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析|警察执法遇袭牺牲 警枪何人能配又该怎么用?||福州刑事律师推荐阅读
1月27日,除夕。当天下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个KTV发生斗殴,警察曲玉权、李振东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遭到5名不法分子袭击,曲玉权受伤被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不幸牺牲,献出年仅38岁的生命。曲玉权的妹妹说,身为警察的哥哥不止一次在出警时遭到殴打。2014年除夕夜值班时,曲玉权曾遭到不法之徒殴打,牺牲那一天出警时,他还提到前年自己被打的事,跟同事说,但愿这次别被打。
曲玉权遇袭牺牲,引发公众对警察执法安全的关注,警察该不该配枪及如何使用枪支等问题引起广泛讨论。
近十年来,警察配枪经历了由“刀枪入库”到“禁令解除”的一个过程。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五条禁令”,其中有两条与配枪有关:“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将警察配枪收回枪库统一管理。2014年3月1日,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3·1”暴力恐怖事件。当年4月3日,公安部发出通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参与一线警务活动的民警是培训的重点对象。自此,公安机关重启公务用枪的佩带和使用。
即便如此,警察执行任务配枪也不容易。
“枪支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各地公安机关普遍采用‘三铁一器’‘双人双锁’‘枪弹分离’的枪支保管制度。”山东省邹城市中心派出所指导员战玉金告诉记者,枪库“三铁一器”指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同时对枪库进行24小时监控,安装360度整体红外线报警装置。需要用枪时,必须派出所领导请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获得授权,然后由派出所两位主管领导拿出各自所保管的枪库钥匙,共同打开指纹密码锁,才能取出配枪。领枪时要进行现场验枪程序,查看枪内是否遗留有子弹。枪支弹药领出后,警察要每24小时向单位汇报一次枪弹所在位置,归还枪弹时也要报告。一旦使用子弹,警察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一套程序下来,领取枪弹就需要一定时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枪支使用的效率,也减弱了警察携枪的意愿。
据了解,香港和内地都实行类似强度的枪支管理制度,一个香港警察每年训练用弹量大约是190发,训练3次。
据调查得知,目前,国内除特警等警种外,普通民警的枪械训练强度远远不够。平时的一些训练,也以射击固定靶为主,缺乏实战训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实训部副主任尹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最近几年,全国每年有近500名警察牺牲,其中多半死于暴力抗法。警察不敢用枪、怕用枪等原因,导致警察用枪能力退化。
虽然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用枪后,民警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据山东省枣庄警察学院院长赵庆丰介绍,按照规定,警察在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后,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迅速向上级报告情况。如果有人受伤,警察应当利用现场的各种条件迅速组织抢救伤员。随后,警察还要依法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汇报用枪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枪支使用者的个人情况、持枪资格、使用枪支类型、弹药数量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现场具体表现、是否携带武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等,枪支使用的经过,使用枪支前是否采取了其他强制方法,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等。
任何情况下开枪都要有必要性,警察因此非常谨慎。
据调查发现,在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阻碍执法时,警察并不容易判断所处情况是否真正危及自身生命安全,因此难以决定是否可以使用武器;对于非携带危险品的犯罪嫌疑人拒捕、逃跑的情况,能否使用武器等也缺乏明确规定。
另外,有民警表示,从立法角度看,规定越具体越便于操作,但实践中出警现场形势瞬息万变,应对复杂情况很难。比如,某些地方规定抓赌时不准带枪,但有些赌徒穷凶极恶,其中不乏身负重案的在逃人员、吸毒人员。浙江东阳警方一派出所长在抓赌中被歹徒捅伤致死。还有地方规定,在车站、码头、广场、商厦等人多的地方不许开枪,而在这些地方一旦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如果不及时开枪,受到伤害的就是无辜的群众。
针对配枪使用问题,公安机关正在着力解决。2016年12月3日,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修订幅度较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表示,草案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划定了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草案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明确当用则用,即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十二条(不得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