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是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不能不做的一件事,实际上也是在绝大部分时间里做的事,因此,问话是他们的一个重要工具,也是控辩双方对抗的一个主要武器”(引自《法庭语言技巧》第三版,廖美珍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第3版,第21页)。
但是,在案卷中心主义之下,开庭审理往往演绎成像一场由控方召集、律师参加、法官主持、被告人可以发言的案件研讨会。除了被告人可以被发问,目击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控辩双方的其他证人很少出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
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诉讼证据应当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应当查明在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等,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程序。
“证人证言具有生动形象具体丰富的优点,但由于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引自《证据法学》第三版,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第3版,第167页)“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或缩小,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同上,第175页)“鉴定毕竟是由人做出的,鉴定人存在个体差异,再加上某些客观原因,存在偏差,错误的可能性是难免的。”(同上,第189页)
鉴于言辞证据的易受干扰、模糊和不稳定性等天然的缺陷,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在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庭上,通过公开、平等发问的方式,完成对言辞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检验。
但是,由于证人等出庭率极低以及现行发问规则的不足和瑕疵等原因,目前的发问环节也是辩护律师实务能力中最薄弱的之一。相应地,控方的发问技巧和审判方对于发问环节的把控能力也是严重不足的。
在此现状下,笔者尝试归纳现有规则和技巧,并参考域外知识和经验,对这个领域进行更全面的探索。
第一节 发问的意义
一、发问的对象
鉴于本文的目标读者是执业刑事辩护律师,因此本文主要是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视角和立场出发。
从被发问者提供的信息所要证明的事实对何方有利的角度看,发问的对象可以分为辩护方和控方两类:
(一)为辩方立场服务的被发问人:被告人、辩方证人、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等;
(二)为控方立场服务的被发问人:被害人、控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
当然这个角度是从发问人最初所期望的立场出发,在发问过程中,原为辩方或控方立场服务的被发问人可能改变立场,提供了对对方有利的信息,从而成为事实上为对方立场服务的被发问人,或者说成为了己方的敌意证人。立场的改变将涉及发问方式的变化(具体见之后详述)。
二、发问的目的
对法庭来说,发问的主要目的在于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以便确认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
对辩护律师来说,发问的主要目的在于:
(一)展示辩方案情的主要细节
(二)揭露控方证据的瑕疵和谬误,具体包括:
1.证据不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2.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3.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
4.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6.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7.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和经验。
发问中最精彩的部分是交叉询问,又称反询问、反盘问。对于交叉询问的目的,杨良宜和杨大明先生在《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368页)中所列举的以下目的或作用同样对理解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的作用有帮助:
(一)澄清主讯问中不明确、有回避、有矛盾、有疑点之处;
(二)不让对方证人蒙混过关、避重就轻;
(三)对证人可能遗忘或忽略的事实进行探求,作全面的盘问,打破砂锅问到底;
(四)设法令对方证人认同自己乙方对事实的看法;
(五)解释对方证人愚昧无知、丑化对方证人;
(六)揭示对方证人不诚实;
(七)让法官或仲裁员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demeanor)的唯一机会。
三、发问的意义
对辩护方而言,通过有效的发问,可以帮助法庭认识到对辩方有利的证据,帮助法庭认识到对控方不利的证据,为法庭辩论提供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线索和合理怀疑的依据。
第二节 发问的规则
一、现行法规规定
(一)律师发问权
根据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除下列(二)项中所限制的发问方式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二)限制的发问方式
以下发问可能被法官制止:
1.发问的内容与本案事实无关;
2.以诱导方式发问;
3.威胁证人;
4.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过于重复;
6.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
7.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8.故意扰乱法庭秩序。
二、现行法规的局限
(一)限制诱导式发问的问题
