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被告人贾某,男,1984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吉林省扶余县,于2016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吉林省扶余县,于2017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同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的长丰猎豹牌越野车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京承高速王史山桥路段时,驾车别正在行驶的车牌号为×××的大客车,后贾某指使王某持弹弓将该大客车驾驶室位置车窗玻璃打碎。经鉴定,车辆受损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
被告人贾某、王某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2017年1月5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王某已赔偿了车辆损失3600元,被告人贾某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某、王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齐某1、齐某2、鲁某、刘某1、刘某2、翟某、李某的证言,关于客车受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受损照片,北京市兴业客车修理厂结算单及发票,协议书,收条,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弹弓、钢珠,前科查询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王某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王某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已赔偿车辆损失,且被告人贾某取得谅解,故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贾某、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弹弓一把、钢珠五百个,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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