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脱缰“马犬”袭击 纵容雇员殴打他人致伤 姚某等三人共同犯罪获刑
因爱犬“小萨摩”被姚某“马犬”袭击受伤,六旬老伯钱某驱赶呵斥马犬致姚某不满,姚某雇员李某、黄某为“表忠心”不问情由打得钱老伯浑身上下多处受伤,姚某在旁却未加制止。一审法院判处姚某等三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决后,姚某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姚某等三人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姚某系某健身俱乐部的负责人。事发当日清晨,钱老伯圈着爱犬“小萨摩”像往常一样在小区散步,遛着遛着“小萨摩”突然遭到一只脱缰“马犬”的袭击。钱老伯护犬心切,呵斥驱赶“马犬”,引起“马犬”主人姚某不满,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姚某公司雇员李某、黄某闻声而至,不分青红皂白即上前对钱老伯拳脚相加,姚某则傍观冷眼不加制止,后又伙同李某、黄某二人将钱老伯强行带至姚某租住的别墅内进行威胁恫吓。经鉴定,钱老伯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案发后,黄某曾打电话报警,但三人被传唤后均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钱老伯被殴打致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悔罪不诚,且在案发后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黄某案发后虽曾电话报警,但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姚某等三人均以有自首情节,姚某还以自己没有指使李某、黄某殴打钱老伯等为由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姚某、李某、黄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姚某与钱老伯发生冲突后,李某、黄某积极帮助姚某殴打钱老伯,姚某则放任李某、黄某实施殴打行为,造成钱老伯多处受伤。三名上诉人在案发过程中已形成犯罪合意,属于共同犯罪。姚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及危害后果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三名上诉人出于逞强斗狠之目的,无端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姚某等三人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为什么姚某没有动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因姚某未拴犬绳而引发。虽然姚某确无殴打钱老伯的事先预谋,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姚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直接造成伤害后果。但李某、黄某与钱老伯素不相识,仅因雇主姚某与之争执,便生暴力殴打之故意及行为,故李某、黄某在主观上有帮助姚某逞强助威、报复泄愤的目的,姚某对此明知、默许、纵容,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也完全可以预见,且实质上对李、黄二人的行为起到了主导作用,所以我们认定姚某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及危害后果承担主要罪责。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案例撰写:一中院 敖颖婕 徐洁 )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