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推荐阅读。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被告人刘巍,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无业。1988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迂飞,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200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侯瑛,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张朝刚,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聂兵,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关德鑫,男,满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无业。200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志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宝璠,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金龙,男,回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巍与迂飞合谋制造海洛因勾兑液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刘巍出资,二人共同或由迂飞单独数次购买海洛因共1050克,用作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刘巍先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伙同被告人侯瑛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又在新城子区雇佣被告人张朝刚将勾兑液装瓶封口,制成针剂。至案发时,刘巍等人共制造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3560支(1.8克/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装勾兑液13瓶(约600克/瓶,共7.8千克)、矿泉水桶装勾兑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装勾兑液19瓶(约2千克/瓶,共38千克),合计约160千克。其中张朝刚参与制造海洛因勾兑液2桶(重17.7千克)及针剂47560支。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刘巍在沈阳市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20500支、600毫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3瓶(折合针剂约3900支)、2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9瓶(折合针剂约19000支),向周巍、靳丹平分别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000支、17000支。
200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巍将制成的海洛因勾兑液贩卖给被告人迂飞,并将买毒“下线”介绍给迂飞。迂飞在沈阳市向靳丹平、周巍、王宏和被告人关德鑫分别贩卖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并指使被告人聂兵向靳丹平、周巍、关德鑫分别贩卖960支、2000支和300支。
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聂兵在沈阳市多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16000余支。
200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关德鑫在沈阳市3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800支。
2007年1月间,被告人刘志顺在广东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共计80克。
2007年5月间,被告人刘巍与高宝璠合谋制造氯胺酮。高宝璠在互联网上获悉被告人张金龙发布的出售氯胺酮制造技术的信息后,由刘巍出资,高宝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向张金龙学习制造氯胺酮技术,后高宝璠据此制造出氯胺酮154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巍与被告人迂飞违反毒品管制规定,结伙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进行贩卖,刘巍还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侯瑛、张朝刚、高宝璠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志顺、聂兵、关德鑫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金龙向他人传授制造毒品的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刘巍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迂飞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刘巍,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侯瑛、张朝刚、高宝璠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聂兵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协助抓捕同案犯关德鑫的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关德鑫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刘志顺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张金龙为牟利,利用互联网发布出售制造毒品技术的信息,并向高宝璠传授制造氯胺酮的具体方法,高据此制造氯胺酮1540克,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巍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迂飞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侯瑛、张朝刚、高宝璠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五年,对被告人刘志顺、聂兵、关德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和十年,对被告人张金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