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律入刑“松动”?请不要急于“拍砖”||福州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最高法近日出台指导意见。其中,对一些醉驾行为的量刑做了具体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消息播发后,引发舆论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就在于醉驾不一律入刑是否会引发选择性执法。
其实,一直以来,“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饱受争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规定,只要醉驾,就一律入刑。对此,在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打击面过广,一种则坚持认为醉驾应该入刑。而两种观点的冲突点则为:是否应综合考虑醉驾的不同情节和情况,做到罪责相适应。
早在“醉驾入刑”实施之初,在全国舆论为“醉驾一律入刑”一片叫好声中,当时的最高法副院长就曾表示,对于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酒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并要求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不可否认,“醉驾一律入刑”发挥了极大的威慑作用,无论是酒驾还是醉驾的比例都呈现断崖式下降。公安部2016年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和恶性程度相差很大。将不同程度的醉驾与一般的醉驾同罪而论、一律判刑,恐怕难言公平公正,也有违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制定“醉驾一律入刑”的初衷为了遏制醉驾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的危害,但我们也必须看到,“醉驾一律入刑”毕竟是针对特殊时期所采取的特殊司法手段,在彰显对酒驾醉驾的惩治作用和产生巨大威慑力的同时,却也暴露存在的问题。
近日,广州的一起醉驾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一位刘医生在代驾将其送入小区后,自己挪车,不慎发生了轻微剐蹭,与保安发生争执后警方介入,最终被控危险驾驶罪。经二审改判后才免予其刑事处罚。诸如此类问题在醉驾入刑后,时有耳闻。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正是汲取了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经验教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纠偏。“这并不是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上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定罪还是不定罪的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的执法,所以一时也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
按照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并没有松动。但他同时也担忧,对醉驾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予定罪处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可能会出现选择性司法的问题。“如何来认为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这就需要拿出一个标准来。否则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正的情况,这是人们所担忧的,同时也是考验司法者的智慧的地方。”
纵观舆论,正如阮齐林所担心的一样,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如果掌握不好,可能会破坏司法的公信力。然而,这种担忧并非是因噎废食的理由。发现问题,而不改正;发现漏洞,而不弥补;发现法律运行中的问题,而不纠正,这只会陷入错上加错的轮回,至少本次指导意见的发布,给了中国司法一次与时俱进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醉驾情节轻微者酌情不入刑,不代表醉驾不入刑,更不代表法律对一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大开绿灯。醉驾仍需承担相应的惩处,只不过那些情节极度轻微,却被严重判罚的“乌龙”,即将消失。
至于部分舆论担忧对醉驾行为选择性司法,确实有其道理。但不要因为可能发生的问题,就寸步不前。更何况,解决选择性执法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司法改革的施力方向。
如此看来,引发争议的并非最高出台的指导意见,而是对酒驾醉与非醉判定标准模糊的迷茫。如何更清晰的明确醉酒标准,这就更需要相关司法机关出台细则,在破除旧有条款局限性的同时,杜绝新规权利寻租的空间,方可解民之所忧。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