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晓华(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窜至福州市仓山区一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人民币450元的价格租赁到一辆车牌号为闽ABB2XX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22629元),后又窜至福州市晋安区一网吧,将该车的转让信息发布在福州赶集网上。当晚10时许,有买家与其联系买车,其与买家口头约定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出售该车。第二天中午,被告人吴晓华在福州市仓山区白湖亭公交车站附近路边与买家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晓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晓华辩称,其只是想骗取购车人的定金1000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晓华的诈骗对象是购车人而非租车行,欲骗取的是购车款,诈骗数额应为26000元,属于诈骗犯罪未遂,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法院审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晓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6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晓华到福州市仓山区喜易通汽车租赁商行香江红海园分店租赁车辆时就已经具有明确的将所租车辆以转移占有的形式低价转售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犯罪对象明确的指向了所租车辆,租车行为完成时,其犯罪行为已处于既遂状态,被告人吴晓华关于其只是想骗取购车人的定金1000元,被告人吴晓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晓华的诈骗对象是购车人而非租车行,欲骗取的是购车款,诈骗数额应为26000元,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晓华积极委托家属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晓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
本案争点主要在于犯罪对象是租车行的车辆还是购车人的购车款。
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吴晓华因做生意失败,需要用钱,主观上产生了通过租车再将车卖掉的形式骗钱,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中,被告人吴晓华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一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闽ABB2XX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并于当天下午以虚构的“李先生”的名义到福州市晋安区一网吧上网时在赶紧网上发布了一条以6万元转让该车的信息。被告人吴晓华到“喜易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时就已经具有明确的将所租车辆以转移占有的形式低价转售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犯罪对象明确的指向了所租车辆。诈骗数额应以所租车辆的价值计算。因被告人吴晓华其犯罪对象为所租的车辆,在其租车行为完成时,其犯罪行为已处于既遂状态。其后续的将车辆又以低价转卖的行为,属于其诈骗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