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来讨债钱没要到被判刑||福州刑事律师提醒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欠债人无力偿还或久拖不还,债权人应该走法律渠道讨回欠款。如果债权人长时间限制欠债人自由或实施殴打侮辱欠债人则涉嫌非法拘禁罪。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拘禁案,自己本是债主,却因为非法讨债进了班房,有理变无理,让这几名债主后悔连连,最终三被告人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分别被判处刑罚。
今年5月18日下午至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袁某、张某为向被害人洪某索要债务,先后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司内、宿城区龙河镇一公司厂房内非法限制被害人洪某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袁某使用电棍吓唬被害人洪某,并扇其耳光,被告人王某辱骂被害人洪某。5月21日13时许,被害人洪某趁三被告人外出吃饭之机跳窗逃跑,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洪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三被告人于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洪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袁某、张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袁某使用电棍吓唬被害人洪某,并扇其耳光,被告人王某辱骂被害人洪某。三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王某、袁某较小,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袁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朱来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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