诱导和引导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发问不得采用诱导方式。至于何谓“诱导”、“诱导”和“引导”的区别、诱导方式有无例外等等问题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困惑。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引导性问题是否可以采用一直存在极大争议。“两高”司法解释也出现一定分歧。” “但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存在较多辩解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接受讯问中,是不会按照公诉人的提问顺利回答问题的,实际上就可以视为“辩方证人”,公诉人可以对其采用引导性发问方式。”(引自《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81页)
“若辩护人只是意在通过暗示使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恢复对某些细节的回忆的诱导性发问,不影响陈述或证言真实性的,公诉人可以不予反对。”(引自同上,98页)“对于记忆诱导性的提问,即对于理解能力有限和记忆有限的被告人或证人,唤起其记忆的引导性问题,不属于诱导性发问,司法实践中是允许的”。(引自《公诉实务教程》余啸波主编,上海检察文库检察实务丛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102年2月第1版,192页)
交叉询问中诱导式问题的例外:“如果接受询问的证人或鉴定人为友性证人,其在反询问的询答明显与询问者相互配合,而有勾串之虞时,就应该禁止诱导询问”。(引自《刑事诉讼交叉询问之研究》王国忠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306页)
(二)对品格证据的限制
虽然法律没有品格证据的规定,但是鉴于“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品行是影响证人证言可采性的客观原因之一。诚实、守信、刚直、没有前科的证人比一贯撒谎、怯懦、劣迹斑斑的证人做出可信证言的概率要大很多”(引自《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118—119页),笔者认为如果辩护人获得有力的相关证据,可以尝试就品格进行发问。
三、试点改革
(一)允许反询问中使用诱导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2008年4月21日)第八十一条规定:“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在对该证人的询问中不得提出诱导性问题,但在交叉询问中,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诱导性问题,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暗示了特定答案的问题,或者假设了某待证事项存在的问题。”此建议稿在数个法院试行,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对诱导性问题的新认识和改革尝试。
(二)辩护人与被告人同席对发问的意义
目前,在部分法院试行辩护人与被告人同席制度,即辩护人和被告人坐在一起,可以随时对被发问人的回答和表现进行交流,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证言的真实性,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
第三节 发问的方法
一、发问的基本原则
发问是通过证人的陈述来确认案情并间接表达发问者的意见。因此,控制陈述者回答什么问题、回答的形式和内容都是保障实现发问目的的重要原则。另外,简短易懂也是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目的是保证发问的有效进行,避免产生误解和异议。
二、发问的方案
尽管不需要在法庭上照读问题清单,但是事先进行如下准备,包括发问问题清单或要点,是十分必要的。这个清单也帮助你事先考虑清楚每个问题的可能答案和预判意外答案,并提前考虑对意外答案的反驳理由和相关证据。
清单:
发问的具体目的;
发问问题清单;
问题答案的预判;
意外答案的预案。
三、发问的庭前调查
虽然目前辩护律师的庭外调查能力较弱,并且法律对律师调查的合法性边界不明确,但是如果辩护人事先知道有证人等需要出庭接受发问,除了对证言内容的审核研究外,还应当就证人等的作证能力、利害关系和诚实品格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相关调查。以下信息和角度可以考虑:
(一)背景信息: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实际住址、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职业、近亲属关系等;
(二)观察、记忆和表达能力;
(三)与公检法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各方的血缘、婚姻、工作、教育等密切关系;
(四)对案件的了解:怎么知道这一事件、以前的证言、对事件的讨论、是否和其他证人讨论过;
(五)案件的经济利益归属;
(六)对被告人的偏见、仇恨等;
(七)作证费用的支付和承担;
(八)以往的诚信记录;
(九)违法犯罪记录。
四、对发问对象的庭前准备
(一)被告人的准备
(二)证人的准备
虽然会见证人有一定风险,但是必要时仍应进行面对面会谈。以达到如下目的:
(1)解释相关诉讼过程;
(2)解释作证规则;
(3)了解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4)了解证人与本案侦查、检察、审判和其他当事人的关系;
(5)了解证人诚信背景;
(6)了解案情;
(7)了解之前作证情况和内容;
(8)核实证人作证能力、证词可信度;
(9)了解可以和证人在案发现场见面;
(10)可以带证人去法庭旁听,熟悉庭审环境。
有必要时,应当事先进行模拟问答练习,包括模拟发问、回答和异议。证人可以参与思考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提供他/她的答案。(参见《舌战手册》,林正和于志怡编译,中国商业出版社,2011年11月第1版,第206—207页)
一般情况下,整个会谈和排练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且除辩护律师外,还应有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五、发问的基本要求
(一)发问问题和答案一般使用一问一答方式进行;
(二)发问应简洁、清楚、准确、严密;
(三)发问重点应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
(四)发问主要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明显不合理之处;
(五)发问应针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
六、发问的具体形式
根据问题的开放度和控制力等因素,通常将问题分为以下种类(参见《侦查讯问话语实证研究》,曾范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6月第1版,133—141页):
(一)开放性问题。根据寻求的答案的具体程度,又分为:
1.宽式开放性问题。常见句式:“为什么”“为何”“怎样”“什么”等。
比如:
你为什么没有报警?
