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盛业海等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证据不足,宣告7名被告人无罪。
今年4月14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租用盛业海的四间厂房用于生产工艺画,用木板墙将盛业江与盛业海两家厂房隔开。盛业海为此与陈某发生争执。2016年1月17日13时许,盛业海伙同张聪文邀集张义云、张松等20余人来到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小郢组的陈某厂房处。其间,张松通过刘晓明联系张某(系未成年人),帮忙叫人捧场助威,后张某邀集多人赶到现场。盛业海等人在现场持锹把打砸陈某搭建的木板隔墙,张某用脚踹木板隔墙。隔墙倾倒过程中,砸坏陈某堆放在厂房内的背景墙。
经鉴定,被毁坏的木板隔墙价值2575元、工艺电视背景墙价值15414元、高档背景墙价值8833元。经北京大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毁坏的专利产品一套会呼吸和净化空气的多媒体电视背景墙评估价值为6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盛业海、张聪文等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法院对该案中的主要证据评判认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无证据效力。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3份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
因公诉机关指控的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在案的其他证据又不能足以证实被害人陈某被毁损财物的价值,故陈某被毁损财物的具体价值无法确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由于控方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时没有见证人到场见证,只有勘验、检查人员和被害人签名,勘验、检查程序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所以,控方提供的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认定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3份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首先,侦查机关在对现场勘验、检查后,将检材交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陈某保管,检材的保管明显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导致此后检材的真实性存疑。其次,侦查机关委托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检材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到现场对检材进行核对登记并拍摄照片,但没有委托方的有关人员见证签名,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