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嫖”的刑民界分与犯罪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连江县凤城镇凤尾花园16号楼B座“铜锣湾”食杂店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强骨力”等境外药品,共计14批次(82件)。2014年9月25日,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铜锣湾”食杂店内查获了上述境外药品,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裁判结果
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邱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禁止被告人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14批次(82件)境外药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出入境购物变得频繁,代购现象蔚然成风。因连江临近台湾以及系侨乡的特点,连江人出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的行为较多。2015年以来,我院共审判销售假药罪案件5件。
随着代购行为的增多,代购的境外产品质量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而很多人普遍认为,出售一些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属于正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该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对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侵犯。为此,近年来,连江食药监等有关部门联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行为,以有效维护市场的健康正常运行。
来源:福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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