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结首例律师费转付案件——被告诉讼前后的行为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30万元律师费。
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先后发行了A、B两期短期融资券,原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这两期债券共计3000万元。被告向原告兑付A、B两期融资券存续期内的利息,但未在债券到期日兑付本金。
原告遂于2016年5月诉至前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两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违约金共计3000余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30万元。
前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除逾期兑付债券利息外,诉讼期间未向原告返还涉案两期融资债券本金,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没有事先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依法诉请被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依法有据。本案案件事实涉及债券付息时间、违约金计算基数,被告就原告主体资格等一系列问题提出异议,原告若无专业法律人士介入,在缺乏诉讼技能、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难以正确应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寻求法律专业服务具有合理性。
被告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没有遵循法院指引在限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影响了诉讼进度,造成原告巨额资金被继续拖延占用,司法资源被不必要浪费,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应该承担无过错方也就是原告的律师费用。
本案律师费用虽然在诉讼中尚未实际支付,但金额并没有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合理范围,并非原告臆测待付金额,且该费用确为原告损失,法院应该足额支持这一诉求。
记者了解到,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前海法院判令胜诉方律师费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败诉方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阻遏违法行为,减少虚假、恶意诉讼,也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在履行民事义务过程中,尽到谨慎注意和诚实协作的义务,有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