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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逄崇涛,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私营业主。199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月1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逄崇波,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人逄崇涛之兄。
被告人王芸,女,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人逄崇波之妻。
被告人周民,女,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张艳梅,女,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逄崇涛先后多次驾车从河南省驻马店市“张平”处购买冰毒,并劝说其兄嫂被告人逄崇波、王芸夫妇参与其中,由王芸将毒品分装后,由逄崇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逄崇波、周民、张艳梅等人,在山东省龙口市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其中,逄崇涛参与全部犯罪,贩卖冰毒共计565.25克;逄崇波、王芸帮助贩卖冰毒共计111.8克,周民参与贩卖冰毒共计24.20克,张艳梅参与贩卖冰毒共计9.2克。案发后,查获冰毒375.69克,麻古(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混合物)21.46克。
另,逄崇涛非法持有假人民币,面额30 400元。案发后,假币被依法扣押。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逄崇涛、逄崇波、王芸、周民、张艳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逄崇涛还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告人逄崇涛犯罪主观恶性深,贩卖毒品数量大,又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系主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涉案的大部分毒品被追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贩卖毒品犯罪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逄崇涛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逄崇波、王芸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大,本亦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系被动参与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民、张艳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逄崇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逄崇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假释,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十一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逄崇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艳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