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囚犯集体观看黄片,相关狱警被追刑责||福州刑事律师推荐
来源:刑事执行
案例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菏牡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永坤,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爽爽,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玉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永坤、黄爽爽到庭参加诉讼。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需补充新的证据,要求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在担任山东省郓州监狱二监区三楼楼层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三楼服刑人员携带禁止使用的U盘将淫秽视频复制到三楼微机室内的电脑中,并利用微机室内的电脑多次违法观看、传播淫秽视频,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赵某等人的证言,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涉密硬盘数据恢复报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淫秽物品鉴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辩解其不是监狱的领导层,不应当承担其他人工作漏洞所造成恶果的责任;服刑人员观看淫秽视频的行为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没严重损害到国家机关声誉,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的意见是:一是被告人张某甲所担任的楼层长并不是法定职务设置,携带U盘传播淫秽视频的罪犯张某乙也不是被告人张某甲直接包组管理的,被告人张某甲在工作范围内认真履行职务职责,无需为该犯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山东省郓州监狱微机室电脑的使用、管理并非专属于被告人张某甲监管,根据山东省郓州监狱鲁郓发(2014)24号《山东省郓州监狱警察值班备勤工作暂行意见》中有关规定和《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被告人张某甲不应当承担责任。三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郓州监狱执行上级文件不力,以及二监区内部工作制度不完善、管理存在漏洞造成的,该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担任山东省郓州监狱二监区三楼楼层长,在其任职期间,郓州监狱二监区三楼服刑人员携带禁止使用的U盘将淫秽视频复制到三楼微机室内的电脑中,并利用微机室内的电脑多次违法观看、传播淫秽视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6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对其任郓州监狱二监区三楼楼层长期间,三楼服刑人员观看、传播淫秽视频的事实予以供认。同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甲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3)山东省郓州监狱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在二监区工作,现任三监区副主任科员。
(4)《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工作规范》:证实对罪犯实行联号管理,即实行”两人互监、三人互监联号制度”;U盘、电脑等属于违禁物品,发现罪犯违规持有违禁物品,依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5)《关于规范全省监狱警察值班备勤工作的暂行意见》:证实监狱实行”监狱-监区”两级管理;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每天安排1名监狱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至少安排2名科室负责人协助值班。监狱遇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监狱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并按规定逐级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按照《谁值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定岗、定员、定责工作,制定监区警察一日工作规范,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界定带班领导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做到工作明确到岗,职责落实到人,权责统一。按照《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因制度不落实发生责任事故,首先追究当日带班领导和主班、副班警察责任。
