进行处罚
关键词:诈骗 侵犯个人信息 处罚较重 定罪处罚
裁判主旨:行为人向他人购买他人个人信息,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行为人诈骗行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行为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在安溪县长坑乡福春村上塘角落“天肚山”等地,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资料625条,再先后雇佣刘某、上官某丙(均已判刑)及上官某丁(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等人,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651人次,谎称对方因购置摩托车或者亲属死亡有“退税补贴”、“死亡抚恤补贴”可以领取,诱骗被害人黄某(被骗24,792元)、施某(被骗1,246元)等人持银行卡到ATM机按其指示进行操作,而将银行卡内的款项转账、存入至其指定的户名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银行账户内,后由专职取款人员将诈骗所得54,475元转账至其掌控的户名为“金小燕”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
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25日被抓获;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观点:
安溪法院: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伙同其他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达54,47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未遂),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还违反国家规定,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未遂)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诈骗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数罪,均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在部分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均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官明星、蔡友强、陈文质关于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属犯罪未遂,且具有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及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上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二、被告人上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三、追缴被告人上官某甲、上官某乙及其同案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4,475元;其中,发还给被害人黄某4,792元、施某1,246元;余款28,437元,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罚金、违法所得款,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据此,对此类案件,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以该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刑初504号“上官某甲、上官某乙犯诈骗罪一案”,见《上官某甲、上官某乙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高清良、人民陪审员:叶春婷、何庆红),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01)。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236ed03-ef4a-4c0f-a53a-de8204820746&KeyWord=(2016)闽0524刑初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