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法律意识淡薄异想天开的做起盗窃发家的黄粱美梦。于是乎,其携带自制的撬具前往福州某地干起了盗窃摩托车的行当,企图以此发家致富。然,此美梦终归破碎,郭某很快就被公安机关以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随后,检察机关依据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提供的被盗车辆发票凭证等证据材料认定本案郭某实施的盗窃金额约为61000元。其中,被盗车辆的价值约为56000元,受害人被盗现金为5000元。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二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关于盗窃定罪量刑规定,那么郭某的盗窃金额达到数据巨大的标准,其可能面临3年到10年的刑事处罚。
郭某的家属在得知郭某所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后,对郭某是悲愤交加,但却又无可奈何。作为郭某的家属其内心不愿郭某遭受刑事处罚,但是,对郭某二进宫的糊涂行径却又咬牙切齿。最终,郭某家属找到福州市刑事辩护蔡思斌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还是希望蔡思斌律师能够为郭某提供法律帮助。经过沟通协商,郭某家属决定委托福州市刑事辩护蔡思斌律师团队的唐山、罗瑞芳律师经办此案件。
随后,唐山、罗瑞芳前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郭某。经过与郭某的沟通交流,郭某对其实施的行为深表悔恨,但是,其亦提出案件盗窃金额认定事实不清,其并未盗取现金的事实问题。为此,唐山、罗瑞芳律师认真听取了郭某的意见,并详细做了笔录记载。
此后,罗瑞芳、唐山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了阅卷,并对卷宗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并发现受害人关于车座底下存在5000元的陈述存在明显疑问,不排除此类陈述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为了维护郭某的合法权益,为此,罗瑞芳、唐山律师查询了相关类似判例并结合案件材料书写了相关辩护意见。
庭审中,唐山、罗瑞芳律师向法庭提出受害人关于车底存有5000元的说法仅有受害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在郭某的盗窃金额中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同时,对于案件中被盗车辆的鉴定结论存在虚高的问题亦提出相关法律意见。经过法庭认真的调查,多次开庭审理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提出不应将被害人5000元现金计入被盗金额、郭某认罪态度好等部分辩护意见。但鉴于郭某具有盗窃前科,故而,法院最终判决郭某有期徒刑2年11个月,并处罚金。至此,蔡思斌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的律师完成了对郭某的刑事法律辩护工作,并取得了成效。郭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郭某的家属对律师的工作亦表示认可。
纵观此案,郭某因一时贪念身陷囹囵,悔恨不已。通过律师的帮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行使,律师希望其能充分认识错误,重新做人。然而,盗窃罪始终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故而,我国法律对该类犯罪一直保持着从严打击的态势。因此,对于盗窃行为每个人都应有充分的认识并予以远离。盗窃犯罪即无法使人发家致富,也无法给人带来幸福的生活,企图采取偷窃的手段获得财产都是极为错误的,相反常言道“伸手必被抓”,盗窃行为最终只会给对行为人自身及家属带来严重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