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分别在2015年7月、11月两次因醉酒驾驶被查处。更夸张的是2015年11月,李某第二次被警方查处酒驾时出示了印有自己照片,名字却是曹某的变造驾驶证。2016年11月,检方向普陀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普陀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回放】
2015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李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了4瓶青岛啤酒。当日5时许,李某酒后驾驶临时牌照的陶红木色保时捷迈凯越野车行使至普陀区桃浦路高陵路口东,约5米处与一辆白色锦江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损毁严重且出租车驾驶员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后,一开始并未找到李某,后来在不远处的绿化带附近发现了躲藏的李某。李某称自己当时因害怕而躲藏起来正在给朋友打电话。经警方对李某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9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当天,警方暂扣了李某的驾驶证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7月24日,因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对李某的强制措施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然而,李某却没有吸取教训。急于驾驶车辆的他花了一万多元,在一家修车摊的小工处购买了一张贴着李某自己的照片,姓名等其他信息却显示为曹某的变造驾驶证。李某就这样堂而皇之地违法驾驶车辆数月后终于再次东窗事发。
2015年11月16日7时许,李某驾驶自己的保时捷迈凯沿武宁路由西向东驶至大渡河路时,因喝酒在车上睡着了。执勤民警发现后叫醒他,做酒精度测试含量为0.84gm/ml构成醉驾。同时,查验身份信息时,李某出示了那张变造的驾驶证。但立马被交警通过执法仪比对全国驾驶人员信息库时发现李某的驾驶证已于2015年7月22日,因醉酒驾车被普陀交警支队依法扣留。李某再次面临刑事指控。
【以案说法】
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证明身份的过程中使用变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两罪并罚。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辞典】
一、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撰写:普陀区法院 施迪)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