(6)山东省郓州监狱文件及二监区管理制度汇编:证实监狱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监区实行”主班十副班十机动班”值班模式。实行”监狱-监区”两级管理,减少管理层级;按照”谁值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两追究制度,因制度不落实发生责任事故,首先追究当日带班领导和主班、副班警察责任。2014年3月10日印发的二监区U盘管理使用规定所有U盘由监区统一保存、专人管理,严禁私自拆卸、使用。每监室组长为本监室电子相框U盘管理第一责任人,每楼层大组长为本楼层走廊电视机U盘管理第一责任人。
(7)上网痕迹恢复目录、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涉密硬盘数据恢复报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淫秽物品鉴定书证实涉案光碟为淫秽物品。
(8)关于庞某甲等9名罪犯违规看电影的处理决定及庞某甲、张某丙等书写的关于违规观看电影的经过证实二监区服刑人员违规看淫秽视频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二监区监区长)的证言:2014年4月的一天,副监狱长王某丙说有人举报二监区三楼犯人利用电脑看黄色录像,让其抓紧调查。其安排了冯某、王某甲、谢某开会商量调查的事,其四人到三楼微机室检查,发现电脑有黄色录像,就安排由王某甲和谢某摸排看黄色录像的人员,在此过程中,监狱内侦查科的卢某介入了,张某甲是三楼的楼层长,其就安排张某甲配合卢某进行调查,后处理了涉案的九名犯人,并将张某甲调离。每个监区都设楼层长,没有文件规定,但是监狱长都知道,楼层长的任命是在监区干警中测评,监区支部共同讨论研究决定,在监区干部会议上宣布,并告知楼层干警和犯人。楼层长的职责是负责本楼层总体管理工作,另外还有四、五个干警。楼层长参与值班,负责犯人计分考核汇表,长员选拔组织工作,长员管理等工作,三楼的所有事务由楼层长负责。微机室在三楼,犯人使用电脑谁值班谁负责,犯人必须经过值班干警同意才能使用电脑,微机室有管理规定,规定就安装在微机室门口。2014年4月底5月初,有人举报监区犯人看黄色录像,调查后发现主要是二监区三楼的那几个长员观看的,后来就把张某甲调到三监区了。
(2)证人冯某(教导员)的证言:监区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分监区,因犯人较多,后来监区设立了楼层长,其职责是负责整个楼层的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值班干警向楼层长汇报后,楼层长再向监区领导汇报。楼层长直接参与干警的值班工作。张某甲于2013年7月担任楼层长,2014年5月被调离。微机室在三楼,由三楼的狱警管理,犯人使用电脑必须经过值班干警同意,监室外的电子相框、U盘和监室内的电视由各楼层当天的值班干警负责管理。2014年3、4月份,其和王某甲、谢某在赵某的办公室开会,赵某说有人举报二监区三楼有违规观看黄色电影的情况,要马上自查,赵某安排谢某操作,在电脑里查看到了黄色电影,后进行了删除,后监区安排张某甲配合侦查科长卢某进行调查。
(3)证人王某甲(副教导员)的证言:主要证实二监区对微机室的管理制定了规定,微机室属于三楼,归三楼管理,后来出现犯人看黄色电影后,监狱出了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电视、电子相框和U盘开始没有严格的规定。2014年4月,监区接到监狱通知,要求对罪犯违规看电影和情况进行调查,赵某安排以二监区三楼为重点,对三楼的部分电脑进行检查,主要由谢某进行。检查中发现有两台电脑有黄色录像,针对上述情况,监区对电脑中的视频进行了清除,并从罪犯中调查观看违规使用、观看电脑的人员,并调查文件来源及流入监区的渠道。因担心罪犯对删除的资料恢复,赵某安排谢某把微机室的电脑进行了专业的格式化处理。
(4)证人谢某(管教助理)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4月,赵某召集冯某、王某甲开会时说有人举报二监区三楼有违规看黄色电影的情况,要求马上自查。因赵某的办公室就在三楼微机室附近,就按排从微机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其中两台电脑有黄色电影,其四人在赵某的办公室商议将黄色电影删除。微机室在三楼,共有30台左右的电脑,犯人使用电脑必须经过值班干警同意。微机室在刚装修的时候在门口挂出管理规定,监区犯人观看黄色电影后,监区又制定了更严格的管理规定。监室外的电子相框、U盘和监室内的电视由当天值班的狱警负责管理。张某甲于2013年7月担任三楼的楼层长,2014年5月因三楼出现了犯人观看黄色电影的事,张某甲被调离。
(5)证人李某乙(狱警)的证言:证实楼层长负责本楼层的全体事务。二监区的微机室在三楼,由三楼的狱警管理,犯人使用电脑必须经过值班干警同意。微机室有管理规定,但具体内容其记不清了。监室外的电子相框、U盘和监室内的电视由各楼层当天的值班干警负责管理。
(6)证人李某丙(狱警)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7月担任二监区三楼的楼层长。二监区的微机室在三楼,由三楼的狱警管理,犯人使用电脑必须经过值班干警同意,关于微机室的管理,监区一直都没有管理规定,监区出事后,监区的领导安排人把电脑的USB接口都封上了。监室外的电子相框、U盘和监室内的电视的管理规定其没见到过。
