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唐某裕经人介绍,认识浙江省富阳市新登镇石岭村的被害人王某军,后双方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裕假意要与其结婚,并欺骗被害人说家里要15000元礼金,办理结婚登记时付8000元,剩下的7000元等迁户口时再支付。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唐某裕、龙某平谎称是表兄妹关系来到被害人王某军家,王某军给了被告人龙某平8000元,在骗得8000元后,被告人龙某平离开王某军家。为了继续骗取被害人王某军的信任,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唐某裕与被害人王某军到浙江省富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唐某裕逃离被害人王某军家。2010年到2012年期间,被告人唐某裕三次以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先后骗取金额共66000元,被告人龙某平两次参与,骗取金额共36000元。
【审判】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裕、龙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与被害人结婚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某裕三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价值计66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某平二次参与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价值计3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唐某裕、龙某平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裕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龙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唐某裕、龙某平犯罪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
【法官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唐某裕、龙某平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近年来农村骗婚案频发,呈逐年增多趋势。受害人多为农村大龄男性,由于择偶心切,他们成了骗婚者的首选目标。在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骗婚者多以礼金钱、订婚钱、女方金银首饰、女方父母赡养费为名骗取钱财。为此,法院提醒农民群众提高对骗婚犯罪的警惕性,并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农村流动人口管理,将当地媒人作为重点人员造册管理,发挥村委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为农村大龄青年牵线搭桥,从源头上杜绝骗婚犯罪活动。
来源:尤溪法院 曾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