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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57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2002年3月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4月19日1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八亩地村村委会院内驾驶报废农用车倒车时,将田某1撞倒,后田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田某1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
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4月2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4月19日1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八亩地村村委会院内驾驶报废农用车倒车时,将被害人田某1撞倒,后被害人田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田某1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
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4月2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田某2、薛某1、王某、孙某、薛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异动凭单、车辆基本信息,死亡证明,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个人活期转帐凭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