(7)证人王某乙(狱警)的证言:其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李某丙证言相吻合。
(8)证人卢某的证言:2014年4月底的一天上午,驻监狱检察室孙主任拿着打印的检举信问其是否知道有犯人看黄色电影,其就找了王某丙副监狱长,王某丙让其找人抓紧查,其就让吴某和杨某甲一起检查了三、四台电脑,他们两人检查后说电脑有犯人违规使用的痕迹,当时内容已删除。
(9)证人杨某甲、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卢某让其二人去监狱帮忙查一下二监区上网浏览记录,采取了抽查的方法,恢复了两台电脑的使用记录,发现有违规使用记录情况。
(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其在郓州监狱服刑期间曾担任二监区三楼的卫生委员,楼层长是张某甲。2013年5、6月的一天,其带病人到监狱医院看病时碰到监区医院负责给病人看病的牛某,问其是否看黄色电影,隔了三、四天,其从服刑人员丁某甲那里要过U盘,找到牛某让他把黄色录像拷到U盘上,下次带病人看病时将U盘从牛某那里要过来,其告诉丁某甲U盘里有黄色录像,让他将黄色录像拷到了三楼微机室的电脑上,其和丁某甲一起看了十多分钟,发现是黄色电影。隔了半个月,其让牛某又拷了两部黄色电影,让丁某甲拷到了三楼微机室的电脑里。除了其和丁某甲、裴龙伦外,被监狱处理的长员也看过黄色电影。服刑人员不能随便使用微机,要经过值班民警的同意才可以使用,但因管理不严,有些长员能偷偷的使用。
(11)证人丁某甲的证言:其在郓州监狱服刑时担任楼层的文体委员,负责收全部的U盘,监区对U盘的管理不规范。有一次张某乙让其到电子阅览室看电影,张某乙拿一个U盘插到电脑上,打开后发现是一部黄色电影,张某乙说是从监狱医院拷来的。后来其将黄色电影拷到其U盘上观看。其从2013年10月开始违规看电影,一直到2014年4月份被查。电子阅览室平时不让用,也没安排具体人员管理,其到阅览室看黄色录像时,就以打稿子名义给值班队长汇报后用电脑,但大部分时间都没有给值班队长汇报过。监区发现其和有关人员观看淫秽电影后分别撤销了相关人员的职务并扣分。
(12)证人牛某的证言:××病人看病的机会多次让其用U盘拷淫秽视频,张某乙有四个U盘,其中有两个蓝色的U盘是电子相框上用的。
(13)证人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7日其到郓州监狱服刑时住二监区,曾因为在二监区三楼微机室看淫秽电影的事受到了处分,淫秽影片是服刑人员张某乙从监区医院内用U盘拷来的,U盘是监室内电视、电子相框上带的。因为监狱干警管理较松,一些服刑人员拿着U盘拷东西。二监区的微机室有管理规定,服刑人员使用电脑要经过值班干警同意,但因为管理不严,不少服刑人员能随便进出微机室,其曾发现服刑人员裴龙伦在微机室看淫秽电影。
(14)证人庞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郓州监狱服刑期间,张某甲是三楼楼层长,其曾见到裴龙伦、姜某甲在三楼微机室看淫秽电影。微机室的墙上有管理规定,按规定服刑人员使用电脑要经过值班人员的同意,因管理比较松,一些服刑人员能偷着进入微机室。其不知道谁把淫秽电影带进监区的。因为看淫秽电影的事,监区对九名犯人进行了处分。
(1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其在郓州监狱二监区服刑时和张某乙一起担任三楼卫生委员,负责带犯人到监区医院看病。其曾违规看过电影,电影应该是U盘上的,其不清楚电影是从哪来的。
(16)证人李某甲(郓州监狱监狱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其和王某丙均收到了关于罪犯看黄色电影的举报信,其就让卢某调查此事,后卢某汇报说监区犯人看电影的事情确实存在。事发后对二监区的干警进行了处理,并加强了对U盘和监区电视上的U盘插口的管理。设楼层长的事其知道,是为了便于管理,楼层长对本楼的监管安全负责,但在待遇上没有体现。
(17)证人王某丙(副监狱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收到举报信中说二监区犯人长员庞某甲看不××的影片,其向李某甲监狱长汇报后安排侦查科和二监区进行了调查,调查后发现有犯人违规看电影的,内容是不是淫秽视频不能确定。后来对违规看电影的几个犯人进行了处理。监狱实行扁平化管理后,监区取消了分监区,监区为了方便管理自己指定了楼层长,但监狱没给兑现任何待遇。监区内的电脑、U盘和电视及电子相框等归监区具体管理,谁使用谁管理。
(18)证人杜某(郓州监狱纪委书记)的证言:2014年6月份,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转了一封举报信,说有人实名举报监区服刑人员违纪的事,其就给李某甲汇报,李某甲说如果调查就找王某丙副监狱长,其就安排监察室的两名同志调查,他们调查后说管教口已经处理了,并让其看了侦查科处理报告,违规看电影的服刑人员进行了处罚,管教干警张某甲没调离原岗位,其认为处理完了,就没再进行调查。
(19)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因郓州监狱服刑人员看黄色录像的事,其收到过至少两封举报信,省监狱管理局先让郓州监狱内查处,做了处理。
(20)证人马某、徐某的证言:证实在与犯人张某丙谈话时知道服刑人员在郓州监狱看黄色录像的事。
