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行为人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可依法减轻处罚||福州刑事律师推荐
裁判要旨
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并于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涉案国家税款、税费损失已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出处罚。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补缴税款 自动投案 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严胜川在经营管理厦门市厦某电梯有限公司(已判决)期间,同意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丽(已判决)经手负责,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让厦门永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厦门市厦某电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税额合计488158.53元(人民币,下同),并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488158.53元。案发后,厦门市厦某电梯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了罚款488158.53元。
二、虚开发票
2012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严胜川在经营管理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判决)期间,同意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丽(已判决)经手负责,在没有实际劳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让厦门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判决)为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共计29份,票面金额合计8101430元;让厦门英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判决)为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共计27份,票面金额合计4721090元。案发后,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关税费544196.27元,并缴交了罚款210560.74元。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严胜川接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具体表现是发票管理制度,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破坏的是税收征管制度,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本案中,被告人积极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所造成的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因此法院根据案件综合情况对其减轻处罚。
案例索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终236号“严胜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案”,见《严胜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判长余强、审判员郑婉红、代理审判员徐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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