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案刑辩律师推荐||全国首例淘宝恶意刷信誉案宣判(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雨刑二初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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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科技南京公司因被搜索降权,影响经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9844.2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电子数据、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谢某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董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非常小;3.对被害单位损失数额的审计结果过高;4.董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5.董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综合董某的量刑情节并结合其行为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对董某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万方数据知识资源系统V1.0的使用权,后于2013年11月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称为”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俗称”论文查重”),由该公司南京分公司即××科技南京公司具体负责运营。
2014年4月,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其中,4月18日凌晨指使被告人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20单商品;4月22日凌晨指使被告人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385单商品;4月23日凌晨指使被告人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000单商品。
2014年4月23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认定××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从事虚假交易,并对该店铺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后经××科技南京公司线下申诉,于4月28日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科技南京公司因其淘宝网店铺被商品搜索降权处罚而导致的订单交易额损失为人民币159844.29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董某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董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科技南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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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谢某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董某、谢某共同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关于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董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某为打击竞争对手,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从而导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错误判定该店铺在从事虚假交易,并对其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严重影响了××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正常经营活动,且给该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董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害单位损失数额的审计结果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科技南京公司提供的收入损失统计表、首次入店来源拍下金额统计截图、专项审计报告及鉴定人柏某的当庭证言等在案证据证实,××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订单额(营业收入)主要通过”淘宝站外其他”、”淘宝搜索”(淘宝网首页搜索栏)、”直接访问”和”我的淘宝”等10个渠道获得,且在该店铺被处罚前,通过”淘宝搜索”获得的订单额一直稳居第2位;在该店铺被处罚期间及被处罚前后,除”淘宝搜索”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订单金额均相对较为稳定,唯独从”淘宝搜索”获得的订单金额出现了剧烈波动,每日订单额从被处罚前的数万元骤降至数百元甚至数十元,处罚撤销搜索排名恢复后又回升至数万元。鉴定机构根据客观事实并依据相应的审计规则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订单额的减少部分系受论文检测市场需求减少所导致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董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非常小”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正常经营活动,且给该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董某的行为已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谢某系初次犯罪,有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等认罪、悔罪表现,且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均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董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朝明
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
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刘梦婷
全国首例淘宝恶意刷信誉刑事案件宣判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信心和决心。”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潘科明说,从批捕到二审公诉,一路走来并不轻松。日前,该案被评为南京市法院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恶意刷信誉损害竞争对手
由于信誉度极其重要,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一规则作假,淘宝网有专门的网店经营监管机制。一旦发现网店店主用虚假手段提升店铺的信誉,淘宝网会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30日的单个商品搜索降权。被降权会导致该网店难以被用户搜到,直接影响店铺的销售状况。尽管这样,还是有人打起了歪主意。
2013年9月,北京智齿数汇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智齿公司”)通过北京万方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获得万方数据知识资源系统V1.0的使用权,后于2013年11月在淘宝网注册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也称“论文查重”),由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具体运营。2014年4月,同在淘宝网注册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用谢某在6天时间内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共计约1500单,并给予好评后又退单。4月23日,浙江淘宝公司发现了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交易异常,认定其从事虚假交易刷销量,决定对其进行搜索降权处罚。
4月28日,经智齿科技南京公司线下申诉后,淘宝公司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但在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搜索到智齿科技南京分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案发后,经江苏省某会计事务所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因搜索降权而损失的订单交易额为15.98万余元。
董某、谢某利用淘宝降权规则,通过刷信誉度使竞争对手被降权而造成巨额损失的案件,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和网络运行规则,也给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问题。
恶意刷信誉应否受刑罚
8月,公安机关移送该案至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李迪审查时发现,本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不仅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危害了互联网经济秩序,但本案定性和证据标准把握难度大,案件如何办理面临难度和挑战。为慎重起见,李迪和该院公诉科科长周朝阳两次到杭州淘宝网总部,了解该案对淘宝网运营情况的影响,学习相关互联网技术知识,补强相关证据。
检察官发现,该案并不是个案,类似的行为在淘宝网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对互联网经济秩序带来了重大影响。如何打击这种行为,保护平台的正常运行,一直困扰着淘宝网运营商。本案的处理,将起到一定司法导向作用。
10月1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邀请南京某高校两位教授与公诉部门一起对本案进行研讨。
2015年1月30日,雨花台区检察院再次召开“新型网络犯罪专家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法学专家,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专家参会研讨。大部分参会人员认为,本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27日,在本案上诉期间,《人民检察》杂志在雨花台检察院又一次组织召开了“恶意好评‘捧杀’竞争对手如何定性”研讨会。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刘军和时任南京市雨花台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宁意见一致,均认为董某、谢某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采取了网络虚假交易的手段,并给被害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董某、谢某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恶意刷信誉应担刑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为打击竞争对手而雇用谢某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宝网店进行恶意好评,造成被害人商品被搜索降权,其本质是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谢某恶意好评竞争对手的行为实质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同时侵犯了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商品声誉,应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商品声誉的诋毁,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
随着证据完善和研讨深入,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性逐渐成为多数学者和司法部门的共识。2015年2月11日,雨花台区检察院以董某、谢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18日,经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人董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南京雨花台区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办案检察官再次赴杭州淘宝网总部,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证。“对于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从检察院到法院都有不同意见。”二审期间负责办理该案的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刘珏说,“在总结大家意见时,全国十佳公诉人、公诉二处处长余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电子商务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该行为应当被刑罚所规制。”
二审庭审中,董某辩护律师认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董某不具有“报复泄愤”的主观目的,仅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其行为不属于破坏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经营行为,也不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后果间因介入淘宝网降权处罚的因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审理该案的南京市法院法官对南京市检察院的意见表示支持,认为在董某与谢某的QQ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刷死他”“搞死他”一类的语言,可以判断二人在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智齿科技南京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因此给被害人造成10万元以上的损失,二人的刷单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6年12月19日,南京市法院认定上诉人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15万余元不当,应认定为10万余元。因此,撤销一审量刑部分判处,判处上诉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上诉人谢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将产生示范效应
据新华网报道,仅2013年淘宝网络安全部门查获虚假交易买家账号就达800万家,交易额超过100亿元。网络平台大量的信用炒作行为,都是通过“买空卖空”刷高交易数量提高信用。
“淘宝一直致力于打造诚实守信的互联网环境,但是仅靠淘宝的力量还不够,还需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形成合力,才能摘除恶意炒信这颗‘毒瘤’。”淘宝网安全部门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刷单炒信行为的大量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环境,最终的后果是误导消费者,令消费者蒙受损失。这个案件判罚的意义很大,一是司法机关认定了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刑法的可罚性;二是对以恶意炒作手、恶拍、恶评等行为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对维护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互联网经济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董某、谢某的恶意刷单行为,是全国首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入刑的案件。这一判例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示范效应。”该案主审法官王瑞琼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各种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和网络运行规则。而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决定了司法机关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经济大局的前提出发,充分运用已有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新型经济形态的成长和发展。这一判例的示范效应,必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放大。”潘科明说。
童国华代表认为,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和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决定了司法办案人员要接受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将“僵硬”的法律条文用“活”的挑战,这种挑战在虚拟化的网络时代更加频繁。
蔡学恩代表认为,南京市检察机关多次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做了大量工作,在持续推动案件办理的同时,审慎对待这一新型犯罪形态,这种态度和精神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