(21)证人王某丁、丁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9月份的一天,其和丁某乙一起到郓州监狱会见其儿子丁某甲时,监狱的人告诉其丁某甲因犯错误被调到看守所了,后来又听说丁某甲向监狱传东西了,后来又听说郓州监狱释放的犯人举报犯人在看违规电影了,这事在社会上影响不好,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22)证人信汝欣、庞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会见儿子庞某甲时听他说因为在监狱看黄色视频受处分的事。
(2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8、9月份到郓州监狱会见其哥张某乙时不让会见,同年10月份,其到看守所存钱时听说其哥因为在郓州监狱服刑时看黄色录像被羁押到了看守所。
(24)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唐磊在郓州监狱因看黄色录像被处理的事。
(25)证人杨某乙、姜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分别听朋友和姜某甲自己说因在郓州监狱看黄色录像被处分的事。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其于2013年7月担任二监区的楼层长,楼层长是二监区的领导研究设立的一个职位,主要负责联组联号表的制作,兑现犯人的奖分,楼层收发信登记等工作。三楼还有四个干警,一起担任楼层的包组干警,楼层有10个组,一个干警包两个组,平时进行五班制轮班。2014年4月,二监区的管教助理谢某说犯人出狱后举报二监区有犯人看黄色录像的情况,李某甲监狱长指示要查此事,监区领导赵某、冯某和王某甲他们发现在二监区三楼微机室发现了大量黄色录像,赵某让其配合卢某调查黄色录像的事。卢某在监狱管教会上说二监区看黄色录像的不是一人,后其根据卢某的意见调查核实出了材料,并拟出了相关人员处罚名单。2014年5月初,监狱作出了处理意见,对几名犯人进行了处罚,并把其调离了二监区。监区没有规定微机室由谁管理,犯人用微机要向值班干警请示。出事后在微机室旁边加上了管理规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甲不是监狱领导层、其职务不是法定职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担任楼层长虽不是法定职务,但其楼层长的职务是监区领导研究设立的,楼层干警和服刑人员均知道楼层长负责所在楼层的工作;关于被告人张某甲提出的服刑人员观看淫秽视频的行为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没严重损害到国家机关声誉的辩解,经查,监狱干警、服刑人员及其家人、郓城县看守所的干警等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郓州监狱二监区三楼服刑人员违规观看淫秽视频的事实,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某甲的辩解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见,相关证据证实,虽然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被告人张某甲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辩护人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违法观看、传播淫秽视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 萍
审判员 郑 敏
审判员 刘秀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艳
案例二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刑终200号
原公诉机关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懿,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懿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鄂069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受贿罪
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陈懿在担任湖北省汉阳监狱九监区监区长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服刑罪犯陈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假释、回家探亲、调换工种等事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上述服刑罪犯及亲属给予的现金3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初,汉阳监狱病犯监区罪犯陈某甲为办理假释一事找被告人陈懿帮忙,陈懿表示同意,后罪犯陈某甲通过监狱内亲情电话联系其妹妹陈某乙办理此事,并将其妹妹的电话号码告诉了陈懿,陈懿与陈某乙联系后,陈某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一家洗脚屋内,分两次送给陈懿20000元,请陈懿帮助陈某甲办理假释。2010年7月30日,在陈懿的活动下,罪犯陈某甲被顺利假释出狱。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证有:
1.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证实,2010年1月左右,陈某甲找到老乡陈懿,希望陈帮其办理假释,陈懿答应帮忙,并找其要20000元钱,后陈某甲在亲属会见时将此事告诉妹妹陈某乙,并让陈某乙准备20000元钱,陈某乙凑到钱后,第一次给陈懿送去5000元钱,第二次和陈某丙一起送给陈懿15000元钱。
2.证人王某某(汉阳监狱刑罚执行科长)证实,陈某甲是在2010年办理的假释,陈懿没有为陈某甲假释的事私下找过其,其也没有收过陈懿的钱。
3.汉阳监狱罪犯陈某甲假释资料证实陈某甲办理假释的过程及相关法律文书。
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刑执字第1600号刑事裁定书证实,陈某甲在2010年7月26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于2010年7月30日出监。
5.陈某甲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甲的户籍、身份信息。
6.被告人陈懿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2010年7月份,汉阳监狱九监区罪犯张某甲私藏手机被民警查获,为了不因私藏手机被处罚而影响减刑,同年9月份张某甲找被告人陈懿帮忙,陈懿答应帮忙,后罪犯张某甲通过监狱内亲情电话联系妻子张某乙准备5000元,张某乙随后通过汉阳监狱外协工人将5000元现金带入监内交给罪犯张某甲,张某甲之后在汉阳监狱九监区民警办公室将5000元送给了陈懿。2011年5月,由于陈懿未能办成所托之事,并因监狱内罪犯赌博被免职,罪犯张某甲遂让妻子张某乙找陈懿要回5000元钱,张某乙随后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一家餐馆分两次向陈懿要回了5000元钱。2011年春节前,罪犯张某甲想回家探亲,遂找陈懿帮忙,并许诺给陈10000元钱,陈懿答应帮忙,后罪犯张某甲通过监狱内亲情电话联系妻子张某乙准备钱,张某乙随后通过汉阳监狱外协工人将10000元钱带入监内交给罪犯张某甲。2011年2月1日,罪犯张某甲通过同监罪犯童某某在九监区民警办公室将10000元现金送给了陈懿,经陈懿活动,罪犯张某甲于2011年2月1日至2月5日顺利回家探亲。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甲(汉阳监狱罪犯)、张某乙(张某甲妻子)证实,2010年7、8月份,张某甲因在监舍内赌博被抓,并在现场搜出其私藏使用的手机,张某甲为了避免因私藏手机被处罚而影响减刑,送给监狱民警陈懿5000元钱帮忙处理此事,后陈懿没有办成事也没有退钱给张某甲夫妇。2011年5月左右,陈懿因汉阳监狱九监区罪犯聚众赌博一事被免职,张某甲便让妻子张某乙找陈懿索要回5000元钱,后张某乙分两次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一家快餐厅向陈懿要回了5000元钱。2011年春节前,汉阳监狱九监区有两个回家探亲的名额,张某甲符合条件就想过年回家探亲,在陈懿找张某甲谈话期间,陈懿希望张某甲珍惜此次机会,并暗示需要10000元钱作为“保释金”,张某甲就通过监狱亲情电话让妻子张某乙准备钱,后通过汉阳监狱外协人员将钱带入监内交给张某甲。2011年春节前一天,张某甲在汉阳监狱九监区民警办公室,通过同监区服刑罪犯童某某将10000元现金送给了陈懿,陈懿收钱后安排民警余指导带着张某甲办理了探亲回家手续。
2.证人童某某(汉阳监狱罪犯)证实,2011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八、九的时候,同监区服刑罪犯张某甲为办离监探亲的事请其帮忙,后其到监狱内民警办公室将一卷钱直接装进了陈懿的口袋里,并说这是张某甲让其转交给陈懿的。
3.证人辛某某(汉阳监狱罪犯)证实,2011年春节前,同监区服刑罪犯张某甲送钱给陈懿,请陈懿帮忙办理离监探亲之事,陈懿因对张某甲不放心,开始并未收张某甲的钱,后陈懿同意后让其带话给张某甲,让张以后与同监区服刑罪犯童某某联系具体事宜,之后,张某甲通过童某某送给陈懿10000元钱。
4.证人赵某某(汉阳监狱狱政科长)证实,张某甲是2011年春节期间办理的离监探亲手续,陈懿没有为此事找过其,也没有给其送过钱或请过其吃饭。
5.汉阳监狱狱政科提供的罪犯2011年回家探亲名单、张某甲出监通知单证实,汉阳监狱狱政科2011年1月31日已经定下春节探亲名单,张某甲被批准2011年2月1日12时至2011年2月5日20时回家探亲。
6.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甲的户籍、身份情况。
7.被告人陈懿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2010年3月,被告人陈懿调任汉阳监狱九监区任监区长后,发现九监区罪犯杨某甲任调度兼宣鼓工种权力过大,且有演变成牢头狱霸的倾向,就在管教例会上决定让罪犯胡某甲担任宣鼓工种,罪犯胡某甲为表示感谢,于2010年9月在汉阳监狱九监区值班室将2000元现金送给了陈懿。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证有:
1.证人胡某甲(汉阳监狱罪犯)证实,其为感谢陈懿让其担任汉阳监狱九监区宣鼓工种,送给陈懿2000元。
2.罪犯胡某甲档案资料证实罪犯胡某甲的户籍、身份信息情况。
3.户籍资料、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陈懿系湖北省汉阳监狱人民警察,三级警长,警号4229037,曾任汉阳监狱九监区监区长,以及被告人陈懿的户籍、身份情况。
