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最大的视频网站之一,号称同时可以提供手机、电脑、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openV.com网站,因提供了盗版影视作品视频点播服务,近日遭到了刑事诉讼打击,该网站及6名员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起诉。OpenV也成了国内首个因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点播服务,而被追刑责的视频网站。这一前所未有的案件对于侵权现象普遍的视频点播产业造成了很大震动,也显示了官方打击互联网侵权的决心。
互联网上影视作品被盗播的情况比较严重,权利人一般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法院对类似诉讼赔偿额认定的标准一再降低,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导致侵权现象以旧普遍。现有视频网站被判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给其他侵权网站敲响了警钟,如仍然侵权,将面临锒铛入狱的风险。
其实,在我国法律中,早就有了明确规定,对类似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之前一直没有适用,现长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对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一、《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217条规定:“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只有对侵权影视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发行行为是指销售或赠与作品的复制件,该复制件为有形,与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定性完全不同,而如果仅提供在线视频,又不存在“复制”行为。换言之,仅根据《刑法》217条,视频网站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最高院与最高检的司法解释
但鉴于网络侵权的日益严重,我国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该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到了“发行”行为,虽然与《著作权法》中的规定相矛盾,但在刑法领域,仍然应该适用该司法解释。
三、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界定
本文所举案例中,侵权额的认定以该网站的广告收入为准,即将间接收入也计算在“犯罪所得”之内,这在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综上,OpenV虽然是我国第一起因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被入刑的单位,但根据长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整理的法律来看,我国打击侵权的相关法规非常明确,同时,我国视频领域的民事诉讼案件维权也非常活跃,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视频领域的网络侵权将得到遏制,相关领域的投资将开始活跃,同时版权权利金额也将大幅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