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债务不惜铤而走险,从巴西携带运输10公斤可卡因入境。近日,上海三中院对被告人杨某走私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案情回放】
杨某现年29岁,系某公司员工。5年前,杨某在酒吧认识了一名叫“啊森”的酒吧服务员。案发前某天杨某接到“啊森”的电话,在电话中对方安排杨某去巴西和某人交接,从此人那里取一个内装钻石的黑色拎包,拿到包之后再带入我国境内,“啊森”承诺事成后给杨某7万元港币的报酬。当时杨某欠了银行17万港币的债务,正愁无法还款,故在接到电话后便答应了。
在“啊森”的指引下,杨某赴巴西圣保罗一家茶餐厅找到了接头人,拿到了黑色拎包。2015年10月24日下午,杨某乘航班从巴西圣保罗出发,经新加坡转机后,乘坐航班于26日中午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杨某携带入境的黑色手拎包通过X光机进行现场查验时,从中发现大量可疑物品,遂进行开箱检查。在黑色拎包中查获塑料管290管,均内装有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随后接警而来的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杨某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共净重10076.28克。
到案后,杨某始终供称其一直以为涉案黑色拎包内装的是钻石。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杨某称其不知是毒品的供述,证据明显不足且有违常理。从客观上看,第一,杨某帮助携带装有所谓“钻石”的黑色手拎包入境可获取7万港币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的报酬;第二,该黑色手拎包系采用隐蔽的方式交接,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第三,杨某的行程均经过周密计划,且每次与指使人“啊森”聊天后都会删除聊天记录;第三,杨某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而对上述情形杨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杨某称其不知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此外,经公安机关案发后委托鉴定,在包内塑料管和其他物品上均未检出杨某的DNA,表明其未曾接触过拎包内的涉案毒品。因此,杨某受人指使为他人将毒品携运入境的事实证据确实,应予认定。虽指使者未归案,仍可依法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毒品数量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
可卡因50克以上;
……
(案例撰写:三中院 牛贝)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