4.被告人陈懿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陈懿在担任汉阳监狱九监区监区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按时间清点罪犯人数和巡查、依法查处监内罪犯赌博、喝酒等各种违纪等职责,致使汉阳监狱九监区在2011年春节期间发生罪犯集中赌博、公开放映并观看黄色录像、私藏使用手机和现金、喝酒等严重违纪行为,尤其是2011年2月2日(农历除夕晚上)和2月6日(正月初四下午)监狱罪犯组织的两场赌博,二十多名服刑罪犯参赌,赌资数万元。在此期间,九监区服刑罪犯李某甲、廖某某将监狱内罪犯聚众赌博、公开放映并观看黄色录像、使用手机、喝酒等违纪行为,用采取不正当手段带进监区并违规使用的MP5进行偷录,事后,罪犯李某甲在亲情会见时将偷录的视频资料交由其母亲方某某带出监外,方某某随后将偷录的视频资料又复制多份,并以此要挟监狱,后被有关部门收缴,上述行为造成了监区管理秩序混乱,严重破坏了监管改造秩序。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证有:
1.证人陈某丁、张某丙(汉阳监狱九监区民警)证实,2011年2月2日当天,陈懿是值班领导、夏某某值正班、陈某丁值副班、张某丙值清醒班,按规定,值班期间应每小时巡查一次,并清点人数。当晚,值班民警陈懿、夏某某、陈某丁、张某丙都巡查过一次,但均未发现服刑人员聚众赌博的违纪、违法行为,说明值班人员的工作存在疏忽和不到位的情况。
2.证人李某甲、廖某某(汉阳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证实,2011年2月2日19时许,汉阳监狱九监区罪犯杨某甲组织摇骰子聚众赌博,罪犯尚水堤负责支场子,胡某甲、辛某某、童某某等二十多名罪犯参与赌博。李某甲和廖某某两人用具有录像功能的MP5录制了两段罪犯聚众赌博的视频资料,记录了当时的参赌情况和参赌人员。2011年正月初四的下午,罪犯胡某甲组织了一场赌博,人数有二十多人,外监区的罪犯参赌,赌资七、八万元,赌博过程中没有值班民警进行巡查和点名。另二人拍下了春节期间九监区罪犯在一楼大厅公开放映黄色录像、喝酒、打手机等违纪场面。
3.证人杨某甲、胡某甲、尚某某(汉阳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证实,2011年2月2日19时许、2月6日下午,罪犯杨某甲、胡某甲分别在汉阳监狱九监区各组织了一场摇骰子猜单双的聚众赌博活动,尚某某负责支场子放风,参赌人员有二十多人,赌资数万元,值班民警在赌博期间没有进行巡查。
4.证人童某某、辛某某、高某某、胡某乙、杨某乙、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汉阳监狱服刑罪犯)等人证实,2011年2月2日20时许至凌晨、2月6日下午,汉阳监狱九监区宿舍2楼7号、5号监舍二十多名罪犯聚众赌博,期间,无值班民警巡查。同时证实春节期间罪犯大厅看黄色录像、喝酒、打手机等违纪行为。
5.证人方某某证实,其子李某甲在汉阳监狱拍摄监狱罪犯赌博等违纪的一个U盘被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领导拿走,其复制的三份资料也交给检察机关,这些视频资料其并未进行传播,期间,还有人唆使其上传至互联网上,但其并未照做。
6.被告人陈懿户籍资料、任职文件鄂汉监党文(2010)13、4号文件证实,被告人陈懿的主体身份,及任九监区监区长任职文件以及监区长的职责范围等情况。
7.汉阳监狱值班记录证实,2011年2月2日至3日,系由被告人陈懿与夏某某值班,被告人陈懿是值班领导,夏某某是主班。
8.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鄂监(2005)20号、鄂监(2006)14号文件证实,罪犯收工回监舍后,值班民警要及时清点监舍内罪犯总人数,严密防范罪犯窜监窜队。值班民警值班期间要经常清查监舍内罪犯人数,早晚集中点名,中途随时清查,要加强对罪犯监室、储藏室、活动室等部位的巡查。监内发生罪犯藏匿移动电话、酒类、现金等违禁物品的,应予禁闭,且二十四个月内不予行政奖励。
9.《汉阳监狱巡逻管理制度》证实,夜间值班民警应定期不定期沿整个监号巡逻,原则上要求至少一个小时巡逻一次,并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值班记录,要查处监内罪犯窜队、赌博、喝酒、打架等各种违纪行为。
10.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调查案卷、会议纪要、处理决定证实,汉阳监狱对2011年春节期间发生的杨某甲、丁海波等二十二名罪犯赌博、李成使用手机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决定,对相关民警予以撤职、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岗位,对相关参赌服刑人员调离汉阳监狱服刑。
11.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证明证实,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和汉阳监狱派人到罪犯李某甲家中对李某甲家人保存的录像进行清缴,并对清缴的SD卡和U盘进行销毁的过程。
12.汉阳监狱九监区监舍平面示意图、赌博视频截图照片证实九监区监舍发生赌博的地点及场面情况。
