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赌款,法院会判决对方返还吗?
2016年11月25日,郑某借朋友章某某的手机,秘密登录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两次办理了6600元、700元的网络贷款,并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当天下午又将章某某余额宝中的人民币9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中,共计转走8200元。
2016年12月1日,郑某又借同事余某的手机,秘密登录余某的支付宝账户,将余某银行卡上的800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后通过支付宝网络借贷平台贷款800元,提现到余某的银行卡上填平该账。次日,郑某又将余某银行卡中的4000元转入自己银行卡中,共计转走4800元。
次日,郑某再次借堂弟郑某某的手机,秘密登录郑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在该平台上办理了一笔1500元的贷款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
实施上述盗窃行为后,郑某均删除了交易记录,将手机归还各被害人。2016年12月10日,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3月2日,检察机关以郑某犯盗窃罪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赔各被害人财物。
来源:永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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