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嫖”的刑民界分与犯罪数额认定
被执行人李某超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时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经虞城县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超非法运输毒品冰毒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其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2016年3月3日,虞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申请执行李某超罚金一案,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7日,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河南省鹿邑县贾滩乡政府联系到李某超所在的村委会支部书记张某某,通过张某某了解到李某超自从被公安机关抓走后,家中无任何财产,其父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为村里的特贫户,并由村委会出具了证明。后通过银行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无存款,并到商丘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车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超有可供执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能较明显划分出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案件中被执行人李某超家庭经济困难,没有经济收入,且目前在监狱服刑。经银行网络司法查控、到商丘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均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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