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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德忠,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夏世云,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无业。199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忠甫,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无业。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李德忠伙同顾小娟(已死亡)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K粉”(氯胺酮),由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寄运至福建省石狮市,李提取后在当地贩卖。李德忠、顾小娟先后雇佣被告人夏世云、马忠甫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世云提取3次共计8000克“K粉”,马忠甫提取8次共计17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世云租住处查获“K粉”238克,在马忠甫租住处查获“K粉”5100克。
2008年3月下旬,经被告人李德忠联系,被告人夏世云到重庆市购得大麻450克带回石狮市,夏与被告人马忠甫将大麻掺人香烟,重新包装成大麻烟,除部分贩卖外,破案后查获大麻烟丝100克。
2008年4月8日,彭方建(另案处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运李德忠购买的2000克“K粉”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2008年4月11日,被告人马忠甫到石狮市的物流公司领取李德忠购买的“K粉”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K粉”5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2007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德忠在石狮市租住处私藏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枪及子弹3发。同年12月底,李德忠将该枪及子弹交由夏世云藏匿,后被查获。
综上,被告人李德忠贩卖氯胺酮32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450克。案发后查获氯胺酮12438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烟10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忠、夏世云、马忠甫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大麻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德忠、夏世云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德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夏世云、马忠甫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夏世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非法持有枪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马忠甫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德忠,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德忠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世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马忠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