13.视听资料证实,2010/2/7—–DV100207092354,录制时长十三分钟,为2011年2月2日晚汉阳监狱九监区宿舍2楼7号监舍服刑人员用现金、菜票聚众赌博的画面;2010/2/7—–DV100207100157,录制时长五十二分钟,为2011年2月2日晚汉阳监狱九监区宿舍2楼7号监舍服刑人员用现金、菜票聚众赌博画面,2011年2月6日罪犯集中赌博的画面。2011年春节期间汉阳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观看黄色录像、打手机、喝酒、私藏使用现金的画面。
14.被告人陈懿供述,2011年2月2日,其是汉阳监狱九监区值班领导,夏某某值正班,陈某丁值副班,张某丙值清醒班。当天20时至21时期间,其和夏某某在监舍巡查过一次,没有发现九监区大批服刑人员聚众赌博。当晚监舍寝室没有按照规定熄灯,后来其也没有再巡查和清点人数,亦没有发现当晚二十多名服刑人员聚众赌博的违纪、违法行为,其确实存在工作上的失职,没有履行值班管理的制度规定。
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判决:一、被告人陈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陈懿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陈懿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陈懿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陈懿有期限徒刑一年六个月是错误的;陈懿所犯受贿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处陈懿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懿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对其所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服刑罪犯及其亲属钱物,为服刑罪犯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懿在担任原汉阳监狱九监区监区长期间,玩忽职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按时间清点罪犯人数和巡查、依法查处监内罪犯赌博、喝酒等各种违纪等职责,致使服刑罪犯在监区内集中赌博、公开放映黄色录像、私藏使用手机、现金、喝酒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玩忽职守罪。陈懿因玩忽职守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全部受贿事实,系自首,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懿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陈懿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陈懿有期限徒刑一年六个月是错误的。经查,认定陈懿在担任原汉阳监狱九监区监区长期间,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九监区服刑罪犯在监区内集中赌博、公开放映黄色录像、私藏并使用手机及现金、喝酒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有证人陈某丁、张某丙、李某甲、廖某某、杨某甲、胡某甲、尚某某、童某某、辛某某、高某某、胡某乙、杨某乙、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方某某等人的证言,汉阳监狱值班记录、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文件、汉阳监狱巡逻管理制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调查案卷、会议纪要、处理决定、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证明,汉阳监狱九监区监舍平面示意图、赌博视频截图照片,服刑人员李某甲、廖某某两人用具有录像功能的MP5录制的视频资料以及陈懿供述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懿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还称:陈懿所的犯受贿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处陈懿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重。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受贿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原判根据陈懿受贿37000元的犯罪事实,充分考虑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后,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原判:被告人陈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陈懿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小锋
审判员 董芳芳
审判员 闫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