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缓刑的几个认识误区
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推荐阅读。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一男子为把倾斜的电线杆扶正,将绳索一端扣在电线杆上,另一端扣在三轮摩托车上,然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横跨公路加力拖拽,导致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路过此地时被悬于路面的绳索“割喉”而亡。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臧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下午5时许,臧某在沭阳县某乡镇路上,欲将倾斜的电线杆拖正,遂使用绳索扣住电线杆连结一辆三轮摩托车,并驾驶该摩托车由南向北拖拽路南侧电线杆,致使绳索悬于空中横拦路面,且无人在现场警示管控。
与此同时,刘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经过此地,行驶中遭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臧某采用烧掉绳索、扔掉血衣等手段,意图逃避侦查。
法院另查明,臧某于案发次日到沭阳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臧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臧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在用绳拉电线杆过程中致被害人绳勒颈死亡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考察,臧某平时表现很好,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且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悔罪明显,再犯罪的危险性低,对臧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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