你看到了什么?
2.窄式开放性问题。包含“什么……” “哪个……”“多少……”等疑问词用以了解具体或特指的信息。
比如:
你看到的那个人穿什么衣服?
当时房间里还有多少人?
(二)封闭性问题。要求回答是或不是、对或不对、同意或不同意、或者在给定的结果中进行选择的问题,一般属于封闭性问题。其中有分为:
1.选择问题
比如:
你看到被告人从自己身上拿出刀,还是别人给了他一把刀?
2.正反问题
你有没有看到被告人从自己身上拿出一把刀?
3.是非问题
又分为肯定式是非问题、否定式是非问题、陈述式是非问题。
肯定式:你看到了吗?
否定式:你没有看到吗?
陈述式:你没有看到?
上述否定式是非题“带有一定的期望和没有实现后的惊讶”(引自同上,第139页),此处隐含有:“我认为你看到了”的意思。陈述式“所表达的期望没有实现而产生的惊讶比否定的是非问话更强烈”(引自同上)。
4.附加问话
你没有看到被告人从自己身上拿出一把刀,是吗?
从支配力的强弱(笔者认为支配力的强弱一般情形下与引导或诱导的强弱成正比)排列,以上句式的支配力从强到弱的顺序如下(参见同上第140页):宽式开放性问题、窄式开放性问题、选择问题、正反问题、肯定式是非问题、否定式是非问题、陈述式是非问题。
七、发问的具体方法
(一)直接询问(主询问)
1.直接询问是指对己方证人(包括被告人)的发问。但是,理论上讲,当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对己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证人提供了严重不利于本方的证言;可以合理地认为该证人了解某事项,但其在直接询问时拒绝提供证言;证人证言与其先前陈述明显不一致。
2.直接询问的目的是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有利情节,和/或证明控方证据中的弱点或错误。
3.发问顺序一般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重要性排序,也可以将最有力的放在前。
4.不要使用诱导或引导性问题,这样是被法律禁止的,且容易使证人失去可信度。
5.直接询问中可以将对被告人明显的不利和矛盾之处主动揭示,要求被告人予以解释,避免被动地被对方揭示。
6.如果有多个证人,则证人的出场顺序可以用时间发展、逻辑顺序、倒序、证明力为顺序,另外,有利的证人可以发在最前和最后。
7.根据上海某中院的调查,部分法律人士认为,对下列情形(参见《刑事证据规则研究》,沈志先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221—222页),可以允许在直接询问中进行诱导性询问:
(1)涉及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经历、社会关系等事实;
(2)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已经明确的事实;
(3)对证人、鉴定人等记忆不清的事项,为唤起其记忆而有必要;
(4)证人、鉴定人等对直接询问方明显持有敌对情绪并故意提供不利于直接询问放的证言的;
(5)直接询问下证人、鉴定人等意图避免就某一事项作证的;
(6)直接询问下证人、鉴定人等的陈述与其在庭审前的陈述相反或者实质上不同的;
8.直接询问主要方法
(1)叙述法:适用于陈述能力较强的被告人和证人、鉴定人。但是,需要及时针对遗漏或不清晰内容补充发问。
比如:
问:请问你的住址?
答:南京西路xxx号。
问:南京西路和江宁路口靠近你家吗?
答:就在旁边,大概100米。
问:2016年 10月1日中午12点,你在哪个路口吗?
答:在。
问:在干什么?
答:我出去吃午饭,在等红灯。
问:你看到了什么?
答:我看到了xxx。
问:你刚才说那辆汽车“歪歪扭扭地”开过来。请问“歪歪扭扭”什么意思?(此处参见《舌战手册》,林正和于志怡编译,中国商业出版社,2011年11月第1版,第198页)
答:那辆车先越过中心线,又回到自己车道,后来马上又越过中心线。(参见同上)
(2)问答法:适用于陈述能力一般,辩护人不太确信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能否主动控制内容并对辩方有利。
比如:
问:你说你看到了一辆车子撞了一个人,那么车子是什么颜色?
答:红色。
问:车子是轿车,还是其他车型?
