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转载而成。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被告人孙×,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未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和被害人张×1(女,2005年7月28日出生)、张×2(男,2007年12月27日出生)均暂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系邻居关系。2015年7月9日12时许,孙×在其暂住地门前利用软管私自从装有液化气的罐里倒换液化气至一空罐内,造成液化气泄露。恰逢张×1、张×2姐弟在附近生煤火做饭,泄露气体遇明火爆燃,致使张×1面颈部、四肢烧伤,体表II°以上烧伤经计算达体表面积的19%,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致张×2面颈部、躯干、双上肢烧伤,体表II°以上烧伤经计算达体表面积的6%,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孙×与被害人之父张×3一同到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鲁谷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孙×就本案民事部分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孙×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二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对孙×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1、张×2的陈述,证人张×3、董×、李×的证言,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查笔录,被告人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知自己没有危险品处理资质,仍心存侥幸自行倒换液化气罐,使自身及不特定人均处于危险的状态,后因液化气泄露遇明火燃烧,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救治二被害人,并就民事部分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液化气罐二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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