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曾某华犯受贿罪一案,一审期间,曾某华退赃40万元,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第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曾某华构成受贿罪,共受贿95万元,不成立自首、立功,对其退赃及如实供述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判决曾某华有期徒刑5年,罚金一百万元。曾某华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行为构成自首和立功为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曾某华亲属代其退赃55万元。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曾某华构成受贿犯罪,曾某华仍不构成自首和立功,但二审期间其亲属代其退赃55万元,已全额退赃,且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遂改判,判决曾某华有期徒刑4年,罚金50万元。
【判决书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桂05刑终73号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期间,曾某华的亲属代其退赃55万元,加上一审期间退赃40万元,已全额退还赃款,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之规定,二审法院对曾某华的刑罚进行了改判。
【律师评析】
本案在二审期间,曾某华的亲属代其退赃,达到全额退赃,依据法发[2009]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之规定,考虑到一审期间曾某华的退赃数额达不到赃款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二审期间曾某华的赃款数额已全部追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加大的从轻处罚的幅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和鼓励退赃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