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盗窃罪可谓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为普通、最为常见的犯罪,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形态。人类社会自以有了财产的私有制,有了物质生活条件的剩余,就出现了盗窃犯罪。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断改善的今天,盗窃罪仍然是最为普遍的犯罪现象,在各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刑法上的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另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二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五种:1.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是最为常见的行为方式,就是行为人盗窃财物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2.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住所。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5.扒窃: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盗窃行为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并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放宽了盗窃数额上入罪的标准。
虽然,盗窃行为给我国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性,依法应于严惩。但是,对犯罪分子合法的权益保障更是一个社会法治健全国家应有的表现。笔者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对于盗窃罪,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出发为其争取应有的权益:
一、案件的主体问题。实务中,盗窃罪中时常出现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盗窃其中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3.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行为人犯罪目的、动机的辨析。犯罪目的、动机通常是法院定罪量刑重要因素。诸如行为人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了盗窃行为,且盗窃金额数额合理。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行为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三、行为人是否实施入户盗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盗窃”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减半处理。并且该规定中明确固定何为“入户”,即“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因此,辩护人应注重分析行为人在案件中是否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
四、盗窃金额的辩护。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中典型的数额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携带凶器、扒窃、多次盗窃等行为犯情节,但是在犯罪量刑时候,仍然会考虑数额的因素。实务中偶有发生受害人与行为人对盗窃金额说法不一的情形,此时若只有受害人言词证据证明盗窃金额的情况下,辩护人可用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展开辩护。
五、被盗财物的金额。《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即认定盗窃的数额,只能以价格凭证或者估价机构的估价予以认定。实务中,对于盗窃财物金额的鉴定,可以从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送检材料上需求辩护方向。
六、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若案件中存在团伙作案的,区分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行为人的量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七、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实务中,对于盗窃罪既遂的认定关键在于盗窃行为是否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若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财产,虽然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但是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亦可能被认定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八、充分利用司法解释。通常而言,认罪、悔罪、退账、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具有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形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得赃款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因此,充分理解应用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蔡思斌律师
2017年8月24日
附:本罪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名录:
1.法律:《刑法》第263条
2.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