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珠(化名)以自己的身份证和虚假工作证明(即在福州某渔具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年收入6万元)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后某银行核发了信用卡(卡号421870XXXXX)给被告人陈珠, 被告人陈珠在信用卡使用期间多次以套现的方式透支现金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开支,或透支用于个人消费,共透支79756.74元,后因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而逃避银行的催收,且超过18个月仍未归还。2010年4月30日,某银行向公安机关报警。2010年5月28日17时45分,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在福州国际机场抓获被告人陈珠,后移交给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陈珠及其家属向某银行缴交139541.48元,归还了透支款79756.74元以及利息、滞纳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珠向本院缴交罚金20000元。
【法院审判】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珠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79756.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积极归还全部透支款息及滞纳金,缴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珠关于其没有恶意透支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陈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四种不同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和恶意透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前三种统称为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而且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靠推定,故2009年12月16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改变了以前关于四种不同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都以“5000元以上”作为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陈珠恶意透支79756.74元,属于数额较大,陈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积极归还全部透支款息及滞纳金,缴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的量刑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