答:是轿车。
问:车子开着灯吗?
答:没有。
问:车子速度大概多少?
答:很快。
问:请具体将一下很快什么意思?
答:比前后其他车快很多,我一下就注意到了。
(3)偏离主题的打断
如果证人等在叙述过程中偏离了主题,则可以用有关联性的问题来打断叙述,使其回到主题。(参见同上,第198-199页)。比如:
答:那车子又越过中心线了。我当时就发觉不对,对面的车子差点撞到他,后面的车子也在按喇叭……
问:请问越过中心线大概多少距离?
答:大概越过了两米。
9.直接询问被告人的顺序
目前庭审询问被告人的特殊顺序:向被告人发问属于直接询问,按理应该辩护人先发问,但目前法律规定由控方先讯问被告人(属于交叉询问)。因此,在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时,要注意根据被告人被控方讯问的问题和回答,判断是否需要有针对性的及时发问,以扭转不利。比如在一起贪污罪庭审中的以下发问(内容参见《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顾永忠主编,法律出版社 2010年12月第1版,第133—134页):
公诉人:A公司是什么性质?
被告人:国有。
公诉人:A公司的分公司B是什么性质?你的职务?
被告人:国有,我担任总经理。
公诉人:C公司的性质?
被告人:我和家人开的私人公司.
公诉人:你把B公司3千多万的现金和房产过户到C公司,有无经过国资部门批准,办理过法律手续?
被告人:没有经过批准,不过……
公诉人:不要解释,只要回答有无。
被告人:没有,不过……
公诉人:不要说了。讯问完毕。
辩护人:你把国有公司的资金和房产未经批准、未办理法律手续就过户到你私人公司,难道你不知道这是犯罪吗?你向法庭明确解释一下为什么这样做?
被告人:情况是这样的,B公司名义上是借A公司成立的,实际上是我个人出资经营管理、承担盈亏的私人公司。我和A公司原来的老总达成协议的。现在A公司新来的老总不承认,要我每年上缴100万管理费,我当然不同意……
(二)交叉询问
简单地说,交叉询问是指对对方证人的发问。英美证据法大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威格莫尔称:“交叉询问是人类为探明事实真相的最伟大的发明,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有效的法律装置”(转引自《辩护人庭审发问原理与方法》,王俊民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12月第1版,第16页)。从理论上讲,交叉询问与直接询问的主要区别在于交叉询问一般允许使用引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
1.从发问的角度讲,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各有难度,但是在实践中,辩护律师主要通过对控方的证人、受害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进行交叉询问,达到发现错误、漏洞、矛盾,揭示真相的目的。因此,掌握交叉询问的方法和技巧是发问工作的重要部分。
“法庭雄辩艺术的高峰——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方所有学问中最困难的一门,同时也是最有价值的学问之一。”(转引自《刑事诉讼交叉询问之研究》王国忠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257页)
2.“我国在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基本确立了交叉询问制度的总体框架”。“庭审交叉询问的规则有顺序规则、关联性规则、禁止诱导询问规则、保护证人规则、异议规则等。”(摘自《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主编:沈志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220页)
3.对于交叉询问的能力要求,王国忠先生的阐述非常准确和详尽(参见《刑事诉讼交叉询问之研究》王国忠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257页)。辩护人应当平时注重培养和锻炼这些能力:
逻辑思考的习惯;
广泛常识的清晰把握;
无穷的耐心和自制力;
透视人心的能力;
精确有力的行为特点;
极度的谨慎;
敏锐地揭露证词弱点;
对案件相关知识的精湛理解。
4.交叉询问的类别
交叉询问可以分为建设性和攻击性两种(参见《走向法庭-律师庭审制胜战略》,[美]丹尼尔.斯默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190页)。
(1)建设性的询问:当对方证人可能对我方有帮助、对方证人的证词证明力更强或者证人的其他职责和知识对其他文件和事件有利,交叉询问可以从对方证人处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2)攻击性的询问:通常情况下,交叉询问可以从以下角度攻击证人和证言的可信度:
①攻击证人的可信度:偏见、记忆力、观察力、表达力、利益、名誉、不诚实行为和犯罪记录等;
②攻击证言的可信度:前后不一致、模棱两可、不合逻辑、不合常理、与其他证据矛盾、混乱、错误、增加和删减等。
