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被告人郝某,男,23岁(1994年6月13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租住北京市怀柔区;2016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未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郝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温阳东升旅店2号房间内吸食冰毒,并以吸食冰毒能提神为由,教唆张某(2000年9月16日出生)吸食冰毒。
被告人郝某于2017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民警在怀柔区大中富乐村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郝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郝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郝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温阳东升旅店2号房间内吸食冰毒,并以吸食冰毒能提神为由,教唆张某(16岁)吸食冰毒。
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郝某在怀柔区大中富乐村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郝某的供述,证人张某、于某、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物证冰壶一个,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冰壶一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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