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三年半,蔡思斌律师成功辩护二审改判三年缓刑||福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辩护案件
2016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因走私洋酒被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其后经过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被告人杨某某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判处缓刑。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找到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蔡思斌律师担任被告人杨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蔡思斌律师秉承严谨负责的态度并未第一时间接受家属的委托。经过与杨某某家属对于本案的初步沟通并进行法律分析后,被告人家属仍然选择与蔡思斌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
此后,蔡思斌基于被告人家属的委托进行了卷宗查阅,并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蔡思斌律师发现案件中对被告人杨某某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性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案件走私税额数额认定仍有异议。
同时,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客观事实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因此,蔡思斌律师向家属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可积极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争取判处缓刑的法律意见。随后,蔡思斌律师与当事人家属进行法律分析,经过双方的沟通。蔡思斌律师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本案被告人悔罪认罪,主观恶性小,愿意补缴税款及案件中认定偷逃税款事实不清等二审辩护意见,并与二审法院法官进行意见交换。
此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二审期间积极向法院补缴了国家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最终,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普通走私货物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能够积极补缴国家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并补缴部分罚金,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蔡思斌律师对被告人杨某某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诉辩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采纳。至此,被告人杨某某二审成功改判缓刑,杨某某家属对于蔡思斌律师在本案中所做的努力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