(3)建设性和攻击性询问同时使用的风险提示:获得对方证人确认的有利信息之后,如果还攻击其可信度,可能同样会破坏已经获取的有利信息的可信度。
5.交叉询问的决定因素
交叉询问不是必须要进行的。是否进行交叉询问,需要考虑直接询问是否对辩方不利,另外,交叉询问预计是否能够问出有利的信息。
6.交叉询问的通常注意事项
(1)引导性问题交叉询问的最好武器。引导性的问题形式包括:“是不是……”“……,是吗?”“如果说……这是事实吗?”;
(2)对证人回答要进行预测,尽量不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3)尽量不要问开放式的问题,比如:“什么”“为什么”“解释下原因”等等;
(4)如果得到了最有利的信息,就应考虑是否立即停止询问;
(5)改变发问顺序是常用的方法,用以改变证人的记忆顺序,使得死记硬背的证人露出马脚;
(6)准备几个无法回避和反对的对辩方有利的问题,用于结尾。
八、发问的内容
常见的发问内容是从证人和证言两个角度考虑。
(一)对证人的发问
1.证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力和记忆力是发问首要考虑的因素。
(1)首先考虑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其次考虑证人是否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
(3)考虑证人感知的准确性,通常从以下角度入手(参见《论质证》,尚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版,156-157页):
空间状况:距离、遮挡物等;
外部环境:光线、天气、时间、噪音等;
自身能力:视力、色觉、听觉、嗅觉等;
事件发生的突然性;
事件发生时的干扰因素:现场的混乱、物体和人物的众多、现场的血腥和震撼。
(4)对于证人的记忆力,需要考虑记忆时间长短、记忆是否变形和被干扰(比如有无其他证人、侦查人员、新闻报道等介入信息)等因素。
2.证人作证时,需要考虑利害关系、理解法律程序的能力、表达力、诚实性、不当外力影响等因素。
(1)利害关系
①不良情感和动机(参见同上,200—202页):
a.偏见或成见:
他人支付费用作证、证人资助本案;
对诉讼结果有财务利益;
家庭或其他关系、业务关系;
通过行为或表达显示友情;
作证可以保证豁免处罚、即将被指控、假释期间。
b.利益:证人与诉讼事项的利害关系:免予起诉/不起诉、从轻量刑建议等,或处罚被告,或迫使赔偿,或获得其他相关利益(比如获得被告人资产或公司控制权)。
c.腐败:可能接受物质等好处。
d.恩怨、报复、敌意:负面陈述、打斗、争吵、被起诉。
e.证人间串通:细节的高度近似。
f.“情感上的依赖”、“盲目的爱心”。
②利害关系:“关于证人做伪证的主要原因,63%的被调查者认为是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证人与当事人亲属、仇敌等恩怨关系。有39%的人认为是碍于情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情面来源于一种长期的利害关系,如不能抗拒近邻、同学、同事的求情而作伪证。”(引自同上,155页)利害关系是最常见的影响证人能力和资格的因素。从这个角度讲,事先对利害关系的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理解力、表达能力,以及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3)证人的诚实性:如前所述,证人的诚实与否对证言的有效性具有重大影响,虽然确定证人是否诚实是难度很高的工作。但是,以下因素是域外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方法,供参考:
①犯罪记录:除少年犯罪外,发生在十年以内的、实际被判有罪的涉及不诚实(欺骗)或虚假陈述的犯罪或者不涉及不诚实的重罪,可以运用平衡测试,认定证人的可信度。
②不良行为、名声证据、意见证据也可根据证据规则适当使用。
(4)不当外力影响:实践中,侦查方对被告人或证人的说服、媒体舆论的导向、亲友和周围人对证人的影响可能改变证人的证言。
(二)对证言的发问
1.与定罪相关的内容:
被告人的身份;
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案件起因;
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有无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的动机、目的;
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
2.与量刑有关的内容
有无法定的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3.前后不一致的质疑
(1)“揭示陈述着前后陈述的不一致,实质在于发现和解释矛盾来说明陈述者的不可信。”(引自同上,202页)
(2)操作方法(参见同上,203页):
再次确认法庭中陈述的内容;
询问先前陈述的真实性;
进行对比,揭示矛盾。
一般情况下,前后不一致的质疑限于对犯罪构成的实质性事项的质疑。有时,也可以一并指出存在大量非实质性事项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